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條例》於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11月24日陝西省第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條例》共五章三十六條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f Xi'an Municipality on the family planning of floating population
-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
- 作用:控制人口增長
- 會議: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 頒布時間:2007年11月24日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修改的決定,條例(草案)說明,
修訂信息
西安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條例
(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11月24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根據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9月29日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西安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等49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跨區、縣以上行政區域流動,在本市居住時間三十日以上的育齡人口。
第三條本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條例。戶籍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未央區、雁塔區、灞橋區並在上述區域內跨區流動的人口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並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服務經費按戶籍人口人均經費的同等投入標準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公安、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建設、房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在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職 責
第九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與服務的具體措施和目標責任考核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指導、監督、檢查和評估有關部門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職責情況,嚴格執行計畫生育獎懲制度;
(四)指導、監督、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日常管理與服務工作;
(五)考核下一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六)查處流動人口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十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二)查驗婚育證明,建立育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檔案;
(三)及時掌握流動人口生育變動信息,與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經常性信息交流和協調製度,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服務的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
(四)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計畫生育宣傳教育、日常管理服務和統計評估考核;
(五)落實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各項制度,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管理、房屋出租管理、物業管理、市場管理和勞動用工管理等相關工作中;
(六)組織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提供避孕節育、生殖保健服務,出具《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並建立檔案;
(七)與企業和事業單位簽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責任書,指導、督促轄區有關單位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戶籍在本市的流動人口,其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二)指導已婚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三)與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簽訂計畫生育管理與服務契約;
(四)為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生育證明材料,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檔案;
(五)與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經常性信息交流和協調製度,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服務的信息溝通和反饋工作;
(六)幫助實行計畫生育的流動人口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生育方面的實際困難,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和優惠政策;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宣傳教育和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有關單位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負責對相關流動人口實施經常性計畫生育管理:
(一)流動人口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二)流動人口在商場、集貿市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商場經營者或者市場管理機構負責;
(三)其他流動人口由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未設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四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計畫生育管理責任書,確定專人負責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驗婚育證明,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檔案;
(三)督促已婚流動人口接受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和生殖保健服務;
(四)發現流動人口育齡婦女計畫外懷孕或者生育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五條各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務的原則,積極開展宣傳教育、生殖保健和諮詢服務活動,加強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質量的管理,滿足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
第十六條流動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及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具的生育證明材料,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審核辦理。
第十七條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居住滿三十日的,自期滿之日起七日內向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驗婚育證明。
第十八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查驗婚育證明時,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人員,應當要求其在六十日內補辦。
第十九條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符合下列條件的,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為其辦理婚育證明,並及時將辦理情況通報戶籍所在地:
(一)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二)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一年以上,並且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三)已採取絕育措施的。
第二十條已婚流動人口應當每季度在現居住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節育措施失敗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從事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的機構應當是取得《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
已婚流動人口的節育情況,由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其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現居住地的《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後,不得再要求其回戶籍所在地接受避孕節育情況檢查。
第二十一條公安、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建設、房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為流動人口辦理有關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查驗婚育證明,對無婚育證明的,應當在查驗後五日內向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報。
第二十二條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給流動人口居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政府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及時反饋有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外來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應當自到達現所在地之日起十五日內與現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訂計畫生育管理責任書。
第二十四條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為流動人口孕婦和產婦進行孕期檢查及住院分娩時,應當要求其出示並登記生育證明和婚育證明,對無生育證明和婚育證明的,應當予以登記,並在五日內向所在區縣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三個月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
第二十六條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進行生育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以及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提供的暫住證明;
(二)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三)婚育證明或者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為其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四)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為其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五)雙方屬離異後再婚的,應當附離婚協定書或者法院民事調解書、判決書。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時,應當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登記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向戶籍所在地通報。
第二十七條流動人口申請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戶籍所在地有關規定辦理。依法可以再生育的,懷孕後應當持戶籍所在地發放的生育證到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
第二十八條已婚流動人口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統一組織免費避孕藥具的供應、發放和管理。
流動人口可在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免費領取避孕藥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婚育證明、生育審批手續的;
(二)辦理婚育證明時亂收費用的;
(三)提供虛假的已婚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的;
(四)出具假婚育證明的。
第三十一條公安、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建設、房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責任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流動人口未按規定期限交驗婚育證明的,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在三個月內補辦;逾期拒不交驗或者不補辦的,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現居住地的縣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補簽計畫生育管理責任書,並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拒絕、阻礙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
三十、對《西安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中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
2.刪除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的“衛生、”。
3.將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的“房屋管理”修改為“房管”,將“行政部門”修改為“行政管理部門”。
4.將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一款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中的“鄉(鎮)人民政府”修改為“鎮人民政府”。
5.刪除第三十二條。
6.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流動人口未按規定期限交驗婚育證明的,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其在三個月內補辦;逾期拒不交驗或者不補辦的,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
7.刪除第三十四條。
8.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現居住地的縣級衛生計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補簽計畫生育管理責任書,並通報批評。”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西安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做以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市流動人口數量迅猛增加。2006年,我市清理清查流動人口總數已超過100萬人次。從未來幾年流動人口的發展趨勢來看,流動人口的規模還將進一步擴大,跨區域、長距離流動趨勢越來越明顯,人員構成也日趨複雜。違法生育的問題當前主要發生在流動人口中,流動人口已成為我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的重點和難點,儘管國家和省上都先後出台了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但這些規定相對較為巨觀。由於我市目前尚無一部具體有效的地方性法規,在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中,缺少切實可行的管理措施,致使我市近年來流動人口計畫外懷孕和生育的現象有所上升,流動人口綜合節育率遠遠低於常住人口綜合節育率,對實現低生育水平的目標帶來了壓力和挑戰。如果不及時採取措施,這一問題勢必將成為我市構建和諧西安道路上的不和諧因素。面對流動人口的發展趨勢,過去的管理方式方法已不適應當前計畫生育形勢的需要,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市流動人口實際的地方性法規就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二、法律依據
《草案》的制定,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流動人口計畫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陝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及《陝西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外地有關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先進經驗。
三、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我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適用範圍
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流動人口規模日趨擴大,除了外省流入的人口外,城市行政區域之間的流動量也逐年在遞增,過去的管理對象劃分規定已經不適合我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實際。因此《草案》第三條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適用範圍做出了新的規定。
(二)關於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和管理模式
為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草案》第四條確立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原則,規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草案》第五條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管理模式做出了明確規定,確定了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管理模式。
(三)關於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體制
計畫生育政策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市政府對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高度重視。《草案》第六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將其納入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為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草案》第七條確定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主管部門,明確規定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同時《草案》第八條規定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建設、房屋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配契約級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為提高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質量,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工作局面,《草案》第九條明確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責;《草案》第十條明確了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責;《草案》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社區居民自治內容,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有關單位的責任也進行了明確。
(四)關於流動人口的管理與服務
為提高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質量,《草案》第三章重點對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的主要內容,辦事程式以及有關政策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對辦理婚育證明和交驗婚育證明的一般程式做出了明確規定;《草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則規定了特殊情況下辦理婚育證明的特別程式;《草案》第十八條明確了對已婚流動人口應當採取的避孕節育措施;《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進一步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出租或出借房屋者、外來承包、施工、經營單位以及醫療、保健機構在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工作中應盡的職責和義務;《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對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一個子女以及申請再生育的情況做出了明確規定;《草案》第二十六條明確了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的經費來源和標準;《草案》第二十七條則強調了已婚流動人口應當享受的國家政策。這些措施的制定,對加強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工作的可操作性很有幫助。
另外,《草案》第四章對違犯法規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
《西安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