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務
數據資源管理,推進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數據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電子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數據共享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
其他政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的採集、更新、共享和目錄編制等工作,指導本行業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數據資源共享工作。
第二章政務數據共享平台和資源目錄
第五條自治區和設區的市數據共享主管部門,負責本級統一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以下簡稱共享平台)建設管理。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支撐政務部門開展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數據基礎設施,包括共享平台(區域網路)和共享平台(外網)兩部分。
共享平台(區域網路)和共享平台(外網)應當按照信息系統保護和網路安全要求,分別依託電子政務區域網路和外網建設管理。
第六條政務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向電子政務區域網路或者電子政務外網遷移,並接入本級共享平台。需要跨部門共享數據的業務信息系統,應當通過各級共享平台實施數據共享,原有跨部門數據共享交換系統應當逐步整合到共享平台。
第七條政務部門負責本部門信息系統與共享平台的聯通,並按照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務數據資源(以下簡稱共享數據),從共享平台獲取並使用共享數據。
第八條政務部門應當通過共享平台編制、維護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在法律法規修訂、行政管理職能變化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規範,編制、維護本地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對本級政務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更新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應當與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相銜接。
第三章政務數據資源分類與共享要求
第九條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分為下列類型:
(一)無條件共享類:可以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
(二)有條件共享類:可以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
(三)不予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數據資源。
第十條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及目錄編制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數據資源,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人口數據、法人單位數據、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數據、電子證照數據等基礎數據資源的基礎數據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應當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集中建設或者接入共享平台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基礎數據資源的業務數據項可以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通過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礎數據資源目錄由基礎數據資源庫的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健康保障、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主題數據資源,應當通過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題數據資源目錄由主題數據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並維護。
第四章共享數據的提供與使用
第十一條使用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數據。
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台上直接獲取。
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使用部門按照答覆意見使用共享數據,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當說明理由。
屬於不予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本級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二條提供部門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數據時,應當明確數據的共享範圍和使用用途,原則上通過共享平台提供。
政務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共享數據。凡屬於共享平台可以獲取的數據,政務部門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複提交。
第十三條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應當及時維護和更新數據,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數據與本部門所掌握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四條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數據,並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
使用部門對從共享平台獲取的數據,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者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第十五條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數據有疑義或者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當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當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者要求辦事人辦理數據更正手續。
第十六條按照安全規範要求生成的電子簽名,與實際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
政務部門在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除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以紙質或者本人到場等形式提出申請外,應當接受能夠識別身份的電子方式提出的申請;接受電子方式申請的,不得同時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紙質或者其他申請方式。
第五章數據共享工作的保障和監督
第十七條自治區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網信、財政、政務服務等主管部門制定數據共享工作評價制度,每年對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共享數據情況進行評價和督促檢查。
自治區政務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區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情況,自治區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交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共享平台管理單位和政務部門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分類、採集、共享交換、平台對接、網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標準,保障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依法規範推進。
第十九條網信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政務數據資源採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網路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數據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共享平台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共享平台安全防護,保障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加強政務數據資源採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共享數據涉及國家秘密的,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數據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關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自治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數據共享、網信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對政務部門落實政務數據資源共享要求和網路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務數據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政務信息化套用項目立項申請前應當預編形成項目數據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後應當將項目數據資源接入共享平台,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政務數據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財政預算,並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中發揮監督作用,保障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二條政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數據共享主管部門及其他政務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要求編制或者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時提供共享數據;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數據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者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範、無法使用;
(四)將共享數據用於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政務數據資源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範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予以公開。
國家對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8年8月31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推動我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提升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將發揮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實施好《辦法》,自治區信息化建設辦公室、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辦法》聯合進行解讀。
一、關於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政務數據資源是國家數據資源的重要組成。加快推動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是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全面釋放數據紅利。近年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檔案,全面推動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積極構建跨地區、跨部門的數據共享共用格局。
我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已經具備了一定基礎,一是搭建了全區電子政務外網和公共雲平台;二是基本建成了自治區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三是建成了全區統一的政府網站群和全區政務服務網,初步形成了統一的公共線上服務入口。但是,我區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制度建設缺位,政務數據共享缺乏法定依據,數據管理許可權不明確,責任邊界不明晰,共享工作協調難度大;二是缺乏激勵約束機制,有的政務部門還存在“獨有專享”的觀念;三是自治區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與設區的市級平台還未實現縱向貫通,政務數據管理流程和標準體系還不健全,影響了政務數據共享工作的深入開展。因此,為了加快推動我區政務數據共享工作,提升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制定《辦法》十分必要。
二、關於政務數據資源範圍、管理主體和方式
《辦法》對政務數據資源的範圍界定為“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電子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採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託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數據資源等”。
關於政務數據資源管理主體,《辦法》明確規定,一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數據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二是其他政務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務數據的採集、更新、共享和目錄編制等工作。
關於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方式方面,我區目前已經建成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並制定了政務數據資源目錄體系規範、共享交換系統技術規範,規範了政務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和共享交換的技術要求。在此基礎上,《辦法》明確要求對政務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明確了目錄編制的職責分工和工作要求,明確政務部門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編制、維護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按照資源目錄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提供共享數據,從平台獲取並使用其他政務部門共享數據。
三、關於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程式
《辦法》對政務數據資源共享流程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明確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類。其中,屬於無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在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上直接獲取;屬於有條件共享類的數據資源,使用部門通過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使用部門按照答覆意見使用共享數據,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當說明理由。
四、關於提供和使用政務數據資源過程中的責任
《辦法》規定,政務數據提供部門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承擔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責任,政務數據使用部門要遵從“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數據,並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
五、關於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的保障監督措施
為了加強政務數據資源共享的保障工作,強化政務部門數據資源共享的主動性,《辦法》規定,一是加強工作評價,規定自治區數據共享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年對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共享數據情況進行評價和督促檢查,增強各部門共享數據的積極性;二是強化監督問責,對於未按要求編制更新政務數據資源目錄、未向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及時提供共享數據等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對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是建立約束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數據共享、網信等主管部門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凡不符合政務數據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並將編制政務數據資源目錄和接入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作為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審批和驗收的要求。
六、關於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對民眾辦事的促進作用
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工作是開展“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推行“不見面、馬上辦”審批服務改革的重要環節。為了減輕社會公眾負擔,《辦法》要求政務部門要充分利用共享數據,凡屬於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可以獲取的數據,不得要求企業和民眾重複提交。同時,《辦法》規定,按照安全規範要求生成的電子簽名,與實際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為網上辦事提供法律依據。政務部門接受電子方式申請的,不得同時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紙質申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讓民眾辦事“不見面”、“少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