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0年9月1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改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18日
- 頒布單位: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1990年7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0年9月1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改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1990年7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0年9月1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改 19...
福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是(1990年7月27日福州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1990年9月1日福建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關於修訂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1...
福建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育齡公民:(一)戶籍不在本省,擬在本省居住一個月以上的;(二)戶籍在本...
人口流動主要是由農村流向城市,由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發達地區,由中西部地區流向東部沿海地區。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02年8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三、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55號 ...
為進一步提高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水平,維護流動人口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務院...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管理規定,為加強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執行的對象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管理,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同時...
流動人口一般是常年流動在外的“飄流戶”,即使是長住戶也是相對暫住戶來說。這樣他們中間的一部分人就利用流動之便計畫外生育。近幾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中國城鄉居民外出務工...
中國沒有制定流動人口管理的法規,流動人口管理的法規主要是省市。最早的省一級的流動人口立法是1987年的《廣東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由於戶籍與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掛鈎,離開了戶籍所在地流動人口就權益得不到保障,比如流動...
福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4〕41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榕委發〔2014〕17號),設立福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為...
流動人口,社會術語,主要是指戶口沒有在居住地,但是又取得合法居住的人。雖然各部門、各方面並未給出統一的定義,不過,比較一致的意見是指那些“現居住地不是戶籍所在地”(《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的人口,即“人戶分離”...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雲南省計畫生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
1991年12月26日,經國務院批准,頒布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成為人口與計畫生育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1998年8月6日,國務院又對該行政法規進行了修訂。為了加快計畫生育法制建設,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又頒布了《計畫生育技術...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日常管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具體管理辦法依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
1991年3月5日甘政發[1991]67號文發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離開常住戶口...
(四)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推動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五)監測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
江蘇省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辦法在2012.05.19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2022年1月,江蘇省政府對1985-2019年公布實施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江蘇省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辦法予以廢止,並於3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修正。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
《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正文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