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新能源產業的若干意見》 ,是2009年6月19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新能源產業的若干意見
- 類型:意見
- 地區:寧夏回族自治區
- 文號:寧政發7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寧夏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9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發展新能源產業的總體要求
(一)充分認識加快發展新能源產業的重要意義。
在我國能源壓力日趨嚴峻的形勢下,加快發展新能源產業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和維護國家能源安全的必然選擇。一方面,加快發展新能源產業,是積極擴大內需,調整經濟結構,充分利用我區豐富的自然資源,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益,實現全區跨越式發展的重要舉措;另一方面,加快發展新能源產業,是開拓新的經濟成長領域,拉動新材料裝備製造等相關產業的發展,增加就業渠道,解決民生問題的有效途徑。同時,加快發展新能源產業能夠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充足、安全、清潔的能源保障,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對於保護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實現節能減排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市場為導向,統籌規劃布局,合理配置資源,完善技術標準,制定激勵政策,增強獨創能力,加快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煤炭清潔利用等新能源及相關產業,推進能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促進我區能源結構最佳化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三)基本原則。
堅持新能源開發利用與經濟、社會和環境相協調的原則。根據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保護環境和生態系統的前提下,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開發。
堅持政策扶持和市場主導相結合的原則。在國家相關政策的引導下,通過制定寧夏的優惠政策和充分運用市場化手段相結合,推進新能源產業發展。
堅持大規模集中式開發和因地制宜分散式發展相結合的原則。根據資源賦存條件,既利用我區廣闊的土地資源,加快規模化風電、太陽能集中開發步伐,又推進分散式的屋頂發電、農村沼氣等,充分利用好各類資源。
堅持資源開發與產業發展相互促進的原則。既重視風電、太陽能發電、煤層氣發電等能源資源開發利用,也要加快相關配套的材料及裝備製造等產業的發展,形成規模化、標準化的整體產業優勢。
(四)發展目標。
1。到2010年,全區風電總裝機達到100萬千瓦,建成太陽能光伏併網發電項目10萬千瓦,煤層氣發電項目2萬千瓦;新能源發電占全區電力總裝機容量的比重達到7%(含水電10%)。全區規模化養殖場建設大型沼氣比例達到40%,農戶沼氣入戶率達到30%。全區風機製造能力達到100萬千瓦/年,單晶矽產能達到2000噸/年,多晶矽產能達到6000噸/年。
2。到2015年,全區風電總裝機達到300萬千瓦,建成太陽能光伏併網發電項目60萬千瓦,建設1個一2個秸軒發電和城市垃圾發電示範項目,煤層氣發電項目根據煤礦開發及煤層氣抽采實際穩步推進,在5個地級市均建成城市集中熱電聯產項目;新能源發電占全區電力總裝機容量的比重達到14%(含水電15%)。全區規模化養殖場建設大型沼氣比例達到50%,農戶沼氣入戶率達到40%。多晶矽產能達到1。4萬噸/年,形成完整的光伏產業鏈,風機製造能力、太陽能電池板生產能力能夠滿足區內新增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的需求。
3。到2020年,全區風電總裝機達到500萬千瓦以上;建成太陽能光伏併網發電項目200萬千瓦,根據城市發展規模爭取在5個地級市建設垃圾發電項目,煤層氣發電項目根據煤礦開發及煤層氣抽采實際穩步推進;新能源發電占全區電力總裝機容量的比重達到18%(含水電22%)。在灌區所有新建規模化養殖場都要配套建設大型沼氣工程,力爭全區規模化養殖場建設大型沼氣比例達到60%,農戶沼氣人戶率達到50%。在5個地級城市12層以下新建居住建築強制推行太陽能建築一體化熱水供應系統。煤制油、煤制天然氣等煤炭清潔利用重點項目建成投產,風機設備零配件本地化率達到80%,新能源裝備材料製造在全國市場具有一定的競爭力。
(五)主要任務。
根據寧夏的新能源資源賦存條件和產業基礎,以發展新能源發電為重點,推廣套用新能源技術為輔,逐步提高新能源在我區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以提升新能源配套能力,拓展延伸新能源產業鏈為方向,把新能源產業打造成拉動經濟成長,擴大就業的新領域;以最佳化政策環境、推進新能源項目建設為抓手,實現新能源產業發展速度和規模全面提升;以規範市場、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動力,提高新能源產業整體競爭力,建成國內重要的新能源產業基地。
二、大力推進鳳電產業發展
(六)加快風電場規模化建設。
充分發揮風電產業發展基礎和優勢,加快風電項目建設,逐步提高風電在電力總裝機中的比例。對於已規劃的適宜集中大規模開發的風能資源區域要集中開發,統籌建設,鼓勵多個風電企業在同一規劃風場內建設風電項目,積極推動單個風電場開發規模化,發揮規模效益,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鼓勵風電企業在現有規劃風場外進行測風,在詳實測風資料和充分科學論證基礎上,做好風電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和項目儲備。
(七)推動風電裝備製造業發展。
在風電開發項目的基礎上,大力引進和扶持風電裝備製造企業。通過自主創新、技術引進再創新等方式,形成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品牌的先進風機產品。加強風機整機產品生產企業與配套產品企業以及科研單位的合作,以整機帶配套,不斷提升風電關鍵設備、核心部件的本地化率。鼓勵區內風電開發項目優先使用區內製造的風機。以技術開發能力較強的企業為依託,建立風電機組整機及主要零配件的研發和製造基地,不斷提升風電產業整體水平。
(八)建立健全促進風電發展的管理體系。
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不斷完善風資源評價、風電項目核准、發電項目建設管理的協調機制。嚴格執行國家對風電項目核准的各項規定,從事風電場建設或者風能資源勘查、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安全評價等企業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引入競爭機制,對風電開發企業與地方簽約後6個月內不開展測風、測風2年後不開展核准申請工作、項目核准後2年不進行建設的項目,可收回其開發權,堅決杜絕風電開發企業壟斷風資源和“跑馬圈地“的現象發生。
三、加快太陽能產業發展
(九)大力發展太陽能併網友電。
積極向國家爭取太陽能發電的政策支持,鼓勵企業利用區內荒漠、戈壁、荒灘等空閒土地投資建設大型井網太陽能光電、光熱發電項目。統籌全區太陽能資源,在太陽能資源較好的地區規劃建設併網光伏電站項目,並採取建設特許權招標方式,吸引區內外有實力的光伏發電企業競標建設。鼓勵區內現有風電場建設風光互補項目,對於風電項目核准時已經辦理的環保、水保、地震、文物等相關支持性檔案不再重複辦理。開展城市大型社區、農村集中住宅屋頂太陽能光伏併網發電示範項目建設。
(十)大力推進太陽能建築一體化和農村太陽能套用。
利用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鼓勵和引導太陽能光電、光熱利用與建築一體化發展,重點在熱能消耗大、占地面積大的政府建築、商業建築上推廣安裝太陽能熱水器,逐步在5個地級城市12層以下新建居住建築強制推行太陽能建築一體化熱水供應系統,提高太陽能在建築領域的套用比率。在有條件的城市和住宅小區建設自發自用的太陽能發電工程,組織推廣太陽能光伏路燈照明、交通指揮燈及光伏景觀工程。在農村推廣戶用太陽能熱水器、太陽房和太陽灶,為農村提供清潔的生活能源。在農村集中建設的農村新居、學校實施建設太陽能集中熱水供應工程。
(十一)積極推進太陽能配套產業發展。
加強太陽能光伏、光熱材料產品的研發與生產,提高太陽能產業配套能力。鼓勵與建築一體化的建材型、構件型太陽能建築光熱、光電產品的研發、生產、安裝和推廣套用。在現有光伏材料產業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矽材料一光伏電池一光伏發電“光伏產業鏈。鼓勵區內光伏材料製造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產品創新,建成我國重要的單晶矽、多晶矽、光伏電池生產基地,使光伏產業成為自治區新能源產業和經濟發展的增長極。
四、因地制宜發展利用生物質能
(十二)大力發展農村生物質能。
加快普及農村戶用沼氣,加大農業廢棄物集中供氣工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建設力度,提高農民沼氣人戶率。推進生物質成型燃料產業化。堅持保護基本農田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規劃建設沼氣發電及秸軒燃燒發電項目。
(十三)穩步發展城市垃圾發電。
加強城市垃圾管理,在有條件的城市建設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在大中型垃圾填埋場、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沼氣回收和發電裝置。不斷增加、擴建垃圾發電廠的數量及規模,逐步在全區5個地級市建設城市垃圾發電項目,形成資源的綜合利用和良性循環。
五、加快煤炭資源清潔利用工程建設
(十四)加快建設煤基燃料項目。
利用我區豐富的煤炭資源,在加快現有煤炭清潔利用項目建設的基礎上,建設一批煤制醚、煤制天然氣、煤制油項目,進一步提升我區煤基燃料的生產能力。發展技術成熟、經濟高效的清潔煤發電及煤矸石發電項目,穩步推進滿足城市集中採暖負荷和工業園區工業熱負荷的熱電聯產項目建設。
(十五)積極推進煤層氣利用。
加大礦井煤層氣(煤礦瓦斯)抽采力度,通過各種形式充分利用區內煤層氣資源。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在瓦斯賦存較豐富、煤礦規模、煤炭產量較大的礦區建設高效坑口煤層氣抽採集中發電項目。
六、積極發展其他新能源
(十六)推廣地源熱泵技術。
在地質條件允許的地區,推廣地源熱泵技術,開發利用地表淺層地熱能資源作為冷熱源,建設符合環境保護和水資源保護要求的熱泵技術建築,替代燃煤鍋爐房或中央空調,滿足建築採暖、空調和生活熱水供應需要。
七、加快發展新能源產業的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
1。自治區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加快發展新能源產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全區新能源中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研究解決新能源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及時跟蹤行業發展情況,協調解決產業發展建設中遇到的問題,匯總整理和發布行業相關信息。
2。逐步將新能源產業發展情況納入政府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考核範圍,作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考核指標之一予以考核。(各市縣人民政府落實)
3。將新能源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執行情況納入節能監察範圍,依法強化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保障新能源產業健康快速發展。(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落實)
(十八)加快規劃編制工作。
1。將發展新能源產業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制定新能源產業中長期專項規劃。(各級發展改革委落實)
2。制定自治區農村新能源開發利用規劃。(自治區農牧廳落實)
3。制定自治區太陽能建築一體化、地源熱泵利用規劃。(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落實)
4。在自治區電網建設規劃中制定新能源發電的消納方案。(寧夏電力公司落實)
(十九)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1。自治區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推動新能源資源調查與評價、重點實驗室建設、技術研發與推廣和示範工程建設等基礎工作及對優秀新能源企業的獎勵。(自治區財政廳牽頭,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等部門配合)
2。優先為己核准的新能源項目安排申請國債資金和銀行貸款貼息支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
3。利用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築套用專項資金,積極推動太陽能光熱、光電與建築一體化。(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4。進一步爭取國家財政部對太陽能光電建築的財政補助,加快我區屋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建設。(自治區財政廳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配合)
5。落實家電下鄉補貼政策,推動適用農村的太陽能熱水器研發、生產和推廣。(自治區商務廳牽頭,財政廳配合)
6。政府採購部門在招標採購工程時,優先支持採用新能源技術的工程,支持在公益性建築安裝大型集中熱水系統、兆瓦級光伏發電系統。(自治區財政廳牽頭,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
7。積極爭取國家技術改造、科技成果轉化、節能及循環經濟、中小企業科技創新等方面專項資金。(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配合)
(二十)制定和落實優惠政策。
1。落實國家支持新能源發展的稅收政策,對新能源企業所得稅、進口專用設備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減免。(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牽頭)
2。制定對自治區新能源產業鏈上的企業給予稅收減免的具體稅收優惠措施,報自治區政府批准後實施。(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牽頭)
3。制定對自治區新能源項目建設用地具體優惠措施,報自治區政府批准後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牽頭)
4。貫徹落實電價和費用分攤政策,電網企業收購新能源發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自治區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差額部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煤層氣發電在全區銷售電價中分攤,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由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中負擔。(自治區物價局、寧夏電力公司牽頭)
5。引導和支持新能源企業積極爭取建設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通過碳交易提高新能師、項目盈利能力。(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
6。鼓勵新建新能源項目使用區內生產的風機、太陽能電池等設備及材料,同等條件下,優先核准選用區內生產設備及材料的新能源項目。(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
(二十一)拓寬企業融資渠道。
1。加強金融機構與企業的對接工作,拓寬投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投資和擔保機構對新能源產業項目降低門檻,優先提供貸款支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國開行寧夏分行及其他商業銀行配合)
2。加大為新能源產業發展提供貸款擔保和風險投資。積極支持新能源企業利用法人資本、民間資金、國外資金等多元化融資渠道,廣泛引導風險投資機構、創業投資資本等進入新能源企業。(自治區財政廳牽頭,發展改革委配合〉
3。優先支持技術先進、發展潛力大的新能源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發行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資。(自治區金融服務辦牽頭)
(二十二)完善標準制度體系。
1。加快建立行業標準體系,制定自治區新能源產品性能、能效、試驗和檢測方法以及系統安裝、設計等標準,加強標準宣傳實施,規範新能源產業發展。(自治區質監局、科技廳牽頭,相關行業協會配合)
2。加快構建新能源產品質量檢測和控制體系,成立新能源產品檢測機構,加強日常檢查和監管,開展太陽能產品認證制度,確保產品質量,促進新能源產業健康發展。(自治區質監局牽頭)
3。完善太陽能熱水系統在民用建築中套用的技術規範,針對不同區域的陽光輻射強度、建築類型、建築構造、節能方式和居民生活方式等,建立設計、施工安裝和驗收規範標準。(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二十三)提升技術創新能力。
1。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籌建相關研發機構,儘快建設自治區級新能源技術創新重點實驗室。(自治區科技廳牽頭)
2。鼓勵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實行產學研聯合,支持大專院校、科研單位進行風電、太陽能等基礎性研究工作。(自治區教育廳牽頭、科技廳配合)
3。制定切實可行的新能源人才培養、專家儲備計畫,組織新能源技術和管理人員培訓,同時在全區範圍內組織開展新能源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科技廳、發展改革委配合)
4。堅持技術自主創新與引進相結合,努力提高新能源關鍵設備、核心部件本地化生產配套能力,掌握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關鍵技術,打造一批具有國際核心競爭力的新能源品牌。(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牽頭)
5。加快科技成果轉化,設立技術推廣和服務機構,在農村建立沼氣等新能源技術推廣中心。爭取在資源優勢明顯、基礎條件較好的地區,組織實施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和產業化示範項目建設。(自治區科技廳牽頭,農牧廳、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四)最佳化配套服務工作。
1。進一步加強新能源資源的調查與評價工作,儘快摸清全區煤層氣、矽石資源、農村能源、風能、太陽能資源等新能源家底,為新能源產業發展提供科學依據。(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農牧廳、氣象局牽頭)
2。積極幫助新能掠企業完善項目條件,在政務大廳為新能源項目審批開闢綠色通道,特事特辦,實施“一站式“服務,土地、水利、環保、地震、文物、安全等各項審批環節能簡化的簡化,能取消的取消,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各級政府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3。做好新能源發電項目的接人系統建設及接入後的運行調度工作,保證新能源發電項目按期投產和安全可靠運行。加強對新能源發電接人、電力調度、提高電網適應能力等電網關鍵技術的研究。(寧夏電力公司牽頭)
4。加強新能源統計工作,建立科學的新能源統計指標體系,配備較強的力量定期開展新能源普查,不斷完善、規範日常新能源統計工作,更好的為新能源發展提供信息服務。(自治區統計局牽頭)
5。採取多種形式,宣傳發展新能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及政府發展新能源產業的總體思路、方針和政策。(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牽頭,相關部門配合)
6。各地、有關部門制定支持新能源產業發展的相關配套措施,報自治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