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在2012.11.22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在2012.11.22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在2012.11.22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修訂信息2023年11月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對該...
《條例》分總則、居住登記、服務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40條,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檔案介紹 (2008年8月13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2008年9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批准)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保障...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有生育能力的境內的中國公民。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指導、...
要繼續穩定和完善現行生育政策,嚴格執行國家“一法三規”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實施辦法》,儘快制定出台《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計畫生育獎勵扶助、社會保障等優惠政策和其他相關政策規定,並適時啟動將其上升到政府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的...
流動人口根據流動性可以分為常住流動人口和短期流動人口,常住流動人口一般指在該地區居住較長的一段時間(如5年)。目前流動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門為主,主要抓流動人口的治安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教育,計畫生育等部門分別管理流動人口的不同方面。中共中央政治局2011年4月26日下午就世界人口發展和全面做好...
17 寧夏回族自治區節約能源管理實施細則 寧政發[1989]64號 1989年5月22日 已被2001年7月20日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節約能源條例》代替 18 寧夏回族自治區糖用甜菜種子管理辦法 寧政發[1989]70號 1987年5月28日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
1990年12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6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寧夏回族自治區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將〈寧夏回族自治...
(2020年11月 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 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促進民族團結...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也可以自行將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寄回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了解已婚育齡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後,不得再要求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第十五條 對已婚...
已婚流動人口應當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開戶籍地時辦理《婚育證明》;在到達現居住地後主動交驗《婚育證明》。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應定期寄回《報告單》。第十條 辦理《婚育證明》應堅持便民原則,提供便捷服務。戶籍地應及時為流出人員辦理《婚育證明》提供服務,逐步實行進村(社區)入戶辦證,切實提高辦證率...
為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2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3號發布。《辦法》分總則、流動人口公共服務、流動...
常住戶口的入戶實行年度總量控制、按照條件受理、人才優先、依次輪候辦理,具體辦法由居住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條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維護。第二十九條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在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
《新疆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和諧,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2023年9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
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9號公布 根據2004年12月1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青海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經2011年8月24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9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0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居住管理、權益保障與公共服務、法律責任、附則5章35條,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青海省城鎮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發布信息 第80號 《青海省流動人口...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公安、房地產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蘭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換領居住證的,應當交回原證。第十六條 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居住變更登記、居住證簽注手續的,不得收取費用。但申請換領、補領居住證的,應當繳納工本費。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的,應當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督促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居住登記,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第十八條...
換領居住證的,應當交回原證。第十五條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居住變更登記、居住證簽注手續的,不得收取費用。但申請換領、補領居住證的,應當繳納工本費15元,同時出具票據。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招用流動人口的,應當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等基本情況,並督促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居住登記,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服務...
2012年5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是2011年3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檔案,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保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
西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於2010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2019年7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條例全文 西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2010年11...
《青海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長 駱惠寧 2012年11月29日 條款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
《黑龍江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在2012.05.30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2023年2月3日,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廢止。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
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是對流動人口的保護。本辦法自2017年 1月 1日起施行。2013年4月15日公布施行的《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規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
省人民政府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平台和資源共享工作機制。信息平台的建設由省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參與、支持和配合。信息平台和資源共享工作機制建設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流動人口社會信息採集等工作。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第八條 流動人口...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社會保險體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異地轉移接續以及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等辦法,保障流動人口依法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會應當組織已就業的流動人口加入工會,指導、幫助流動人口訂立勞動契約,以勞動契約、工資支付、勞動安全...
(2013年2月27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3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規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