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1994.08.3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08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8月30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1994.08.3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1994.08.3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計畫生育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在2012.11.22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修訂信息 2023年11月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其中對該法規進行如下修改:(...
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將中計畫外生育費修改為社會撫養費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一部地方性法規,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1982年8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計畫生育...
(2008年8月13日銀川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通過,2008年9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批准)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銀川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條例》在2004.08.01由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於2004年6月11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人口流動主要是由農村流向城市,由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發達地區,由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沿海地區。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社會、環境、資源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寧夏回族自治區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實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二、將第二十條中的“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要繼續穩定和完善現行生育政策,嚴格執行國家“一法三規”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實施辦法》,儘快制定出台《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計畫生育獎勵扶助、社會...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55號 ...
為進一步提高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務院...
第十二條 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共同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驗所轄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婚育證明》,按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流動人口提供服務。第十三條 持證人婚育情況...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
流動人口根據流動性可以分為常住流動人口和短期流動人口,常住流動人口一般指在該地區居住較長的一段時間(如5年)。目前流動人口的行政管理以公安部門為主,主要抓流動人口的治安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教育,計畫生育等部門分別管理...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日常管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具體管理辦法依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暫行辦法第二...
功能損害,且懷疑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反應。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4日自治區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計畫免疫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育齡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廣西自3月1日起實施單獨二胎政策,該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為廣西計畫生育政策提供了詳細的實施細則。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全文共有六章三十四條,包括生育調節與人口管理、技術服務管理、獎勵...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異地居住生活或者從業的流動育齡人口。第三條 流動人口的生育節制原則,按《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和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
(七)國家、自治區和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流動人口的就業和社會保險、義務教育、公共衛生、計畫生育、法律援助和治安管理等工作納入當地公共服務範圍統籌安排,保障流動人口享受本辦法...
第十五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負責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第十六條 成年育齡流動人口到達現居住地後,應當在30日內向當地鄉...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呼和浩特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的決議 (1998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呼和浩特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1998年7月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是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畫生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