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範區,最佳化寧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光伏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支持寧夏能源轉型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21〕143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的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於2023年6月15日印發,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5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 發文字號:寧發改規發〔2023〕4號
  • 有效期限:2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發改規發〔2023〕4號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林業和草原局,各市發展改革委、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國網寧夏電力有限公司: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區光伏項目管理,按照國家《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政策,我委研究起草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3年6月15日

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範區,最佳化寧夏光伏發電開發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光伏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支持寧夏能源轉型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21〕143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建設及運行的集中式光伏項目管理,具體包括保障性併網項目、市場化併網項目、“綠電園區”試點項目、全額自發自用離網項目、國家大型光伏基地項目等。
第三條  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包括規劃、方案制定、備案、建設及接網、竣工驗收、運行調度、監督管理等環節的行政組織管理、技術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管。
第四條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統籌全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各市、縣(區)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在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電網企業負責光伏發電項目併網條件的落實或認定、電網接入、併網、運行消納、電量收購、電力交易、電費結算等工作,配合各級能源主管部門分析測算電網消納能力與接入送出條件;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等規定做好光伏電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銜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力等發展規劃,負責全區可再生能源規劃(具體包含光伏發電的發展目標、重點任務等)的制定和實施,並結合發展實際與需要適時調整規劃。
第六條 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可依據自治區可再生能源規劃,銜接制定本地區光伏發電發展規劃。規劃應當堅守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突出質量和效益,根據區域太陽能資源稟賦、土地資源、電網接入與電力消納、經濟可行性等條件,統籌區域項目建設規模和開發時序。
第三章  方案制定管理
第七條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按國家要求,商電網企業制定光伏電站年度開發建設方案。主要包括項目方案、開工建設與投產時間、建設要求、保障措施等內容,其中項目可視發展需要並結合實際分類確定為保障性併網項目、市場化併網項目、“綠電園區”試點項目、全額自發自用離網項目、國家大型光伏基地項目等,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鼓勵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採用建立項目庫的管理方式,做好光伏發電項目儲備。
第八條 保障性併網項目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目標、國家下達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新能源利用率等因素,結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電力系統接入消納條件等,確定自治區保障性併網項目年度開發規模、各地級市及寧東保障性併網項目規模、競爭性配置原則及要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全社會公布。
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年度保障性併網項目競爭性配置相關要求及屬地開發規模,依託本地資源及電網接入條件等,牽頭開展本地擬申報項目的競爭性配置評審篩選及排序工作,向社會公示本地區申報項目評審篩選排序結果和擬備案項目後,抄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匯總,統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將項目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程式組織項目備案。各地級市及寧東備案規模不得超過自治區明確的各地年度開發規模。
第九條 市場化併網項目按照自主調峰的方式,不得占用電網公共消納空間,鼓勵企業自帶用電負荷,增加消納能力。通過自建、合建共享或購買服務等市場化方式落實併網條件,併網條件包括配套新增的抽水蓄能電站、光熱電站、新型儲能等調峰措施,調峰能力按照裝機規模認定。
根據國家對新能源利用率、市場化併網項目有關要求,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結合實際情況,每年測算公布市場化併網項目調峰能力掛鈎比例下限。
項目由開發企業編制實施方案或可研報告,經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市場化併網項目用地、電網接入、調峰能力等條件並報送電網企業認定,具備條件項目報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程式組織項目備案,做到應備盡備;備案規模超過20萬千瓦(含20萬千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配套新增調峰項目要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成、同步併網。
第十條 “綠電園區”試點項目,根據自治區試點園區“十四五”期間新增用電負荷及儲能配置比例確定總配置規模。每年根據上一年度試點園區新增產業項目實際用電負荷增長情況,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確認後,配置不超過新增產業項目用電負荷規模2倍的新能源規模。每年“綠電園區”試點項目配置光伏規模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下發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組織落實項目,在落實新能源用地、電網接入、配套儲能等建設條件後,報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程式組織項目備案。
第十一條 光伏發電離網制氫等全額自發自用離網項目由開發企業編制項目可研報告或實施方案後,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項目離網可行性,指導企業落實項目用地,具備條件項目報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程式組織項目備案。項目備案後,抄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其中備案規模超過50萬千瓦(含50萬千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 國家大型光伏基地項目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實施。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研究制定國家大型光伏基地項目總體實施方案,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實施。具體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程式組織項目備案。牽頭企業應成立項目公司,落實國家大型光伏基地各項政策要求,編制分年度項目推進工作計畫,經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十三條 其他確需建設的自治區重大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研究確定,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程式組織項目備案。
其他確有行業試點示範作用,有利於提升電網消納能力、新能源利用效率的創新性項目,由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研究認定後,具備條件的項目報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程式組織項目備案。備案規模超過20萬千瓦(含20萬千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 鼓勵“多能互補”和“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鼓勵農光互補、草光互補等與其他產業融合開發;鼓勵結合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及採煤沉陷區,實現土地綜合利用和節約集約。
第十五條 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最佳化營商環境,規範光伏發電項目開發建設秩序,不得通過強制要求配套產業投資、採購本地產品或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方式,增加企業不合理投資成本。
第十六條 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評估、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各項準備工作,重點落實光伏發電項目的接網消納條件,按照國家大型光伏基地、保障性併網、“綠電園區”試點、市場化併網等項目的順序,做好用地要素保障,落實用地、生態環保等有關要求。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七條 按照國務院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規定,光伏電站項目實行備案制。
第十八條 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由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嚴格按照自治區制定的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根據保障性併網項目、市場化併網項目、“綠電園區”試點項目、全額自發自用離網制氫項目、國家大型光伏基地項目等各類項目實際情況,商本地區行政審批部門對項目進行備案管理,由項目單位登錄寧夏政務服務網(自治區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申報辦理。
第十九條 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光伏電站的事中事後監管。
第二十條 納入自治區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參照《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參考大綱(2023年版)》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落實資源、用地、電網接入、經濟可行性等條件後申請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光伏發電項目單位不得囤積倒賣電站開發權益等資源,項目在整個申報、建設、全容量併網前,不得違規轉讓。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門和備案機關可視需要組織核查備案後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光伏發電項目,及時廢止確實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並報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對於開工時間、投資進度、併網時間未達到自治區相關檔案要求的項目,下一年度自治區開發建設方案中,將減少項目所在地及項目單位開發規模。
第五章  建設及接網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年度方案後,項目單位原則上在6個月內落實各項建設條件並開工建設。項目單位應通過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報送項目的開工建設、運行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對納入自治區年度開發建設方案且需接入電網的項目,電網企業應及時辦理電網接入手續。
第二十五條  需接入電網的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應與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銜接。項目單位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開關站)工程,原則上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並確保配套送出工程與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進度相匹配。光伏發電項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均獲備案(核准)後,項目單位與電網企業依據國家能源局《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相關規定簽訂併網調度協定和購售電契約。
電網企業建設確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允許光伏電站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光伏電站項目單位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並完全自願,可以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光伏電站項目單位建設的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經電網企業與光伏電站項目單位雙方協商同意,可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二十六條  為提升電力消納能力,光伏發電項目需配套建設或租賃適當規模新型儲能設施,包括電化學儲能、壓縮空氣儲能、飛輪儲能,以及氫(氨)儲能、熱(冷)儲能等儲能設施。配置比例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根據區內新能源實際消納情況適時調整。原則上儲能設施應與光伏發電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運。
第二十七條 光伏發電項目備案容量原則上為交流側容量(即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項目單位應按照備案信息進行建設,不得自行變更項目備案信息的重要事項。項目備案後,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自治區光伏發電發展情況、重大項目布局等因素,結合光伏發展需要,及時最佳化電網規劃建設方案和投資計畫安排,統籌開展光伏電站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積極建設新型電力系統,提高電力系統接納比例和能力。
第二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通過新能源雲平台建立和完善光伏發電項目接網審核及服務程式,實現接網全流程線上辦理。項目單位提交接入系統設計報告評審申請後,電網企業應按照電網公平開放的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出具評審意見,對於確實不具備接入條件的項目應書面說明原因。評審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為2年,項目單位如無法按期併網,應在有效期截止前一個月內向電網企業提交接入覆核申請。
第三十條 電網企業應完善內部審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設時序,加強網源協調發展,建立網源溝通機制,提高光伏發電項目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銜接好網源建設進度,確保項目在滿足相應併網條件後“能並盡並”。
第三十一條 光伏發電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光伏發電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規範等有關要求,科學合理確定容配比,逆變器容量不得大於備案容量或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確定的規模。涉網設備必須通過經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經檢測認證合格的設備,電網企業非必要不得要求重複檢測。項目單位要認真做好涉網設備管理,不得擅自停運和調整參數,保障運行安全。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光伏發電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後,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單位向電網企業提交併網運行申請書後,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內配合開展光伏項目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併網驗收、併網調試,並參照《新能源場站併網調度協定示範文本》《購售電契約示範文本》與項目單位簽訂併網調度協定和購售電契約。對於符合條件且自願參與市場化交易的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單位按照相關電力市場規則要求執行。
第三十三條 除國家能源局規定的豁免情形外,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併網後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不得允許未按期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光伏發電項目發電上網。
第七章  運行調度
第三十四條  光伏發電項目工程完成後,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標準,完成新能源併網檢測和相關設備運行調試工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並加強運行維護管理,積極配合電網企業的併網調度運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光伏發電項目應按相關要求建設光伏發電功率預測系統,預測精度和準確率應滿足相關標準。電網調度機構根據光伏發電功率預測情況,在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優先保障光伏發電項目電量上網,提高光伏發電消納水平,落實自治區光伏發電消納主體責任。
第三十六條 電網企業應採取系統性技術措施,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完善光伏併網運行的調度技術體系,按照有關規定保障光伏發電項目安全高效併網運行。
第三十七條  鼓勵光伏發電項目單位積極運用大數據、5G、雲平台等先進技術手段,科學提升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水平。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光伏發電項目單位負責項目建設和運營,是電站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加強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並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全全生產。
第三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等要求,加強光伏發電項目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質量監督管理及運行監管。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調試、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發生電力事故、電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時,項目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應按相關規定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備案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建設過程中不得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一條  鼓勵電網企業和光伏發電項目單位加強信息統計體系建設,建立光伏發電項目生產、併網運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統計和管理機制。
第四十二條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和各地級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共同督促光伏發電項目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台報送相關信息,填寫、更新項目建檔立卡內容。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按照國家及自治區相關政策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視產業發展和工作情況適時調整,國家對相關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政策最新要求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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