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2010年1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0.01.16
  • 實施時間:2010.01.16
(2010年1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決定》,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0年1月1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為了監督和支持全區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法律監督工作,促進嚴格執法和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特做如下決定:
一、全區各級檢察機關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自覺將法律監督工作置於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之下,不斷完善法律監督工作機制,健全監督制度,改進監督方法,增強監督實效。要堅持“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切實加強對立案、偵查、審判、執行等訴訟活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及時糾正執法、司法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障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二、全區各級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增強監督意識,加大監督力度,著力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問題。要加強對偵查機關刑事立案和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依法糾正刑事立案環節有案不立、違法立案,立案不偵、久拖不結,不應當撤案而撤案,以罰代刑;偵查環節刑訊逼供,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違法扣押凍結款物以及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等問題。要切實加強對審判活動的監督,著力糾正審判環節徇私舞弊、違法裁判;執行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式,超範圍、超期限執行或者錯誤執行案外人財物,任意變更執行措施或者執行措施不當,濫用強制措施,截留、扣押、挪用已執行的財物或者超期限不交付申請執行人,因不作為導致執行案不能執行,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財產等問題。要加強對刑罰執行機關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突出解決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侵犯人權以及違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留所服刑等問題。要加大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動的法律監督力度,糾正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而不移送,以罰代刑,徇私枉法、弄虛作假,違法拒絕移交涉案款物或者隱匿、銷毀證據材料以及隱匿、私分、銷毀涉案物品等問題。要加強職務犯罪監督,積極參與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注重發揮法律監督在預防職務犯罪方面的作用,堅決查處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後的貪污賄賂、徇私舞弊、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行為。
三、全區審判機關、偵查機關、刑罰執行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職權,增強接受監督的意識,自覺接受並配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對檢察機關要求調閱、調取相關案卷材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要積極配合。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建議,應當認真研究,確有違法違紀的,依法堅決糾正,並反饋相關處理情況。行政執法機關在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人員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職務犯罪線索,應當依法及時向檢察機關移送。
審判機關對檢察機關依法提出的抗訴案件,要依照程式及時審理,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要依法糾正;對檢察機關建議再審的,要及時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要依法再審。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要認真落實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要通知同級檢察機關檢察長列席會議。
四、全區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偵查機關、刑罰執行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履行職責,不得推諉、敷衍或者不作為。要堅決糾正在規定期限內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不作出認真處理或者不回答的情況的發生。
五、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支持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切實解決檢察機關的裝備、經費不足等實際困難,為檢察機關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六、全區檢察機關要全面加強自身建設,加強檢察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專業化建設和職業道德建設,加強檢察機關基層基礎工作,切實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和監督水平。要完善和落實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對自行立案的職務犯罪案件偵查活動的監督,加強檢務督察等工作,強化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自覺接受審判機關、偵查機關、刑罰執行機關及行政執法機關的制約,深化檢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和人民監督員監督,健全依靠民眾強化監督的工作機制,通過履行監督職能,促進嚴格、公正、文明、清廉執法。
七、全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要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監督和支持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對檢察機關報告的法律監督工作的重大問題或者重大事項,及時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確保法律監督工作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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