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陵區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在1999.09.11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夏陵區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9.11
- 實施時間:1999.09.11
經1999年8月4日銀川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西夏陵區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川市文物局是文物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銀川西夏陵區管理處具體負責西夏陵區文物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建委、土地規劃、農業、水利、工商、文化、旅遊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西夏陵區文物古蹟和環境風貌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銀川西夏陵區管理處應根據西夏陵區的總體保護規劃,編制出分區保護規劃及搶救維修建設計畫,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西夏陵區保護範圍的界址和重點保護區、保護物前應當樹立保護說明標誌、護欄、界樁;對文物古蹟應當建立完備的檔案資料。
第六條 西夏博物館應對西夏陵區採集和出土的文物資料進行科學保管、修復整理、陳列展示。
第七條 公安、司法、海關、工商等部門依法扣留、截獲、沒收的西夏陵區出土文物,應當移交西夏陵區管理處收藏保管。
第八條 西夏陵區實行文物古蹟利用許可證制度。凡利用西夏陵區文物古蹟進行複製、拓印、影視拍攝等活動者,應向銀川西夏陵區管理處申請領取《文物古蹟利用許可證》後,方可利用。
第九條 利用西夏陵區文物古蹟進行複製、拓印和影視拍攝等活動者,應向銀川西夏陵區管理處交納利用文物古蹟補償費。具體收費標準按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條 原建委、規劃土地部門等批准在西夏陵區保護範圍內占駐的單位和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不得隨意擴大土地使用面積;需要重新建造建(構)築物和改變原使用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應徵得陵區管理處的同意,上報自治區和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十一條 禁止在西夏陵區保護範圍記憶體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排放污水、廢氣,傾倒垃圾廢物;禁止掘土、挖砂、爆破、修墳、採伐、墾荒、演習、練車及其他有礙文物古蹟安全和損壞環境的活動。
第十二條 凡在西夏陵區保護範圍內開展綠化種植和興建供電、供水、通訊、道路等工程建設,須經銀川西夏陵區管理處審查後,報銀川市文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的工程項目,由銀川西夏陵區管理處負責對工程項目占地地下進行勘探,經勘探確無文物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西夏陵區內的一切勘測調查和考古發掘活動,經西夏陵區管理處同意後逐級報自治區文物局和國家文物局審批。經審查批准的,勘測、考古單位應與銀川市西夏陵區管理處簽訂考古、勘測、發掘協定書,並在西夏陵區管理處專業人員參加下進行勘測、考古活動。
勘測調查中所採集和發掘出土的實物與資料,應由西夏博物館收藏保管。
第十四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川西夏陵區管理處上報區、市文物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西夏陵區文物受到人為或自然因素危害時能及時報告,使文物免遭破壞或減少破壞程度的;
(二)將個人收藏的西夏文物捐獻給國家的;
(三)積極檢舉揭發盜挖、破壞西夏陵古墓、古遺址,或盜竊陵區出土文物的;
(四)在搶救、維修、保護、研究、陳列西夏陵區文物古蹟方面有創造發明的;
(五)為保護西夏陵區文物古蹟與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的;
(六)為保護西夏陵區文物古蹟和環境風貌募集到大額資金的。
第十五條 未取得《文物古蹟利用許可證》而利用西夏陵區文物古蹟進行複製、拓印、影視拍攝等活動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每幅200至1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在西夏陵區保護範圍記憶體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污水、廢氣,傾倒垃圾廢物,掘土、挖砂、修墳、採伐、墾荒、演習、練車的,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至10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未經文物局的同意在西夏陵區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的,責令改正,限期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整修復原,並按有關規定處以1000至10000元的罰款,損壞文物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未辦理審批手續到西夏陵區進行考古、勘測、發掘活動的,責令其改正,並處以200至1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 拒絕、阻礙陵區管理處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