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條例》在2004.08.01由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04年08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大常委會
《銀川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條例》在2004.08.01由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銀川市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條例》在2004.08.01由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於2004年6月11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一部地方性法規,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1982年8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計畫生育...
《銀川市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辦法》在2002.09.18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社會、環境、資源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縣(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公安、人口和計畫生育、勞動、教育、衛生、民政、住房保障、司法、建設、工商等行政部門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鄉(鎮)...
《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1994.08.3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我...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二、將第二十條中的“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是 為了加強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權利,制定的條例。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4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1日 (...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各級人民...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 (1990年10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11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暫住人口管理工作責任制。公安機關主管暫住人口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暫住人口申報戶口登記和申領、換領、補領暫住證的日常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勞動、衛生、民政、建設、財政、物價、教育、計畫生育、司法、...
銀川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是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銀川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09]67號)精神設立,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能調整 (一)新增職責 參與人口基礎信息資料庫建設職責。(二...
積極推廣計畫生育養老保險和獨生子女平安保險。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條例,制定本行政區人口計畫,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實行由主要領導負總責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並把責任制完成情況,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凡符合本條例規定,準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期必須在五年以上。第三章 優生和節育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人口基礎知識與計畫生育法規、方針、政策以及節育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各級計畫生育部門和醫療...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制定的條例,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5月11日...
積極推廣計畫生育養老保險和獨生子女平安保險。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條例,制定本行政區人口計畫,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實行由主要領導負總責的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並把責任制完成情況,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其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應當做好生育保險...
條例正文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權利,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
(五)按《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的具體規定,處理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流動人員;(六)監督、檢查轄區有關單位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措施的工作情況。第九條 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責任...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信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依法進行處理。第三十七條 公安、建設、勞動和社會保障、人口和計畫生育等部門在流動人口管理、...
第五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業務經辦工作。衛生、財政、民政、教育、公安、人口和計畫生育、食品藥品監督、殘聯等部門應當協同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第六條...
公共教育、勞動就業服務、人才服務、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養老服務、優撫安置服務、醫療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服務、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服務、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服務三農等領域適宜由...
“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社區事務工作機構負責社區內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受託社區事務工作機構應當接受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鼓勵社區事務工作機構開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動。“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負責房屋租住人員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服務...
(三)園林綠化管理;(四)土地儲備和土地出讓、轉讓的受理、報批;(五)其他依法受委託的職權。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協助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人口和計畫生育、環保、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在開發區的工作,協調工商、稅務...
“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社區事務工作機構負責社區內房屋租賃的日常管理工作。受託社區事務工作機構應當接受房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鼓勵社區事務工作機構開展房屋集中招租活動。”“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負責房屋租住人員的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