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的保護條例全文
(2001年11月29日銀川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3年2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2016年6月29日銀川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2016年9月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西夏陵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西夏陵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是西夏陵文物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西夏陵保護管理機構負責西夏陵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住建、交通、環保、水務、林業、民政、體育旅遊、公安、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西夏陵保護工作。
西夏陵所在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西夏陵保護工作。
第四條 西夏陵的保護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西夏陵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西夏陵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建立健全西夏陵保護責任制和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西夏陵保護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西夏陵及其文物的義務,有權舉報和制止破壞、損毀西夏陵及文物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合法收藏的與西夏陵有關的文物,捐贈給國家。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西夏陵保護規劃草案,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報請批准後組織實施。西夏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範圍執行,並設定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保護標誌。
第八條 在西夏陵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塗污、刻劃、張貼或者攀爬;
(二)放牧、墾荒、取土、采砂、採集野生植物、焚燒、野炊;
(三)建墳、立碑;
(四)種植不符合西夏陵保護規劃的樹木;
(五)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棄物、排放污水;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
(七)在未開放區域進行參觀遊覽;
(八)其他危害文物本體及保護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 在西夏陵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西夏陵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報請批准,並保證西夏陵的安全。
第十條 在西夏陵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其高度、體量、外觀、色調應當符合西夏陵保護規劃有關規定,不得破壞西夏陵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報請批准。
第十一條 在西夏陵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西夏陵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西夏陵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西夏陵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二條 在西夏陵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勘測、調查和考古發掘活動,由西夏陵保護管理機構指派專業人員監督其活動。勘測、調查和考古發掘單位應當向西夏陵保護管理機構提供相關研究資料。
第十三條 在西夏陵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發現文物的,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西夏陵保護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相關部門。
西夏陵出土的文物,由自治區文物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博物館收藏保管。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西夏陵出土的文物。
第十四條 西夏陵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文物保護技術的研究與套用,做好自然災害防護工作,確保文物安全。
第十五條 西夏陵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西夏陵重大事項定期通報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在西夏陵保護範圍內安裝安全技術防範、消防等防護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發現可能危及西夏陵安全的行為或者隱患,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保護,並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在西夏陵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旅遊活動,應當符合西夏陵保護規劃。
第十七條 西夏陵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並作好日常演練。
第十八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電、教育等部門,應當做好西夏陵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西夏陵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西夏陵保護的宣傳,適時發布公益廣告,增強社會公眾對西夏陵的保護意識。
第十九條 西夏陵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開展西夏陵突出普遍價值的詮釋、展示與傳播工作,加強對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的宣傳和利用。
第二十條 西夏陵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流散的西夏文物的徵集、收藏工作。
西夏博物館館藏文物的異地展出、交換、借用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為製作商業性出版物、音像製品或者進行其他商業性活動,需要拍攝西夏陵及其文物或者將西夏陵作為活動場地的,由西夏陵保護管理機構報經相關的文物主管部門同意。拍攝單位或者活動舉辦者應當按規定支付費用。
西夏陵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與拍攝單位或者活動舉辦者簽訂文物保護單位安全責任書。
第二十二條 西夏陵保護、管理、利用等重大事項實行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由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四)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給予警告;
(六)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第八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八)違反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在西夏陵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文物及其環境的設施的,或者對已有的污染文物及其環境的設施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西夏陵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銀川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銀川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銀川市西夏陵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據
《銀川市西夏陵保護條例》於2001年11月29日經銀川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2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自2003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實施13年來,對西夏陵的保護、管理和利用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然而,自條例頒布實施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已先後修訂4次,對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條例》中部分內容已不再適用。
西夏陵於2012年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並經國家文物局批准建設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同時啟動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自治區文物局已正式向國家文物局提交西夏陵申報2018年世界文化遺產的申請。
根據申遺工作以及新形勢下加強西夏陵保護工作的要求,需要對西夏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進行調整。條例中關於規劃建設方面的規定已與現在的保護區域規劃建設要求不相符,條例中對如何加強西夏陵歷史文化遺產的展示與利用也無涉及。
因此,為加強西夏陵保護、管理和利用,使西夏陵歷史文化遺產在促進寧夏旅遊業發展和“一帶一路”建設中充分發揮作用,修訂《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修訂的過程
修訂條例是銀川市人大常委會2016年度的立法計畫項目。年初,銀川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和西夏陵管理處通過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並緊密結合西夏陵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的實際情況及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相關工作要求,多方借鑑兄弟省市制定文物保護地方法規工作的經驗,經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條例(修訂草案初稿)。隨後又多次召開徵求意見會,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研究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之後,銀川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提請銀川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銀川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初審了條例(修訂草案)。會後,將條例(修訂草案)連同說明一併分別呈送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法工委及銀川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徵求意見,得到了具體的指導和幫助。根據徵求到的意見,銀川市人大法工委會同市政府法制辦、西夏陵管理處認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銀川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了條例。
三、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條例不分章節,共二十八條。針對西夏陵保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修訂,確立以下主要措施: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西夏陵保護適用範圍、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和保護原則。二是對西夏陵保護規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制定和公布主體以及程式等進行了規範。三是對西夏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禁止性行為和規範性行為分別進行了明確。四是對西夏陵宣傳、考古和利用等相關活動做了新規定。五是增補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內容。六是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及條例,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銀川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的《銀川市西夏陵保護條例》,於2016年6月30日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2016年7月5日,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二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議,法工委和銀川市人大常委會、銀川市文物局、銀川西夏陵區管理處的負責同志列席會議。銀川市人大常委會一審後,法工委將條例送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和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進行了實地調研,提出了二十多條修改建議,向銀川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作了反饋。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西夏陵保護、管理和利用,修訂條例是必要的。對條例提出以下審查修改意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中的“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修改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
二、建議將條例第二十八條“2003年4月1日起施行的《銀川市西夏陵保護條例》同時廢止”刪去。
此外,還對條例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將上述意見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審查。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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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了銀川市人大常委會提請修訂的《銀川市西夏陵保護條例》。《條例》在保護規劃、範圍、增補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增加了新的內容,將西夏陵文物、自然景觀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真正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
西夏陵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自2011年11月啟動以來,至今已有6個年頭,目前,“申遺”工作進入衝刺階段。此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已先後修改4次,對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現行《銀川市西夏陵保護條例》為13年前頒布實施,原條例中的部分內容與上位法不相適應,亦與現在的西夏陵保護區域規劃建設要求不相符。
新修訂後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西夏陵保護適用範圍、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和保護原則,對西夏陵保護規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的制定和公布主體以及程式進行了規範,對西夏陵宣傳、考古和利用等相關活動以及保護措施、應急預案等做了新規定,增補了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內容。
根據《條例》規定,西夏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範圍執行,並設定保護標誌。保護範圍內禁止塗污、刻劃、張貼或者攀爬;禁止放牧、墾荒、取土、采沙、採集野生植物、焚燒、野炊;禁止傾倒、堆放垃圾和廢棄物、排放污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在未開放區域進行參觀遊覽等。
《條例》還規定,在西夏陵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應當依法報請批准,並保證西夏陵的安全。違反以上規定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被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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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寧夏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了《銀川市西夏陵保護條例》。該《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西夏陵保護條例》2003年經寧夏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批准,自2003年4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實施13年來,對西夏陵的保護、管理和利用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條例》實施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已先後修改4次,對文物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條例》中的部分內容已不再適用。
另外,西夏陵於2012年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並經國家文物局批准建設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同時啟動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自治區文物局已正式向國家文物局提交西夏陵申報2018年世界文化遺產的申請。
根據申遺工作以及新形勢下加強西夏陵保護工作的要求,需要對西夏陵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進行調整。條例中關於規劃建設方面的規定已與現在的保護區域規劃建設要求不相符,條例中對如何加強西夏陵歷史文化遺產的展示與利用也沒有涉及。
為加強西夏陵保護、管理和利用,使西夏陵歷史文化遺產在促進寧夏旅遊業發展和“一帶一路”建設中充分發揮作用,修改條例便提上了議事日程。銀川市人大常委會將其納入2016年度的立法計畫,緊密結合西夏陵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借鑑外省市制定文物保護法規的經驗,經過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條例》修訂草案,經銀川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據悉,修訂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西夏陵保護適用範圍、政府職責、部門職責和保護原則;對西夏陵保護規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的制定和公布主體以及程式進行了明確;對西夏陵宣傳、考古和利用等相關活動以及保護措施、應急預案等做了新規定,並增補了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內容。《條例》規定,銀川市文物主管部門是西夏陵文物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銀川市應當將西夏陵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條例》明確在西夏陵保護範圍內禁止塗污、刻畫張貼或者攀爬;不得建設污染西夏陵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以及挖掘等作業,如果違反該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被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