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旨在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和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於2020年10月20日印發,共七章四十四條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0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發〔2020〕7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範圍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第四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投資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六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主要採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等方式;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履行政府預算內統籌投資年度計畫的編制下達、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賦予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依法負責政府投資資金項目審批工作。
財政部門依法履行政府投資資金籌措和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審計部門依法履行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審計監督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與審批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收支狀況和財政可承受能力,統籌安排政府投資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屬於哪一級政府投資事權,就由該級政府決策並由該級政府審批部門負責審批。
自治區政府資金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資的項目,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審批;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的項目,由自治區相關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且批覆資金申請報告可與下達投資計畫合併辦理。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相關規定進行審批。
使用中央資金建設的項目,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分步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審批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申報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使用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第十二條 總投資5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應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總投資5000萬元—1500萬元(含)的項目,或者國家相關規劃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劃中所列的項目,可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其中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內容。
總投資1500萬元以下的項目,或者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或者部分擴建改建的項目,或者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直接審批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本中應當包含項目建設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內容。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附相關檔案資料。
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有效期一般為2年,2年內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全面分析論證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和社會效益,明確建設規模、建設地點、工程設計方案、節能節水、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招投標方案,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評價評估的事項有關情況。
需新增建設用地或辦理規劃選址的項目,應當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工期、建設方式、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等內容,核准招投標方案,明確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有效期一般為2年,2年內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項目初步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進行編制,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編制投資概算。投資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初步設計報批材料應當包括初步設計說明書、概算書、圖紙及相關附屬檔案材料。
審批部門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批准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批覆檔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築與結構、附屬配套設施、建設工期、投資概算和資金來源等內容。
初步設計批覆檔案有效期一般為2年,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 根據本辦法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或者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或辦理規劃選址的,在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前,應當依據相關規劃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會議決定,申請取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其他賦予審批職責的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第十七條 報批初步設計時,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10%(含)的,項目單位、建設地點等發生變更的,技術方案調整對生態環境、社會穩定影響超出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應當報經原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同意。對非客觀原因增加項目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建設地點、技術方案變化對項目實施將帶來明顯影響的,原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應當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八條 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時,可以採取委託具備相應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機構或者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諮詢論證,諮詢論證結果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經同級人民政府審議後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項目審批部門委託開展或組織的項目諮詢評估,產生的諮詢費用由項目審批部門承擔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論證費用由項目單位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中列支並計入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採取政府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應當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編制專門章節,對PPP模式的可行性進行論證。主要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規劃要求、技術和經濟可行性、環境影響、投融資方案、資源綜合利用、是否有利於提升人民生活質量,以及政府投資必要性、政府投資方式、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運營效率、風險管理、是否有利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等方面,對項目是否適宜採取PPP模式進行分析論證。
擬採取PPP模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單獨編制PPP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報出資政府本級的審批部門審批。
在完成項目立項審批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開展PPP項目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和實施方案審批,進行PPP項目採購。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劃、年度工作任務,結合財政收支情況,由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計畫編制部門)對各自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年度計畫。
第二十一條 年度計畫應與財政預算進行銜接,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同意後,由計畫編制部門下達,相關部門按照職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年度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列入年度計畫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二)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年度計畫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由計畫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前,應當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條件。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等制度。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資金來源確保落實到位。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工程施工契約,根據施工進度及時撥付建設資金,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三十條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及時編制概算調整方案,落實資金來源,並附調整概算有關檔案材料,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核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由不同審批部門審批的,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核並提出意見,徵求原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同意後進行核定。
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准概算10%(含)的,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應當先委託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並按照政策規定完成概算調整前各項工作,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報請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部門無項目監管職能的,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的,經報請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部門無項目監管職能的,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研究同意後可延期驗收,延長期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二條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全部建成,能夠滿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已完成審批手續;
(三)土地、規劃、工程質量、消防、節能、檔案資料、環保等已根據行業相關規定通過專項驗收;
(四)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並經相關部門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或審計。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依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三十四條 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依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項目全過程監督檢查,並採取線上辦理或系統關聯等方式將項目代碼、審批事項、要件辦理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等信息通過線上平台實現共享。
第三十五條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線上平台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開工後,項目單位應當在每月10日前線上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2個月內,項目單位應當線上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政府投資管理相關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政府投資管理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和責任追究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14〕9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共7章44條。
第一章 總則,共7條。主要明確了《辦法》的制定依據,定義了政府投資概念,限定了政府投資資金使用範圍,指出了政府投資原則,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投資的預算約束,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說明了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要求。明確了自治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規定了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資金項目審批、監督和管理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與審批,共12條。主要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屬於哪一級事權,就由哪一級政府決策並由其審批部門審批,說明了使用中央資金、自治區政府資金的項目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審批相關問題。強調要依託寧夏回族自治區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進行項目申報、審批工作,重點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審批相關問題進行了細化規範,區分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1500萬元、1500萬元以下三個檔次以及可簡化審批程式的有關情況,確定了審批手續辦理要求,並規定了批覆檔案有效期。明確了項目審批部門委託開展或組織的項目諮詢評估,產生的諮詢費用由項目審批部門承擔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特彆強調了PPP項目要進行可行性論證,並按程式開展項目審批相關工作。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共6條。主要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各自負責安排的政府投資編制年度計畫,在經本級政府審定同意後,由計畫編制部門下達。同時,規定了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必須嚴格執行,確需調整的,由計畫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對列入年度計畫項目的基本條件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共7條。主要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條件及實施過程中應遵循的事項,強調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等制度,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資金來源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對增加概算項目調概程式、標準進行了規範,特彆強調了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准概算10%(含)的項目調概有關工作。同時,規定了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建成6個月內申請竣工驗收,並對竣工驗收組織部門及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明確。
第五章 監督管理,共5條。主要明確了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依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監管責任。規定了項目單位依託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填報項目開工、進度、竣工信息,各監管部門採取線上辦理、系統關聯等方式,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加強項目全過程監督檢查。
第六章 責任追究,共5條。主要依據《政府投資條例》,明確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資金安排使用、項目實施、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等工作中違法違規問題的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則,共2條。主要明確了《辦法》與國家、自治區相關法規政策的執行關係,規定《辦法》於202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廢止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和責任追究辦法》(寧政發〔201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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