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峯縣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縣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有效預防招標投標領域腐敗行為,防止不正當交易,促進公共資源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公開、公正、公平、合法進行,維護招標投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恩施州政規〔2018〕4號)等法律法規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2018年第16號令)規定,結合全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峯縣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鶴峯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9年11月1日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政府採購工程、貨物和服務等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四條 縣級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二)制定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交易規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協調處理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矛盾,依法查處公共資源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四)建立和管理公共資源評標專家庫,建立公共資源招標投標信用管理體系;
(五)建立聯動執法工作制度,協調招標投標執法工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活動;
(六)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化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招標投標項目的監督管理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規範招標投標主要環節的備案審查;
(二)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及組成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三)依法查處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受理投訴、舉報;
(四)負責本行業評標專家徵集和資格初審工作,配合綜合監督管理機構做好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協助開展專家業務培訓、日常考核等工作;
(五)加強標後監管,依法查處施工現場關鍵崗位人員與中標人投標檔案中擬派人員不一致且未按規定進行變更及違法分包、轉包、借用資質等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範圍和標準
第七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八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九條 不屬於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第十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400萬元)的;
(二)與工程項目有關的貨物(設備、材料)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的;
(三)與工程項目有關的測繪、規劃、地勘、設計、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的。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契約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本辦法規定的招標範圍以內、限額標準以下的工程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凡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進入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0萬元)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0萬元)的。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在本辦法規定的招標範圍以內、限額標準以下的,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鄂政辦發〔2018〕33號)執行。也可由項目業主單位提出申請,按公開招標投標方式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一)精準扶貧(易地扶貧搬遷)等項目,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扶貧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鄂公共資源局〔2019〕24號)執行。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後,按照《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相關規定辦理竣工結算,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依法依規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章 招 標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准手續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和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審批、核准後,招標人應當到行政監督機關報告擬建項目情況,並簽訂項目建設廉政承諾書。
第十五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在國家或省政府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公告,並在縣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上同步發布,且公告內容必須一致。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代理業務時,從業人員必須掛牌上崗。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
第十七條 投標人資格審查可採用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資格審查提倡實行資格後審。
採用資格預審的,應當在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招標人應依法組建資格評審委員會。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採用資格後審的,應當在開標後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檔案提交給招標人。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標保證金專用賬戶。
第十九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資格預審檔案、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發售期最後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將投標人、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及投標項目負責人近兩年是否存在行賄犯罪和不良行為記錄查詢作為其資格審查內容。查詢函有效期為投標活動截止前2個月。
第四章 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三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檔案,開標時都應噹噹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做好記錄並存檔備查。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須當場答覆並詳細記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3個,按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准手續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可自行決定不再進行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原則上在評標前1小時委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抽取評標專家,依法組建資格評審委員會,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抽取評標專家的,應當報經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招標檔案約定招標人派出評審的,招標人應書面授權。
評標前不得將評標內容告知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二)接受單位、個人提出的傾向性意見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三)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得益;
(四)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履行工程管理的第一責任,督促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完成建設任務,建立中標人到崗履責的考勤制度和報告制度,向主管部門報告契約履約、人員到崗等情況。中標人申請變更中標項目的項目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的,須經招標人同意,併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所簽訂契約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應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恩施州政規〔2018〕4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鶴峯縣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鶴峰政規〔2017〕1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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