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26日甘肅省政府第1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04月03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2002年3月26日甘肅省政府第1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02年3月26日甘肅省政府第1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育齡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異地居住生活或者從業的流動育齡人口。第三條 流動人口的生育節制原則...
2023年2月17日,《甘肅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辦法》被廢止,即日 起施行。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6年4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4月1日 (...
1989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行計畫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依法推行計畫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
人口流動主要是由農村流向城市,由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發達地區,由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沿海地區。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制定的條例,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5月11日...
為進一步提高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務院...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為加強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執行的對象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同時...
第八條申領《暫住證》,須持暫住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已婚育齡婦女還須持《甘肅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查驗證明》。第九條申報暫住登記或申領《暫住證》,按以下規定辦理:(一)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外地派駐...
第三十條 暫住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依照國務院批准、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甘肅省及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暫住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對暫住人口的計畫生育情況進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1994.08.3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根據國務院批准發布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我...
向育齡民眾提供生產、生活、生育服務,監督計畫生育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維護民眾的計畫生育合法權益。(二)縣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 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甘肅省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研究制定全縣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服務的政策、措施、...
《草案》的制定,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畫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陝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及《陝西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臨澤縣人口與計畫生育委員會是臨澤縣政府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甘肅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省、市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和縣委、縣政府確定的經濟發展目標,擬定...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雲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5號發布的《青海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辦法》同時廢止。檔案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92號 《青海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離開戶籍所在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且居住三十日以上的育齡人口。學習、旅遊、就醫或者因公從事其他活動者除外。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
《陝西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經2002年9月29日陝西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3日陝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修正;2012年 11月29日陝西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修訂。該《辦法》共39條,自2013 年1月...
《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正文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
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複議或訴訟期間,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原《西寧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本省戶籍且...
鑑定,並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青海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五條 流動人口的戶籍所在地、臨時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應當互相配合,共同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保證本辦法的實施。第二章 戶籍所在地和臨時居住地的管理職責 第六條 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外出流動人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成年...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1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公布的《雲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地方規章(類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江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黑龍江省計畫生育條例》等法規,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了《黑龍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發布信息 【檔案來源...
《湖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在2003.06.24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2003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4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
13 1986年7月15日 蘭政發[1986]79號 關於印發蘭州市計畫生育工作會議有關檔案的通知 該通知附有三個檔案,已被《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甘肅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甘肅省農村計畫生育優待辦法》代替 14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