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制度,加快推進寧夏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社會工作在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進步中的重要作用,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19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工作服務是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為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組織提供的包括困難救助、矛盾調處、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係調適、資源協調、社會功能修復和促進個人與環境適應等在內的專業服務,是現代社會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是政府履行服務社會公眾職責,將原來由政府直接舉辦的、為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務的事項,利用財政資金,採取市場化、契約化方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的一項制度。
第四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工作原則:
(一)立足需求、量力而行。立足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在財政可承受的範圍內,注重社會服務需求評估,從人民民眾最基本、最緊迫的需求出發設計、實施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用人民民眾社會服務需求是否得到有效滿足作為檢驗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重要標準。通過先易後難、以點帶面、點上突破、面上推廣的方式,以生態移民民眾、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困難群體、特殊人群和受災民眾為重點,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逐步拓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領域和範圍。
(二)政府主導、突出公益。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充分尊重市場主體地位,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社會服務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公開透明、競爭擇優方式選擇服務提供機構,引導服務提供機構按照公益導向原則組織實施社會工作服務項目。
(三)鼓勵創新、強化實效。充分借鑑國內外有益經驗,創新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體制機制,改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具有寧夏特色的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制度。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強化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過程和結果的有效監督,降低服務成本,提高服務效率,增強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五條 各級政府是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主體。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職責分工:
(一)各級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和績效評估。
(二)各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本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計畫審核、預算編制與監督管理。
(三)各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社會工作服務需求評估,向同級民政部門申報社會工作服務計畫並具體實施。
(四)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負責項目的評估,指導整個購買過程,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五)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承接方負責執行社會工作服務計畫,提供計畫執行情況報告及有關材料,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檢查及考核評估。
第六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承接方主要為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承接對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一支能夠熟練掌握和靈活運用社會工作知識、方法和技能的專業團隊,從業人員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主體,能夠按照要求提供社會工作專業服務。
(二)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取得社會組織評估等級3A級以上資質且無不良記錄的優先。
(三)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內部治理結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社會公信力和較強的公益項目運營管理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具備相應能力和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第七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形式包括購買服務崗位和購買服務項目。購買服務崗位是指根據服務對象或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確定社工崗位數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導價標準,由政府向公益服務類社會組織購買社工崗位提供專業服務。購買服務項目是指根據服務對象的情況、服務內容、服務要求、服務目標等進行綜合預算實行項目打包,由政府向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購買服務。
第八條 按照“受益廣泛、民眾急需、服務專業”原則,重點圍繞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困難群體、特殊人群、生態移民和受災民眾的個性化、多樣化社會服務需求,組織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
(一)實施城市流動人口社會融入計畫,為流動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業援助、生計發展、權益維護等服務,幫助其儘快融入城市生活,實現流動人口與城市戶籍居民共享發展成果。
(二)實施農村留守人員社會保護計畫,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人緩解生活困難,構建完善的社會保護與支持網路。
(三)實施老年人、殘疾人社會照顧計畫,為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會參與、代際溝通等服務,構建系統化、人性化、專業化的養老助殘服務機制。
(四)實施特殊群體社會關愛計畫,幫助藥物濫用人員、有不良行為青少年、愛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討人員、社區矯正人員、服刑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等特殊人群糾正行為偏差、緩解生活困難、疏導心理情緒、改善家庭和社區關係、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
(五)實施生態移民可持續發展計畫,為移民民眾儘快適應環境、融入群體、掌握技能、促進發展提供服務,幫助生態移民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
(六)實施受災民眾生活重建計畫,圍繞各類受災民眾的經濟、社會、心理需要,開展災害預警、預報及災民生活救助、心理疏導、社區重建、資源連結、生計項目開發等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幫助受災民眾重樹生活信心、修復社會關係、恢復生產生活。
(七)支持志願者隊伍建設,培育、發展志願者隊伍,拓展志願者服務項目,發揮“社工+志願者”聯動機製作用,充分調動公民服務社會的積極性。
(八)社會工作宣傳、教育、培訓、社工督導、社工實習、第三方評估、學術交流、調查科研以及社會工作人才管理等適用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範圍。
第九條 各級財政要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不斷擴大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範圍和規模,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帶動建立多元化社會工作服務投入機制。探索建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庫,實現項目庫管理與預算編制的有機銜接。從民政部門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資金,用於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鼓勵社會資金支持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嚴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科學有效。自治區財政統籌預算編制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工作服務,引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困難群體、特殊人群及貧困地區提供專業服務。
第十條 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程式:
(一)編制預算。各級民政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及服務需求,協調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切實做好人民民眾尤其是困難群體、特殊人群社會服務需求的摸底調查與分析評估,核算服務成本,提出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數量、規模、質量與效果目標要求,科學編制年度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預算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組織購買。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後,各級民政部門原則上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並儘快啟動招標程式,確保項目規範運作。對只能從有限範圍服務機構購買,或因技術複雜、性質特殊而不能確定具體服務要求、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可採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邀請招標、專家小組評審等方式採購,採購前需向設區地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准。對只能從唯一服務提供機構購買的,向社會公示並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組織採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組織實施,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要求。
(三)簽訂契約。民政部門要按照契約管理要求,與服務提供機構訂立購買服務契約,明確購買服務的範圍、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四)指導實施。財政和民政部門根據契約要求和項目進展情況,下撥購買經費,指導、督促服務承接機構嚴格履行契約義務,對專業服務過程、任務完成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督促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
(五)評估驗收。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完成後,民政部門要及時牽頭組織實施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圍繞社會工作服務流程、專業方法、質量控制、監督管理、需求評估、成本核算、招投標管理、績效考核、能力建設等環節,做好相關標準研製,逐步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社會工作管理服務標準體系,為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提供有力技術保障。
第十二條 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績效評估機制,及時對已完成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進行評估驗收。積極推進第三方評估,發揮專業評估機構、行業管理組織、專家等方面作用,對社會工作服務提供機構的計畫管理、服務成效、經費使用等內容進行全面評估,並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堅持過程評估與結果評估、短期效果評估與長遠效果評估、社會效益評估與經濟效益評估相結合,確保評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觀性和科學性。
第十三條 年度服務質量的評估結果與今後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掛鈎,對評估合格者,繼續支持開展購買服務合作;對評估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見,並取消一定時期內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資格;情節嚴重者,依法依約追究有關責任。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信息管理平台,依託信息網路技術,開展需求調查、計畫發布、項目管理、信息公開等工作,整合資源,建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庫,儲備與未來發展相適應的項目,提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加強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宣傳交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影視、網際網路等平台大力宣傳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目的意義及在建設和諧富裕新寧夏中的積極作用。適時組織開展優秀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和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評選活動,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工作服務的積極性,增強社會各界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認同與支持。定期舉辦社會工作宣傳周、項目推介會、展示會、公益創投等活動,為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交流經驗、推廣項目、爭取資源創造條件。
第十六條 培育發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適當簡化登記程式,鼓勵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創辦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採取落實稅收政策、提供辦公場所等方式支持處於起步階段、具有發展潛力的民辦社會工作機構發展。
第十七條 建立社工、志願者聯動機制。充分發揮社工在組建團隊、專業服務、拓展項目等方面的專業優勢,搭建“社工+志願者”聯動平台,形成優勢互補、互促共進的格局,為社會工作服務提供充足的人力支撐。
第十八條 各地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依照本辦法,並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