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六十六號,《寧夏回族自治區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條例》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09年11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條例
(2009年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幫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解決特殊生活困難,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因嚴重暴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需要給予困難救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是指因嚴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刑事被告人無力支付賠償,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贍養、撫養、扶養的近親屬(以下簡稱近親屬)無能力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支出,確有特殊生活困難,給予的一次性臨時救助。
本條例所稱辦案機關是指辦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作為向貧困縣(市、區)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資金的預算補助。
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為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捐助。
第五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救助條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困難救助申請。
第六條 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困難救助,應當向辦案機關提交救助申請書,並如實提供有效身份、實際損害後果、未獲得民事賠償、保險機構賠償、社會保障機構救助情況和特殊生活困難的證明。
特殊生活困難證明由刑事被害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出具。
第七條 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困難救助,辦案機關應當在受理困難救助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給予救助的意見,並對決定給予救助的,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
對已經獲得一次性救助或者困難救助申請已由其他機關受理尚未辦結的,不予受理。
對不予受理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申請人。
第八條 刑事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已獲得民事賠償、保險機構賠償、社會保障機構救助的;
(二)刑事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直接導致加害行為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自願賠償受害人損失,但刑事被害人拒絕的。
第九條 救助金額應當根據刑事被害人實際損害後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以及刑事被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支出等情況確定。
救助金額一般不超過一萬元。極其特殊困難的,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五萬元。
第十條 經審查決定給予救助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給予救助決定書十個工作日內,向辦案機關撥付困難救助資金。
辦案機關應當自收到困難救助資金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困難救助資金髮放給被救助人。
第十一條 刑事被害人獲得救助後,辦案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賠償義務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賠償義務的,應當依法向其追償。
追償的資金除用於補充救助資金外,超過刑事被害人已獲得救助額的部分,應當支付給刑事被害人。
第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救助的,應當對被救助人、救助資金等在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審計部門應當每年度對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資金的撥付、發放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一次本條例實施情況。
第十五條 辦案機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限期追繳救助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救助的;
(二)故意刁難或者無正當理由推諉拒絕為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救助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私分、收取財物、貪污專項救助資金的;
(四)出具虛假證明的;
(五)應當依法追償而不追償的。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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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0年1月1日起,在
寧夏回族自治區全區範圍內,因嚴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嚴重傷殘或者死亡,被告人無力支付賠償,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贍養、撫養、扶養的近親屬無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確有特殊生活困難,將可獲得一次性臨時救助。
經過前後三次審議,今天(19日)下午結束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高票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條例》。據悉,這也是全國首部有關對刑事被害人進行困難救助的省級地方立法。
據記者了解,《寧夏回族自治區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條例》是根據寧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聽取和審議《寧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反映出的“執行難”、“難執行”,特別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導致纏訴上訪的突出問題,需要通過立法推動規範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而制定的。這部地方性法規是在沒有上位法的情況下,寧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根據寧夏全區司法實踐過程中的實際需要而制定的。
條例對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的救助範圍、救助資金的來源與管理,救助的申請、審查、審批的程式,救助標準和救助資金的發放以及救助監督、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條例明確了對刑事被害人的困難救助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案機關)具體負責刑事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困難救助申請的審查、提出是否救助的意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及救助金髮放工作。
條例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此外,條例還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和公民為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刑事被害人提供捐助,以保證救助資金來源的多元化。
條例規定,救助金額一般不超過一萬元,極其特殊困難的,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五萬元。
寧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瑞文今天說,對刑事被害人的困難救助是國家司法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目前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傷亡的嚴重暴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賠償義務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賠償能力不足的情況大量存在。在刑事被害人遭受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侵害,無法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地方立法由國家給予適當的
經濟救助,既彰顯了黨和政府的關心,又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