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以及《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29日由交通運輸部以交公路發〔2011〕797號印發。《辦法》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1日實施的《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01〕300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11年12月29日
  • 印發單位:交通運輸部
  • 實施時間:2001年6月11日
通知,辦法,

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公路發〔2011〕7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屬各單位,部管各社團,有關交通運輸企業:
為加強對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的管理,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部對《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的管理,保證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以及《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的更新、維護、使用、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全國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更新、維護並管理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及專家庫管理系統;
(三)指導和監督省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工作;
(四)依法受理投訴,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二)更新、維護並管理省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及專家庫管理系統;
(三)監督管理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抽取活動;
(四)依法受理投訴,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相關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專業分類標準如下:
類別
設計類(A04)
監理類(A05)
施工類(A08)
貨物類(B)
專業
路線(A040301)
路基路面(A050301)
路基路面(A080301)
機械設備(B01)
路基路面(A040302)
橋樑(A050302)
橋樑(A080302)
建築材料(B07)
橋樑(A040303)
隧道(A050303)
隧道(A080303)
商務契約(B10)
隧道(A040304)
公路機電工程(A050304)
公路機電工程(A080304)

交通工程(A040305)
公路安全設施(A050305)
公路安全設施(A080305)

概預算(A040306)
商務契約(A050306)
商務契約(A080306)

勘察(A040307)

房建(A080307)

商務契約(A040308)

環保(含綠化等)(A080308)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對省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的專業分類進行補充和細化。
第七條 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採用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查的方式確定,其程式為:
(一)申請人填寫“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申報表”(見附屬檔案),報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
(二)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同意推薦後報有關單位初審。
(三)推薦單位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推薦單位為部屬事業單位或中央管理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由部屬事業單位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初審。
(四)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部屬事業單位或中央管理企業通過“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將初審合格的人員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納入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省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申報程式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八條 推薦的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熟悉有關公路建設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從事公路行業相關專業領域工作且滿8年,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四)年齡不超過65周歲,身體健康狀況能夠勝任評標工作;
(五)未曾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六)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人員一般應為省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專家。
第九條 評標專家的主要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聘請,擔任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獨立評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和影響;
(三)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評標活動存在的違法、違規或不公正行為;
(四)依法獲取勞動報酬;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評標專家的主要義務:
(一)準時參加評標活動;
(二)遵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職責;
(三)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協助配合有關投訴處理;
(四)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及時登錄“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維護個人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所在單位應當對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和繼續教育的培訓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因故無法參加某一時段評標時,可事先登錄“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自主禁止,1年之內自主禁止次數不得超過5次,總時間不得超過30天。
第十三條 國家審批(核准)公路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等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從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中確定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專家;其他公路招標項目,從省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或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中確定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專家。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的確定,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方式。對於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評標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工作的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採取人工選擇方式直接確定,並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按照資格審查或評標項目招標類型和所含專業確定評標專家類別和專業,商務契約專業和招標所含主要專業均需抽取至少1名專家,不得抽取項目招標類型和所含專業以外的專家。施工招標可根據工程特點和評標需要,從設計類概預算專業抽取1名專家,房建或環保(含綠化等)工程單獨開展設計或監理招標的,所含專業專家從施工類相應專業中抽取。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資格審查委員會和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的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
(二)投標人主要負責人和具體負責人的近親屬;
(三)負責招標項目監督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四)其他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正性的人員。
招標人應按前款規定設定迴避條件,禁止以其他各種理由排斥或限制評標專家參加評標。評標專家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未提出迴避的,招標人或者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現後,應當立即停止其參加評標。
第十七條 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抽取使用程式如下:
(一)招標人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明確抽取方式、類別、專業、數量和迴避條件;
(二)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下,招標人通過“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抽取評標專家;
(三)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登錄“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確認評標結束;
(四)招標人和評標專家登錄“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相互評價。
省級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抽取使用程式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確定後,發生不能到場或需要迴避等特殊情況的,應當從原評標專家庫中按原抽取方式補選確定,也可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相應減少招標人代表數量。
第十九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銷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
(二)健康等原因不能勝任;
(三)工作調動不再適宜繼續擔任;
(四)年齡超過70周歲(不含院士、勘察設計大師)。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評標專家資格半年:
(一)連續5次被抽中均未參加;
(二)1年之內被抽中3次以上,參加次數少於被抽中次數2/3;
(三)承諾參加但沒有參加;
(四)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投訴進行調查時,不予配合;
(五)國家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專家,在評標結束一周內未對招標人進行評價,或未及時維護個人信息。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標專家資格;
(二)未按要求參加培訓或考核不合格;
(三)評標出現重大疏漏或錯誤;
(四)被暫停評標專家資格的處罰期滿後,再次出現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
(五)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
(六)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
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選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終身不得入選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第二十二條 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評標專家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行為,以及存在其他不適宜繼續擔任專家情形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暫停、取消或註銷其評標專家資格。根據需要,可適時補充評標專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1日實施的《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01〕300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公路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申報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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