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統計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17號)精神,設立自治區統計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統計局
  • 地點:寧夏回族自治區
  • 性質:統計局
  • 類別:組織機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機構編制,其他事項,附則,領導介紹,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社情民意統計的職責
(三)增加統計監測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重點工業部門、重點行業、非公有制工業經濟運行統計的職責。
(四)加強服務業統計的職責。
(五)加強對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的發布與管理。

主要職責

(一)承擔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的責任。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區統計調查和統計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區及各市縣國內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各市縣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組織實施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國情國力普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和建築業、服務業、社會福利業等行業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科技、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環境基本狀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資源、對外經濟等全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市縣和自治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制度、發布制度和管理制度。
(七)承擔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的工作,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建議。
(八)執行全國基本統計制度和國家統計標準,制定自治區統計標準,審定部門統計標準;管理全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部門統計調查計畫、調查方案;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九)負責監督管理中央和自治區下達的各市縣政府統計部門的專項統計經費;組織管理全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十)建立並管理全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系統;統一管理各市、縣統計網路。
(十一)收集、整理全國各地統計資料,開展分析對比研究,組織實施地區間統計資料交流。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統計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和財務工作;指導國家統計機關設在自治區的直屬單位和局屬事業單位的政務工作。
(二)人事與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制定全區統計系統幹部培訓規劃;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統計設計管理處。
擬訂自治區統計方法制度重要檔案;檢查、監督、處理全區重大統計違法案件;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擬訂自治區統計方法制度改革規劃和方案;組織實施國家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承擔依法管理、審批或備案市縣和部門統計調查項目與制度的具體工作;承擔審批部門統計標準的具體工作;組織實施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
(四)財務處。
監督管理局機關、中央直屬和區屬事業單位的專項統計經費;承擔局機關、中央直屬和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全區統計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五)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社情民意調查處)。
承擔監測、預警國民經濟運行的具體工作,分析研究經濟社會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意見、建議;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數據,管理綜合統計資料庫;承擔統計信息發布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社情民意調查工作並進行調查分析。
(六)國民經濟核算處(服務業統計處)。
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全區及市縣地區生產總值;組織實施全區投入產出調查並編制相關報表;開展全區經濟與資源環境核算;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指導市縣國民經濟核算工作;綜合整理服務業統計數據;負責相關的統計分析。
(七)工業與交通統計處。
組織實施工業、交通運輸、郵電統計調查,擬訂有關地方統計調查制度和方法;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並對其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統計監測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重點工業部門、重點行業、非公有制工業運行;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相關的統計分析。
(八)能源統計處。
組織實施能源統計調查,提供相關統計數據並對其質量進行檢查、評估和認定;組織實施對全區主要耗能行業和耗能企業能源使用、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配合節能主管部門開展節能目標考核;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相關的統計分析。
(九)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
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房地產業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綜合整理和提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等統計數據並對其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相關的統計分析。
(十)貿易外經統計處。
組織實施全區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住宿業以及商品市場運行狀況的統計調查並提供有關調查統計數據;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對外經濟等統計數據並對其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相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負責相關的統計分析。

機構編制

自治區統計局行政編制68名。其中:黨組書記1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統計師1名、總經濟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

其他事項

局長為黨外人士時,配備黨組書記1名。

附則

(一)本規定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自治區統計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領導介紹

黨組書記、副局長張存平同志主持局黨組全面工作,分管人事與老幹部處、自治區社會經濟調查隊。
局長梅廷彥同志主持自治區統計局行政業務工作。聯繫國家統計局寧夏調查總隊。分管國民經濟核算處、財務處。
巡視員朱 尼同志負責人口就業統計、服務業統計工作。協助梅廷彥同志分管人口與就業統計處、服務業統計處、系統和機關財務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徐秀梅同志負責統計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管理、綜合統計、工業統計、能源(環境資源)統計工作,協助梅廷彥同志分管國民經濟綜合統計處、工業交通統計處、能源統計處。
黨組成員、副局長周萬佩同志負責貿易外經統計、社情民意調查和統計教育工作。協助梅廷彥同志分管貿易外經統計處、社情民意調查中心、統計教育中心。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楊茂科同志負責局機關黨建、黨風廉政、政務公開和老幹部服務工作。協助張存平同志分管紀檢監察室、機關黨委。協助梅廷彥同志分管統計效能建設工作。
黨組成員、總統計師金國華同志牽頭全局統計制度方法改革工作,負責政策法規、社會科技統計、農村統計工作。協助梅廷彥同志分管政策法規與統計設計管理處、社會科技統計處、農村統計處。
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崔祝平同志負責統計信息化建設,投資統計、企業景氣調查、經濟運行分析研究工作,配合朱尼同志做好服務業統計工作。協助梅廷彥同志分管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處、計算中心、科研所。
副巡視員黎志毅同志負責經濟普查、基本單位名錄管理、統計對外宣傳和政務後勤管理工作。協助梅廷彥同志分管普查中心、記者站、辦公室政務後勤工作。
為加強效能建設,根據自治區政府有關規定,自治區統計局決定在部分局領導間實行AB崗工作制度。朱尼巡視員與周萬佩副局長實行AB崗,徐秀梅副局長與崔祝平總經濟師實行AB崗,金國華總統計師與黎志毅副巡視員實行AB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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