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在1999.09.02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9月02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經1999年8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政府採購制度,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民主黨派、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統稱採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
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者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等方式取得貨物、維修工程或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採購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全區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委託其所屬的政府採購辦公室,負責政府採購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政府採購政策;
(二)擬定政府採購目錄;
(三)統一組織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集中採購和政府採購的大型項目;
(四)審批進入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五)審批社會中介機構取得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採購業務的代理資格;
(六)部分或全部委託社會中介機構辦理自治區直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招投標事宜;
(七)受其他採購單位的委託,代理採購或組織招投標事宜;
(八)對市、縣(區)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人員培訓;
(九)受理就政府採購提出的質疑或投訴;
(十)辦理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採購事務。
第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申請取得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和履行契約的良好記錄;
(四)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申請取得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熟悉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接受財政部門業務培訓人員比例達到機構人員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中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應分別占機構人員總數的60%和20%以上;
(四)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具有採用現代科學手段完成政府採購代理工作的能力;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機電設備材料招標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核准的機電設備招標資質等級。
第八條 政府採購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設備購置單價在10萬元以上或單項價格雖在10萬元以下,但一次批量採購在20萬元以上的;
(二)維修工程或設備在10萬元以上項目;
(三)其他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項目。
第九條 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
第十條 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採購。
第十一條 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採購辦公室批准,可以採取競爭性談判採購: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無合格標的;
(二)出現了不可預見的急需採購,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招標檔案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的現貨,屬於標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經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採購辦公室批准,可以採用詢價採購。
第十三條 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採購辦公室批准,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採購:
(一)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採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的;
(二)原採購的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的;
(三)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補充契約的價格不超過原契約價格50%的工程維修,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聲明需對原有採購進行後續擴充的;
(五)有充足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商處進行採購,才能促進實現相關政策目標的;
(六)從殘疾人、慈善等機構採購的;
(七)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政府採購,由招標人通過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採購辦公室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
採用邀請招標採購的,應當向5個以上特定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的主要內容依照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定契約的主要條款。
招標人應當對招標檔案予以確認,並對招標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招標人對已發生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的時間,應當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計算,到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不少於20日。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並在招標檔案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開標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式,由招標人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時應當眾驗明所有招標檔案密封未遭損壞,並宣讀所有招標檔案的內容並作記錄存檔。
投標人與招標人在開標後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協商談判。
第十九條 評標應當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採購辦公室提供書面評標報告,並提供合格的中標候選人。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採購辦公室根據評標報告和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向落標人發出《落標通知書》。
《中標通知書》一經發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採購機關與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書面契約,並報送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採購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有關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的採購標準、方式和程式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應當責令停止採購,並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採購辦公室或其委託的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採購機關應當共同對採購契約的標的進行驗收,並根據驗收結果,在驗收結算書上籤署意見,作為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採購辦公室付款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機關、供應商或社會中介機構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採購辦公室提出質疑或投訴。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採購辦公室應當自收到質疑或投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採購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採購屬於政府採購範圍內的採購項目,財政部門應當停止撥付其同等數額的經費。
第二十六條 供應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給採購機關、社會中介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並禁止其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
第二十七條 社會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給採購機關、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並禁止其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採購辦公室、社會中介機構或者採購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採購辦公室或採購機關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及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採購的,貸款人或者贈款人對採購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一條 固原行署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政府採購的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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