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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慶藏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發布時間:2014-07-04 10:59:52來源:州政府辦
登記編號:雲府登1193號
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告內容
第22號
《迪慶藏族自治州招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4月9日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迪慶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招標投標管理,規範建設工程及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建設工程及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保證項目質量,預防腐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和建設工程項目、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以及勘察、設計、監理等招標投標活動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數額標準的招標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必須在州、縣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建設項目,屬違法交易。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非法侵犯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投標活動的自主權。
第二章 組織 監督 管理
第六條 政府有關行政主管和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統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工作。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審查備案具體的招標範圍和招標方式;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綜合評標專家庫。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三)水務、交通運輸、商務、工業與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四)衛生和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醫療器械、醫用耗材和藥品集中採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轉讓、地質災害防治、礦產開發等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六)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採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七)監察部門負責對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督。
(八)工商、審計等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相關活動實施監督。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政府設立的綜合招標投標有形交易市場。其主要職責:
(一)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執法監督部門提供場地、設施;
(二)建立和完善網路信息管理系統,並提供信息、諮詢等相關服務;
(三)向社會公開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
(四)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痕跡檔案,並提供相關檔案查詢服務;
(五)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招標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並協助調查;並向社會公布違法違規招標投標行為的處理結果、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不良行為記錄等相關信息。
(六)負責招標投標的統計、分析工作;
(七)建立招標投標信譽檔案;
(八)其他招標投標服務工作職責。
第八條 政府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應當建立招標投標投訴機構,協調監察機關和招標投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法,並公正、高效地受理投訴並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條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可以依法暫停項目的執行或者暫停項目資金的撥付。
第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與招標代理機構有隸屬關係或者經濟利益關係;不得從事招標項目代理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一條 招標人委託招標的,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並與其簽訂書面委託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當事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遵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招標的範圍和標準
第十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符合國家、省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一)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投資或者政府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三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樑、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第十四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五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六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八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標準為: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含200萬)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在100萬元(含100萬)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位的選用,單項契約估算在50萬元(含50萬)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九條 三縣一區總投資額在500萬元(含500萬)以上的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必須進入州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入三縣一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十條 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在報告工程建設項目時,應當提出不招標申請,說明原因,並按投資管理許可權,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州人民政府批准。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的;
(三)需要採用不可代替的專利或專業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契約金額不超過原契約金額10%且不超過200萬元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民營企業全部使用自有資金的建設項目,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除外;
(七)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服務的;
(八)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國家規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標準以下的小規模建設工程,由招標人自行組織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可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方式選擇承包人,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招標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必須依照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的事項進行招標。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在招標活動開始前,必須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採購計畫。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二)資金已經落實;
(三)用地審批手續已完成。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備案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招標的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發布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前,必須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完成相關備案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任何建設工程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都應在國家有關部門和雲南省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或雲南省建設工程信息網、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平台和《迪慶日報》、迪慶州政務網站等公開平台上發布。
第二十六條 州內所有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資格審查一律採取資格預審制度,禁止採取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3家的,需重新招標。
第二十七條 凡在本州轄區內參加建設工程投標的單位必須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州內外所有企業在我州參加投標,都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下列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在年檢合格有效期內);
(二)企業施工資質證書(在年檢合格有效期內);
(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信用評定情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
(五)參加投標項目現場管理的建造師(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專職質檢員的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八條 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等相關程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2003年30號令)、《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州各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相關人員、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嚴格按照《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法律、法規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活動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迪慶藏族自治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