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旨在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及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2020年11月 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共八章 四十六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
  • 發布機關:寧夏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0年11月 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條例
(2020年11月 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民族團結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線,守護民族團結生命線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族民眾應當牢固樹立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
  第四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應當加強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不斷增強各族民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
  第五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維護祖國統一,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堅持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堅持打牢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思想基礎,堅持依法治區。
  第六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根本方向,以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為根本途徑,以“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築中國夢”為總目標,以創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為重要載體,為繼續建設經濟繁榮民族團結環境優美人民富裕美麗新寧夏匯聚智慧和力量。
  第七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配合、全社會通力合作的民族工作格局。
  第八條 每年9月為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月”。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相結合,不斷增進民生福祉,夯實民族團結進步的物質基礎。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會機制,推進構建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營造各民族守望相助的社會氛圍和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社會條件,開展形式多樣的民眾性交流活動,形成密不可分的共同體。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務,促進少數民族民眾更好融入城市生活。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各族公民合法權益,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和傳統節日,鼓勵開展有利於民族團結的節慶活動,傳承優秀民族文化風俗,凝聚社會價值共識。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搭建促進各民族溝通的文化橋樑,在全社會樹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具有鮮明中華文化特徵的文化符號和中華民族視覺形象。
  堅持以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各民族文化傳承發展,挖掘、保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定期舉辦少數民族文藝匯演和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促進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鑒,推動各民族文化交融創新。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軍地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實施軍民互學共建工程,推進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和軍地共建活動常態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綜合協調、服務指導、督促檢查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區域內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區域內的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相關工作。
第三章 社會協同
  第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工商聯、殘聯、社科聯、紅十字會、僑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特點和優勢,開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第十七條 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履行服務社會職責,結合各自組織功能,開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堅持宗教中國化方向,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引導信教公民正信正行,自覺維護民族團結與社會和諧。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教育融入經營管理和文化建設,發揮吸納就業主渠道作用,促進各族人民公平就業、共同創業。
  第二十條 機場、車站、醫院、商場、賓館、旅遊景區、加油站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理念融入行業守則、規章制度,向各族民眾提供同等服務,不得以地域、民族、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等為由,歧視、變相歧視或者拒絕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家庭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理念融入良好家風家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良好的品行影響子女,以民族團結思想教育子女,培養、傳播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思想。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培育各族民眾牢固樹立正確的祖國觀、民族觀、文化觀、歷史觀。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標準化、多樣化、特色化建設,建立自治區、市、縣(區)三級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體系,發揮教育基地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的引領推動作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網路空間,擴大中國特色民族理論創新成果和中華優秀文化精神產品網上傳播,促進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鑒,把網際網路空間建成促進民族團結進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新平台。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本單位職責和實際,圍繞下列內容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一)學習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族工作的重要論述;
  (二)開展憲法及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三)開展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教育,全面貫徹落實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根本制度;
  (四)開展以中國歷史特別是中國共產黨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等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教育;
  (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宣傳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和典型事跡;
  (六)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引導各族人民認識中國夢就是各民族的團結奮鬥夢、繁榮發展夢;
  (七)開展以寧夏成功實踐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改革開放以來取得偉大成就等為內容的區情宣傳,引導各族民眾正確認識寧夏的輝煌成就離不開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和各族人民的共同團結奮鬥;
  (八)開展其他有關民族團結進步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培育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將民族團結進步教育作為學校的工作職責和重要教學內容,加強師資隊伍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組織學生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專題教育和主題教育實踐活動。
  第二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完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將民族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列入普法規劃,融入法治宣傳教育全過程,引導其樹立法治思維,依法促進和維護民族團結。
  第二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鼓勵支持製作傳播民族團結進步的公益宣傳片和文藝作品,講好民族團結故事,增強各族民眾自覺維護民族團結意識。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和六盤山幹部學院等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堅持將民族團結進步教育融入幹部教育全過程,將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作為重要培訓內容,教育引導幹部民眾樹立馬克思主義民族觀。
  第三十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教學科研機構應當加強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民族歷史文化、民族團結進步實踐研究,為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提供理論支撐和實踐指導。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散布有損民族團結進步的言論,不得製作、傳播有損民族團結進步的信息,不得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煽動民族分裂、影響社會穩定等行為。
第五章 示範創建
  第三十二條 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應當堅持重在平時、重在交心、重在行動、重在基層,注重人文化、大眾化、實體化,充分尊重和體現民眾的主體地位和首創精神,實現創建過程民眾參與、創建成效民眾評判、創建成果民眾共享,使民族團結進步理念和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體現在各部門各行業各領域工作中,體現在各民族民眾生產生活實踐中。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鄉鎮、進學校、進連隊、進宗教活動場所等,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示範單位創建活動,實現創建工作全覆蓋。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應當在資源分配、力量投入等方面對社區、鄉村、學校、企業、連隊等基層單位給予傾斜。
  第三十五條 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示範單位測評指標體系,推進示範區示範單位命名管理動態化、規範化。
  第三十六條 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建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交流平台,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民族團結進步創建交流活動。
第六章 保障監督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建立地方民族優惠政策評估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定期評估地方民族優惠政策實施效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予以動態調整和完善。
  第三十八條 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年度效能目標考核制,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考核體系。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激勵和獎勵機制,獎勵資金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企業和各類社會組織建立本單位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激勵和獎勵機制。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中作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民族事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民族工作重大突發事件預警、應急處置機制和工作預案,預防和依法化解影響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糾紛,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團結的矛盾和問題。
  第四十二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對妨礙或者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違法行為有制止和舉報的權利。依法受理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予以答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工作;
  (二)未及時處理化解影響民族團結進步的矛盾和糾紛;
  (三)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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