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決定

2013年12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12.27
  • 實施時間:2013.12.27
(2013年12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3年12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2月27日
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區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發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推動開放寧夏、富裕寧夏、和諧寧夏、美麗寧夏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作如下決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與提高各民族民眾生活水平緊密結合,加大扶貧攻堅力度,不斷提高民眾自我發展能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奠定民族團結進步的物質基礎,實現各民族民眾共同富裕。
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解決各民族民眾生產生活實際問題;大力發展民族教育,切實提高各民族民眾的教育水平。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組織領導,把創建活動納入政府效能建設考核體系,針對不同創建對象,將創建活動推進措施具體化,不斷完善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的長效工作機制。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激勵和獎勵機制,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和各類社會組織,建立本單位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激勵和獎勵機制。
五、每年9月為自治區“民族團結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民族團結宣傳教育作為開展創建活動的重要任務,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廣大人民民眾了解掌握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使民族大團結的思想家喻戶曉、深入人心,形成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的良好氛圍。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