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信息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02-02-27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任主體,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責。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其他行業潛在投標人參加本地區、本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人、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自主權。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負責依法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等提供招標投標綜合服務,不得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進入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全過程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條 依法設立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符合國家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註冊許可權登錄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條件。
鼓勵利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進行招標投標。
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招標與投標
第九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執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調整的,從其規定。任何單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自主確定是否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
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招標人應當按照審批、核准的招標範圍、方式、組織形式組織招標。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契約金額的比例過大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不宜公開招標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屬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審批、核准的,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認定;依法不需要審批、核准的,由法定監督部門認定。有前款第四項所列情形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招標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其他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進行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當履行審批、核准手續的,已經通過審批、核准;
(二)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自行招標的,應當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招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委託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招標檔案的同時,將招標檔案抄送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不得通過設定中介名單、中介機構庫,採用搖號、抽籤、遴選以及指定等方式,限制招標人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或者“寧夏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並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對已發出的公示信息進行澄清、修改的,應當在原發布媒介發布。
發布媒介應當確保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至少十年內可追溯。
第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範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六)採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在原公告發布媒介上登載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電子文本,供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免費下載,提供下載的期限不得少於五日。
第十七條 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中設定的否決投標條件應當清晰、明確,並集中載明;通過補充檔案修改否決投標條件的,應當在補充檔案中集中載明調整後完整的否決投標條件。
前款規定的否決投標條件未集中載明的,不得作為否決投標或者判定無效投標的依據,法定否決投標的情形除外。
第十八條 對資格預審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二日前提出;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十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對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資格審查條款、否決投標條件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招標人的解釋,但違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外,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設定的資質、資格、業績等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契約履行無關,或者設定的資質、資格條件已經被國家取消的;
(二)以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評標評審或者確定中標人的;
(三)以投標人所有制性質為條件的;
(四)限定投標人註冊地址的;
(五)要求提交超過法定保證金以外款項的。
第二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
(二)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或者提供諮詢;
(三)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提交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或者擔保公司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者現金、支票、保證保險等招標人認可的合法形式提交。
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證金,應當從提交人的基本賬戶轉至招標人指定的賬戶,招標人不得挪用。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契約簽訂後五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二十三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檔案存在兩處以上相同錯誤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投標人編制或者列印、複印的;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投標人送達或者分發的;
(四)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項目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代理人、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等人員有在同一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由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賬戶或者同一賬戶資金繳納,或者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各自的基本賬戶轉出,但所需資金來自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賬戶的;
(七)不同投標人參與同一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使用的計算機網卡MAC地址、CPU序列號、硬碟序列號、加密鎖序列號等信息相同的。
第二十五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故意損毀、篡改特定的投標檔案內容,或者在資格預審時損毀、篡改特定的資格預審申請檔案內容的;
(二)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利害關係人泄露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的名稱、數量的;或者泄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的;
(三)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利害關係人泄露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情況的;
(四)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脅迫、勸退、利誘等方式,使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
(五)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確定前,投標人已經開展該項目招標範圍內的工作的。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弄虛作假投標:
(一)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的;
(三)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榮譽的;
(四)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的;
(五)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的。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於三個的,不得開標,投標檔案不得開封或者解密,當場退還。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噹噹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投標檔案:
(一)投標檔案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密封的;
(三)採用電子招標未按招標檔案規定提交的;
(四)提交投標檔案的申請人未通過資格預審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拒收投標檔案的其他情形。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檔案的送達、密封和拒收等情況,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組建全區統一綜合評標專家庫。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專家庫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的選聘、培訓、考核和退出機制。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應當從自治區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對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依據國家規定,需要從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編制投標檔案的人員;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人員;
(五)與投標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要求其迴避,並補充抽取評標專家。
第三十二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現場評標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對評標活動與外界實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斷,評標過程實行全程監督並採用音視頻監控記錄。除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區;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子評標應當在有效監控和保密的環境下,在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登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線上進行。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權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抵制、檢舉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取得勞務報酬。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評標的管理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獨立評標,接受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或者向招標人提出處理建議,並作書面記錄。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三個,並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並在評標報告中註明。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籤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三十六條 評標報告應當如實記載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
(九)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與簽訂契約前要處理的事宜;
(十)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前款第二項規定適用於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第三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或者“寧夏公共資源交易網”公示評標信息,公示期不得少於三日,公示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其排序;
(二)開標記錄;
(三)投標檔案被否決的投標人名稱、否決原因及其依據;
(四)評標委員會評分匯總表;
(五)採用編碼標註的各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各投標人投標檔案的分項評分;
(六)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七)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確定中標人。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確定非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的,應當符合法定事由。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完整、如實記錄招標投標活動,對招標投標檔案檔案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招標投標紙質檔案及開標評標音視頻資料由招標人保存,招標投標電子檔案由招標人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保存,保存期限按照項目類別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招標投標檔案檔案應當包括招標公告、招標檔案、各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評標報告、開標評標音視頻資料、中標檔案、定標檔案、契約文本、質疑答覆、投訴處理及其他相關檔案、資料。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契約金額的百分之十。提交履約保證金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一)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
(二)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於三個,或者在資格預審檔案下載期內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潛在申請人少於三個,或者採用資格後審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少於三個的;
(三)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提交投標檔案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
(四)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的;
(五)評標委員會認為按照評標辦法,無法確定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的;
(六)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重新招標的情形。
因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原因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經原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批准,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投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不得再參加該項目的投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自治區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一)自治區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自治區招標投標規章制度、籌建全區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並進行日常管理;
(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三)自治區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等主管部門,分別負責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四)自治區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負責。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職責無另外規定的,參照本條前兩款規定執行,但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不得另行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監督檢查或者處理投訴,有權調取、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處理投訴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十日內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投訴應當有明確的事實、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開標、評標結果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投訴有效期內。
第四十八條 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管轄分工依法受理、處理相關投訴,不得推諉、延誤。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第四十九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對不受理的投訴,應當向投訴人作出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五十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時,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則,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係的;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繫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
(四)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並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五)超過投訴時效的;
(六)投訴事項應當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式的。
第五十一條 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記錄招標投標活動中產生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前款信用信息應當依法歸集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投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投標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以自治區政府令第103號公布,將於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2月2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辦法》的出台對於加快推進全區招標投標領域改革,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為了更好地宣傳貫徹實施《辦法》,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司法廳對《辦法》進行以下解讀。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
《辦法》自2009年4月1日施行以來,在規範我區招標投標活動和保證項目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保護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有關招投標領域法律規定的陸續出台、現代技術的廣泛套用,我區現行辦法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招標人以非法定方式確定中標人;二是虛假招標、串通投標、虛假投標等違法行為認定缺乏細化標準;三是評標專家違法評標現象突出;四是對電子招標投標和信用監管缺乏明確規定;五是招投標異議投訴處理不及時、不規範;六是招標代理機構搭車招標人亂收費,等等。對這些問題,亟待從立法層面予以解決,全面修訂這部政府規章十分必要。
二、《辦法》修訂的基本思路
一是堅持強化監管。針對招投標利益主體多元、運行機制複雜、監管鏈條較長的特點,重點強化對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企業等關鍵主體的監管;強化對專家抽取、開標、評標和定標關鍵環節的監管;強化對評標區關鍵區域的監管,集聚形成監管合力,著力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虛假招標、串通投標、違法評標和以非法定方式確定中標人等突出問題,認真總結提煉各市、縣(市)實踐經驗,充分吸收借鑑先進省份的經驗做法,結合我區實際,將成熟經驗上升為制度規定。三是堅持最佳化服務。針對下載招標檔案亂收費、保證金收退不規範不便利等問題,通過“網際網路+招投標”方式,著力簡化環節、最佳化流程,切實為市場主體降本減負。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五十九條,刪除了原《辦法》第三章“招標的範圍和標準”,將原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合併為一章“招標與投標”,增加了“監督管理”章節。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釐清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職責
第四條、第四十五條對招投標監督部門職責進行了明確界定,有利於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監管體制。同時,賦予地方創新招投標監管體制改革自主權,規定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
第五條明確規定,招標人是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任主體,對招標過程和結果負責;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其他行業潛在投標人參加本地區、本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人、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自主權;第九條規定,不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自主確定是否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進行招標;第十四條規定,各級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通過設定中介名單、中介機構庫,採用搖號、抽籤、遴選以及指定等方式,限制招標人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
(三)鼓勵實行電子招投標
第八條規定,鼓勵利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進行招標投標,數據電文形式與紙質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條規定,電子評標應當在有效監控和保密的環境下,在依法設立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登錄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線上進行;第四十一條規定,招標投標電子檔案由招標人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保存,保存期限按照項目類別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四)明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九條明確規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全區各地統一執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調整的,從其規定。任何單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五)規定了邀請招標、不招標、自行招標、重新招標的適用條件
第十一條規定了邀請招標的四種情形及適用條件,特別是自治區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邀請招標的,須經自治區政府批准;第十二條規定了不招標的七種情形,同時規定招標人為適用不招標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第十四條規定了自行招標的適用條件,自行招標應當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備案,並且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四十三條規定了重新招標的六種情形及適用條件,明確了投標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造成招標人重新招標的,不得再參加該項目的投標。
(六)切實為市場主體降本減負
第十六條規定,在發布媒介上登載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電子文本,供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免費下載,提供下載的期限不得少於五日,切實減輕投標企業負擔;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等招標人認可的合法形式提交,減少投標企業資金占用,簡化保證金收退程式。
(七)明確否決投標條件要集中載明
第十七條規定,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中設定的否決投標條件應當清晰、明確,並集中載明;未集中載明的,不得作為否決投標或者判定無效投標的依據(法定否決投標的情形除外)。
(八)細化了虛假招標、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投標行為認定標準
第十九條細化了虛假招標的5種情形,明確招標人以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預審、評標評審或者確定中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法定保證金以外款項的行為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細化了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7種情形,如:不同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檔案存在兩處以上相同錯誤,參加投標活動的人員為同一項目其他投標人的在職人員的行為將被認定為串通投標,第二十五條細化了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5種情形,如:向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利害關係人泄露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情況,以脅迫、勸退、利誘等方式使特定投標人以外的其他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的行為,將被認定為串通投標,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細化了弄虛作假投標的5種情形,如: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行為將被認定為弄虛作假投標,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為依法認定和嚴厲懲治此類違法行為提供了更明確的執法依據。
(九)明確評標區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現場評標應當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對評標活動與外界實行必要的物理和信息隔斷,對評標過程實行全程監督並採用音視頻監控記錄。除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評標區;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明確了評標信息公開範圍
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公示評標信息,不僅要公示評標委員會評分匯總表,還必須公示採用編碼標註的各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各投標人投標檔案的分項評分,通過明確評標信息公開範圍,強化對評標活動的監督。
(十一)突出信用監管導向
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依託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記錄招標投標活動中產生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應當依法歸集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十二)嚴格規範異議投訴處理
第十八條明確了對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提出異議的期限;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對開標提出異議的期限;第三十八條明確了對評標結果提出異議的期限,並明確作出異議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對投訴處理進行了具體明確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管轄分工依法受理、處理相關投訴,不得推諉、延誤;第四十九條規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第五十條規定,超過投訴時效、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等投訴事項不予受理,進一步引導市場主體依法表達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