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4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發展新質生產力,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營造尊重知識價值、維護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保護客體】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三條【工作原則】 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全面保護、激勵創新、鼓勵運用、重點突破、精準服務原則。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應當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濫用智慧財產權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政府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健全完善智慧財產權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和監督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屬地責任,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隊伍建設,強化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保護,加大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行政保護力度。
第五條【投入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建立穩定長效的智慧財產權發展投入保障機制,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的保護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負責著作權的保護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及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相關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部門統稱為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
第七條【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營造崇尚創新、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社會環境。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獎勵表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對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交流合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財產權東西部對接合作長效機制建設,拓展與東部發達地區的智慧財產權交流協作,強化智慧財產權信息共享、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等工作,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智慧財產權協同制度研究。
本自治區拓寬智慧財產權對外交流合作渠道,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
第二章 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
第十條【保護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推動建立行政保護、司法保護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構建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的保護機制。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緊密配合、信息共享、保障經費,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等領域的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協同保護】 本自治區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智慧財產權協同保護,完善案件受理移送、調查取證、證據互認以及應急聯動等工作機制,協調配合跨區域聯動查處假冒、侵權案件。
第十二條【網路智慧財產權保護】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保護與執法,加強網路環境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維權援助】 本自治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制度,完善維權援助工作體系,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維權事務諮詢、糾紛解決方案等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投訴舉報】 自治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健全智慧財產權違法舉報獎勵機制。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舉報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將舉報人個人信息、舉報辦理情況等泄露給被舉報人或者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
第十五條【行政裁決】 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規範。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依申請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對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前,符合行政調解條件的,可以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自治區、設區的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縣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辦理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並定期對行政裁決情況組織評估。
國家對智慧財產權行政裁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行政調解】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依當事人請求,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可以依法對智慧財產權糾紛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對智慧財產權行政調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執法措施】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時,對可能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的當事人,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三)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契約、發票、賬簿、電子數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檢查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物品,抽樣取證;
(五)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六)依法採取相關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八條【銜接機制】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加強對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的監督檢查。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動智慧財產權領域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立案追訴、裁判標準協調銜接。
第十九條【技術調查官】 對專業技術性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可以選聘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技術調查官,參與智慧財產權案件辦理,為查明案件技術事實提供諮詢、出具技術調查意見和其他必要技術協助。
技術調查官選聘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與自治區司法機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侵權糾紛鑑定】 鼓勵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工作體系,完善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檢驗鑑定工作規範,加強智慧財產權鑑定對行政裁決、行政執法、司法審判、仲裁調解等的專業技術支撐。
第二十一條【案件移送】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在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將審查處理結果反饋給移送案件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訴訟程式簡化】 人民法院應當深入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促進民事維權、行政查處、刑事制裁有效銜接。
本自治區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的智慧法院建設,實現信息化建設與智慧財產權審判深度融合,落實智慧財產權糾紛線上訴調對接機制。
第二十三條【懲罰性賠償】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情節嚴重的故意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依法判令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調解協定司法確認】 智慧財產權糾紛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定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查,並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強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法律監督,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公益訴訟工作。
第三章 社會共治
第二十六條【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本自治區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裁決、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的有效銜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二十七條【調解】 鼓勵人民調解組織、行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機制。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職責,指導人民調解組織、行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公正、高效地化解智慧財產權糾紛。
第二十八條【仲裁】 支持仲裁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仲裁業務,引導當事人運用仲裁方式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
鼓勵仲裁機構加強智慧財產權仲裁專業化建設,廣泛吸納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參與仲裁工作。
第二十九條【公證服務】 鼓勵公證機構創新公證服務方式,最佳化公證辦理流程,依託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技術,為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與保護等提供公證服務。
鼓勵當事人藉助公證和電子數據平台等第三方證據保全方式收集、固定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履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明確平台用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智慧財產權治理措施、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用戶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應當依法採取刪除、禁止、斷開連結、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第三十一條【展會組織者義務】 在本自治區舉辦展覽會、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的,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當履行對參展項目智慧財產權狀況展前核查、明確智慧財產權投訴處理措施等義務,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參展方侵犯其智慧財產權的,可以向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投訴,並提交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並告知被投訴人。被投訴人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書面聲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聲明、不能有效舉證的,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當要求被投訴人撤展或者採取遮蓋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二條【行業組織義務】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自律公約,對有違反智慧財產權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進行規勸、懲戒。
行業組織應當完善服務職能,為成員提供智慧財產權信息諮詢、維權援助、糾紛解決等服務,維護成員智慧財產權合法權益。
行業組織應當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在發現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後,應當及時發布風險預警提示並向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投訴。
第三十三條【信用懲戒】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失信懲戒機制,依法依規對智慧財產權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進行公示、實施相應管理和懲戒措施;完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制,鼓勵和允許在信用懲戒期內及時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第四章 運用與促進
第三十四條【對重點產業的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區域智慧財產權協調發展,為自治區新興產業、優勢產業和特色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創造與運用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條【地理標誌】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區特點和優勢,加強對地理標誌的保護和運用,支持優勢產業、特色產業的地理標誌商標註冊、產品登記,完善地理標誌品牌培育制度,促進地理標誌資源科學合理利用,推動地理標誌與特色產業綠色發展、歷史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有機融合,提升地理標誌品牌影響力和產品附加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理標誌產業化引導機制。積極引導權利人規範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名稱和專用標誌,依法提出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申請,規劃並實施標準體系、檢測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等保護體系建設。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依法加強地理標誌保護,核驗申請使用專用標誌的生產者的產地,對受保護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名稱、質量特色、標準符合性、專用標誌使用等進行日常監管。
第三十六條【著作權】 本自治區鼓勵作品創作和傳播。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引導著作權人依法進行著作權登記,重點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支持著作權交易平台建設,推動著作權交易和產業轉化。
第三十七條【專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激勵創新的作用,鼓勵發明創造,加強專利保護與運用。
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在重大科技經濟活動中引入專利導航決策機制;完善主要技術領域和新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支持在關鍵技術領域培育高價值專利。
第三十八條【商標】 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工程,評估商標發展狀況,引導市場主體培育商標品牌。發揮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制度作用,打造特色鮮明、競爭力強、市場信譽好的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公用品牌。
本自治區鼓勵企業加強商標品牌海外布局,運用商標品牌參與國際競爭,提升商標品牌國際影響力。
第三十九條【商業秘密】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商業秘密權利人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機制,通過明確管理規則、約定保密義務、採取技術措施、定期排查風險和開展教育培訓等方式保護商業秘密。
第四十條【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本自治區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登記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支持積體電路企業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用,推動積體電路技術創新。
第四十一條【植物新品種】 本自治區支持、引導植物新品種的培育和轉化套用,鼓勵權利人申請植物新品種權。
第四十二條【數據】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數據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依法保護數據收集、存儲、處理、使用、經營等活動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完善數據全流程合規與監管規則體系,促進數據要素流通使用。
第四十三條【產業創新】 本自治區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主體提升智慧財產權管理效能、推動智慧財產權融入產業創新、助力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主體的智慧財產權創造和儲備,強化新興產業、優勢產業和特色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布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促進智慧財產權與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產業發展的融合。
本自治區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主體在重點領域加強基礎研究,開展技術對接、合作和交流,通過智慧財產權許可、轉讓、合作研發等方式,促進智慧財產權轉化和運用。
第四十四條【稅收優惠】 智慧財產權權利人進行研發與智慧財產權許可、轉讓、作價投資等成果轉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依法享受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技術轉讓所得稅優惠、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研發費用補助等稅收優惠。
第四十五條【金融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依法推進金融服務模式和金融產品創新,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保險、風險投資、證券化、信託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地方金融組織最佳化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流程,建立中小微企業銀行信貸風險補償機制,發展智慧財產權保險業務。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四十六條【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財政、稅收、投資、產業、科技、人才等政策,為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七條【政務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政務服務平台和網上辦事大廳最佳化智慧財產權政務服務,簡化服務流程,推進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集中辦理、就近辦理和網上辦理。
縣級以上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機構建設,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體參與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機構構建。
第四十八條【基礎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學技術部門應當強化智慧財產權基礎性普及教育,加大智慧財產權宣傳力度,將智慧財產權知識作為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開展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教育試點示範工作。
第四十九條【人才培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制定智慧財產權人才激勵、職稱評定和職業行為規範等相關政策;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人才引進、培養和評價工作體系;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人才分類培訓,指導企業完善人才培養激勵機制,培育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人才。
本自治區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立智慧財產權專業、學院,加強與企業、科研院所、服務機構等合作,培養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
第五十條【風險預警】 自治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有關單位、行業組織等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智慧財產權發展趨勢和競爭態勢進行分析、研究,並提供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等服務。
第五十一條【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快速維權中心】 本自治區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建設,鼓勵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設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
第五十二條【智慧財產權服務】 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從事智慧財產權代理、法律、運營、信息、諮詢等服務機構的引進、培育、指導和監管,推動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
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部門對專利代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部門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進行調查和作出相關處理,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查和作出相關處理。
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誠實守信,依法提供智慧財產權服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對外轉讓】 自治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的審查程式和規則,依法加強涉及國家安全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行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援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從輕減輕】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在查處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或者調解協定並實際履行,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
第五十六條【執法人員責任】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施行日期及專利保護條例的廢止】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專利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起草說明
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知識產權局)牽頭組織起草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現將立法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創新。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成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內在要求。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要“加強智慧財產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創新的基礎制度”。國家層面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單項立法已經形成了綜合性的智慧財產權體系。全國已有浙江、北京、上海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智慧財產權綜合性地方性法規,福建、黑龍江等5個省的條例正在徵求意見階段。但是,寧夏目前沒有涵蓋智慧財產權全部種類的地方性法規。僅有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專利保護條例》自2003年1月1日施行後一直未修訂,部分條文已與現行上位法不匹配,也不適應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智慧財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新要求。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全面加強我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發展新質生產力,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營造尊重知識價值、維護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社會共治、運用與促進、管理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7章,共57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分工協作,形成保護合力
《條例(草案)》解決智慧財產權多頭分散管理的問題。一是明確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自治區人民政府健全完善智慧財產權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和監督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具體工作由同級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承擔。二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穩定長效的智慧財產權發展投入保障機制。三是明確了市場監督管理、著作權、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部門的工作職責,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職責。
(二)聚焦制度建設,夯實保護基礎
《條例(草案)》圍繞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和創新,提出系統性制度建構,強化制度約束,確立智慧財產權“嚴保護”政策導向。一是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強化保護措施。二是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預警機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發展現狀、趨勢等的監測研究,為企業對外經貿、投資活動作好風險預警。三是完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制度,依法加強涉及國家安全的智慧財產權對外轉讓行為管理。
(三)規範行政保護,提高保護效能
行政保護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措施,《條例(草案)》充分吸收自治區現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經驗做法,實現保護效能的整體提升。一是規範保護工作,要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對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開展監督檢查。二是強化行刑銜接,要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在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時,對涉嫌犯罪的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推動社會參與,最佳化保護環境
為構築智慧財產權“大保護”格局、聚合社會共治力量,引導和推動全社會共同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例(草案)》設“社會共治”專章。一是建立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裁決、調解、仲裁、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的有效銜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二是最佳化公證服務,鼓勵公證機構創新公證服務方式,最佳化公證辦理流程,鼓勵當事人藉助公證和電子數據存證平台固定證據。三是規定了電商平台經營者、展會主辦方和承辦方以及行業組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四是對智慧財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以規定,依法開展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
聚焦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關鍵領域、重點環節,推進智慧財產權合規化、產業化發展,促進社會的智慧財產權利用,對接高標準規則,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能力與效果。《條例(草案)》就以下幾個方面做出特別規定:一是加強政府引導,提升全社會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和能力,督促權利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是激勵創新,通過專利導航、開展商標品牌戰略工程和引導植物新優品種的培育和轉化運用等方式推動各智慧財產權客體的保護和運用。三是強化地理標誌的保護,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要加強地理標誌的商標註冊、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和地理標誌的保護與運用,提升地理標誌品牌影響力和產品附加值。四是發展智慧財產權教育,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培育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人才。五是創新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建立中小微企業銀行信貸風險補償機制,為企業科技創新保駕護航。
三、制定過程
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治區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安排,2022年,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知識產權局)全面啟動了《條例》起草工作。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知識產權局)按照地方性法規起草程式,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中央檔案精神,從我區工作實際出發,適當借鑑外省(區)市先進立法經驗,突出合法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2022年8月,自治區市場監管廳(知識產權局)深入開展《條例》調研工作。制定立法調研方案,先後組織智慧財產權代理機構、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協會、企業、高校、科研院所代表進行座談交流,赴寧夏智慧宮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企業進行實地調研,廣泛聽取了智慧財產權相關單位、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企業的意見建議。向北京、天津、上海、山西、遼寧、廣東、山東、江蘇等8個已出台智慧財產權綜合地方性法規省市,通過傳送調研函的方式進行函調,了解兄弟省份智慧財產權地方立法經驗。先後組織召開5次專家論證會。2023年年底,通過掛網、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相關部門、智慧財產權領域專家、學者再次徵求意見。結合各方意見建議,經過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