恩施自治州評標專家和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健全評標專家庫管理制度,規範評標行為,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湖北省評標(評審)專家及專家庫管理辦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恩施自治州評標專家和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 有效期:5年
第二條 評標專家的徵集、管理及評標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入選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專家。
第四條 各級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以下簡稱綜合監管機構)負責本級綜合評標專家庫(以下簡稱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章  評標專家的資格、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評標專家通過公開徵集,採用單位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經綜合監管機構覆核,並進行相關培訓後確定。
第六條 入選評標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取得中級職稱三年及以上);
(三)熟悉招標投標有關的法律法規、工作流程和電子評標業務技能;
(四)學歷為大學專科及以上;
(五)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六)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七)本人願意以獨立身份參加評標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自覺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保守秘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申請進入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提供相應的專業資格證明檔案,包括:《恩施州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事前信用承諾書(評標專家範本)》(附屬檔案1)、最高學歷證書、身份證、職稱證、註冊執業資格證、勞動契約或工作證明、單位近三年繳納社保證明等有效證件原件及複印件一套;原件審核後退回,複印件存檔備查。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州綜合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招標投標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紀律處分的;
(三)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綜合監管機構、公共資源交易場所及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評標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一) 認真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政策,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二)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三)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招投標相關人員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索要超額的專家勞務費或消費,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四)按時參加評標工作,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五)對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或不正當行為,向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綜合監管機構舉報;
(六)積極協助、配合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及調查取證;
(七)工作單位、職稱和通訊方式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綜合監管機構;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評標專家庫的建立與管理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人數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專業評標專家子庫人數不少於所需抽取人數的3倍;
(二)有負責管理的機構和日常維護人員;
(三)有支持評標專家庫軟體運行的硬體設備;
(四)有評標專家基本信息檔案;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專家進入評標專家庫按下列程式確定:
(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要求的經濟、技術等方面的人員,可採取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的方式申報評標專家。單位推薦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二)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須填報《恩施州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申請表》(附屬檔案2),並附符合條件的相關專業資格和身份證明材料,報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初審通過者集中報綜合監管機構審查通過,並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專家納入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評標專家實行聘任制,並頒發證書。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庫應按《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發改法規〔2018〕316號)檔案規定進行分類,建立相關專業子庫。
第十四條 綜合監管機構應加強與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制定培訓計畫,對評標專家進行相關知識培訓。評標專家的信息更新、增補、清除,由綜合監管機構會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按照“全州一庫、屬地管理”原則建立恩施州綜合評標專家庫,實現全州評標專家資源共享。在恩施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分設州直、縣市綜合評標專家子庫,州、縣市綜合監管機構分別負責本級綜合評標專家子庫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抽取工作。
第四章 評標專家的抽取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或資格審查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條 招標人自主在恩施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並嚴格保密。監督人對抽取工作進行監督。
評標專家應按下列規定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
(一)評標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在評標前1小時內進行。抽取異地評標專家的,招標人應當在評標、評審前24小時內,從相應綜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
(二)按照招標人出具的書面申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方式抽取;
(三)同一個單位的評標專家參加同一項目評標時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名,業主評審除外;
(四)評標專家抽取工作完成後,經招標人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後,由交易中心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 凡接到通知並同意參加評標的評標專家必須親自參加,因故不能參加評標活動時,應及時向交易中心說明情況並請假,不得委託他人代替。交易中心負責記錄同意參加但又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的評標專家。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抽取分為語音自動通知和人工通知兩種方式。
通常情況下,應採取語音自動通知的方式確定評標專家,評標專家抽取工作由評標專家語音通知系統自動完成。抽取工作結束後,評標專家名單應密封列印,評標專家全部簽到後,由招標人代表拆封並進行核對。
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採取語音自動通知專家難以滿足要求的項目,或採用語音自動通知後,同意參加評標專家的人數達不到需要的,或是按照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需要重新或者補充抽取評標專家的,經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使用人工抽取方式抽取專家,事後應向綜合監管機構報備。採取人工通知方式的,應按照隨機抽取的順序,使用規範性語言進行通知,通知過程中不得透露任何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條 屬下列情況的評標專家應當主動迴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且處於處罰期限內的;
(五)在評標前收到與評審項目有關的利誘、威脅信息、電話、微信等情形的;
(六)招標人或受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專家庫中的專家;
(七)投標人及其所在集團公司(總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或持股公司在專家庫中的專家;
(八)從原工作單位離職不滿3年,且原工作單位參加投標的;
(九)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迴避的情況。
有上述情況而不主動提出迴避的評標專家一經發現,應立即終止其評標活動,並列為個人不良行為記錄。已完成評標活動的,其評標結果無效。
第二十一條 評標前,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重新或者補充抽取評標專家: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中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的;
(二)參加評標的專家主動提出迴避的;
(三)抽到的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的;
(四)評標前發現專家名單泄露的;
(五)投標人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原工作單位,且離職不滿3年的;
(六)其它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第五章  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綜合監管機構負責評標專家考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評標專家考評主要採用現場考評方式。
第二十三條 現場考評是對評標專家在招標評審活動中的工作紀律、工作態度、業務能力等進行的考核評價。現場考評由監督人填寫《恩施州評標專家現場考評表》(附屬檔案3),招標評審工作結束前應完成《恩施州評標專家現場考評表》的填寫,並由交易中心存檔,作為評標專家庫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同時,依據《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管理辦法》對發生不良行為的評標專家進行量化記分,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評標專家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監管機構會同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暫停或者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標專家資格的;
(二)按規定明知應當主動迴避而未迴避的;
(三)無正當理由遲到、早退,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委託或代替他人評標的;
(五)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
(六)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評標專家在聘期內累計5次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評標的、受到暫停評審處罰3次的、根據《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記錄量化管理辦法》量化記分達12分的、不及時變更個人信息影響招標活動正常進行的、由評標專家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等行為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可會同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利用職權在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綜合監管機構會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取消其評標專家的資格;違法違紀行為的,移送監察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七條評標專家庫名單及相關信息管理責任人應嚴格執行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評標專家庫信息。對泄露專家庫名單及相關信息的責任人,將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州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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