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1997.01.1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1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10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規範建築市場交易行為,維護招標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投資、集體投資以及國家、集體參與投資並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投資,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大規模修繕等各類建設工程,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進行封鎖或者壟斷。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按職責劃分管理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和總投資額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各部門和國家直屬單位、軍隊直屬單位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不包括保密建設工程項目)以及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二)行署,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三)自治區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在寧以及自治區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並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章 招 標
第六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檔案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第(二)、(五)項規定條件的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諮詢或者工程監理等中介組織代理招標。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正式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並已辦理報建手續;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審批;
(三)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建設工程資金已經落實,並有經辦銀行的資信證明;
(五)已經建設工程項目所在地規劃部門批准,建設用地的徵用工作和施工現場的“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者一併列入招標範圍。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以採取建設工程項目全部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形式。但不得將單位工程肢解為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具體方法包括:
(一)公開招標。由建設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諮詢、工程監理等中介組織(以下簡稱招標單位)發布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二個以上有相應工程承包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可以選擇有相應工程承包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實行議標,但必須經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招標單位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填寫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申請表,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審批;
(二)組織編制標底檔案;
(三)成立評標小組,制定評標、定標辦法,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審批;
(四)發出招標廣告或者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檔案及有關圖紙資料;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並就招標檔案予以答疑;
(八)開標、評標、定標;
(九)辦理中標通知書;
(十)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發包契約。
第十一條 招標檔案一經發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修改或者補充的,應當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核准,在投標截止日期10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單位。
第四章 標 底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
一項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十三條 編制標底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將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檔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有關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範作為依據。
(二)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一般應當控制在批准的總概算或者修正的總概算及投資包乾的限額內。
(三)施工工期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工期定額確定。
第十四條 凡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分項建設工程,其分項預算定額由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制定並提供給標底編制單位。不能及時制定的,可以由標底編制單位先預估價,待預算定額制定後,在工程竣工決算時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經批准實行議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其承包價格、工期要求、質量標準以及其他發包條件,由承發包雙方協商,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審定。
第五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有權持相應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申請投票;有權在競爭報價中根據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七條 凡投標的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單項造價、工程總價;
(三)工程質量標準;
(四)施工方案;
(五)對招標檔案主要條款的確認。
對建設工程設計有修改意見的,可以在投標書中提出,並做出相應報價。
第十八條 投標書應當加蓋投標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的印鑑。投標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可以在投標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密封函件調整已報的報價或者做出附加說明,其函件與投標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條 開標、評標、定標應當在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評標小組成員、投標單位和有關部門代表參加開標。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招標投標主管部門以及受聘的有關部門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人員組成。
第二十二條 評標、定標應當按照平等競爭、公正合理的原則,對投標單位的報價、施工工期、施工方案、質量實績、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選定中標單位。
第二十三條 中標單位確定後五日內,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到招標投標主管部門辦理中標通知書並繳納招標投標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向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收取招標投標服務費標準為建設工程施工中標價的1.1‰。其中招標單位繳納0.5‰,中標單位繳納0.6‰。具體收費使用辦法由自治區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承發包契約,並將契約副本報招標投標主管部門備案。
中標單位可以按照專業或者分部、分項原則,經招標單位同意,將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並簽訂分包契約。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招標投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管理職責,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理:
(一)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未招標並擅自開工的,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招標單位隱瞞建設工程項目真實情況招標的,給予警告,終止招標,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招標單位負責賠償。
(三)泄露標底,擅自啟封和修改投標書,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至5000元的罰款,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四)投票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弄虛作假、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給予警告,責令退出投標。
(五)建設工程施工定標後,責任單位逾期拒簽承發包契約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宣布中標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另行招標。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招標投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國投資和世界銀行貸款的建設工程項目,如需邀請外國工程公司參與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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