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7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雲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07月29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
條例信息,發文字號,條例規定,修改決定,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審議意見,

條例信息

2012年7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1號

條例規定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內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居住的公民。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公共服務、權益保障和居住管理。
第三條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遵循以人為本、公平對待、便民高效、合理引導和居住地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協調工作機制,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居、村委會)建立流動人口服務機構,配備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服務機構的領導。
第六條
公安、人口計生、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民政、衛生、司法行政、財政、教育、民委及宗教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配套政策,做好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協助開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平台和資源共享工作機制。信息平台的建設由省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參與、支持和配合。信息平台和資源共享工作機制建設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流動人口社會信息採集等工作。
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第八條
流動人口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
流動人口應當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居住證。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發放、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
公安機關可以委託流動人口服務機構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轄區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邊防派出所(以下統稱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不能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採集與其身份信息相關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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