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稅費保障辦法

為加強稅收和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費用(以下簡稱“稅費”)的徵收管理,保障稅費收入,維護納稅人和繳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稅費保障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行政區域內稅費保障工作。本辦法所稱的稅費保障,是指我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稅費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為保障稅費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採取的支持、協助、監督和管理等措施的總稱。
第二章 保障機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費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財稅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稅費共治格局,形成綜合治理稅費的強大合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治理稅費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稅費徵收保障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稅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檔案涉及稅費管理的,應當徵求本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以及政策變化情況,科學預測稅費收入,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費完成、增減變化因素、收入和政策變化影響預測分析,為財政部門編制稅費收入預算和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提供依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涉稅和涉費信息交換制度。可以依託自治區綜合治稅信息共享平台,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涉費信息的交換與共享。
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稅務機關提供本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涉稅和涉費信息,協助做好稅費保障工作。
第九條 稅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涉費信息應當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用於與稅費保障工作無關的事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為加強行政管理工作,需要稅費徵收管理信息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提供。
第三章 稅費協助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本部門和單位掌握的與徵稅和繳費有關的涉稅和涉費信息。已經上線運行自治區綜合治稅信息共享平台的,可以通過該平台提供涉稅和涉費信息。
(一)發展改革部門。提供重點建設項目的審批、備案、核准信息,守信聯合激勵對象及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等信息。
(二)教育部門。提供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登記、變更和註銷信息,有關學歷教育學生學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獨立法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等信息。
(三)科學技術部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開發及轉讓契約認定登記信息,提供外國人在寧夏境內工作等信息。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供技改類項目核准等信息。
(五)公安部門。提供車輛登記、年檢、報廢信息,外國人居留證發放、法定代表人辦理護照等信息,出入境人員和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死亡人口註銷戶籍等信息。
(六)民政部門。提供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信息,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名單信息,有關婚姻狀況等信息。
(七)財政部門。提供國家對企業財政補貼、政府投資項目和政府採購項目的資金撥付和結算等信息。
(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就業創業證》發放信息,各類培訓機構信息,社會保險參保繳費信息,社保卡持卡信息,有關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資格信息、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需課學時等信息。
(九)自然資源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發證信息、不動產權籍信息,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收回等信息,土地違法案件查處信息,探礦權、採礦權許可證發放轉讓信息等自然資源信息。
(十)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環境保護綜合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企業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處罰決定等信息。
(十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供工程招標項目、中標契約簽訂、建設資金投入等信息,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外來建築企業、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網上備案、建築工程驗收備案信息,城市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有關房屋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等信息。
(十二)交通運輸部門。各類車輛營運證的發放、註銷信息,外地車輛從事運輸業務備案信息,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項撥付等信息。
(十三)水利部門。提供水利工程項目的招標、建設進度及工程款結算等信息。
(十四)農業農村部門。提供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信息,從事農業生產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報廢、年檢等信息。
(十五)商務部門。提供出口貿易信息,“走出去”企業相關信息,外商投資企業新設名單信息,上年度已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企業名單信息,招商引資項目認定企業信息,因違反規定被商務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等信息。
(十六)文化和旅遊部門。提供文化(文物)經營單位設立、變更、註銷信息以及個體演員和演出經紀人登記備案等信息。
(十七)衛生健康部門。提供醫療機構設定審批、執業登記、變更登記及註銷等信息,有關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等信息。
(十八)審計部門。在審計工作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涉稅問題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線索,並協助提供相關的稅務審計資料等信息。
(十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企業和部分涉稅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註銷、吊銷登記信息,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變更信息,股東出資備案信息,具有成品油產品檢測資質的機構名單信息,境外專利在境內使用、轉讓等信息。
(二十)國資監管部門。提供監管企業產權轉讓、無償劃轉信息,監管企業集團名錄以及分支機構、成員單位名錄,監管企業工資總額核定方案等信息。
(二十一)體育部門。提供本行政區域內由本部門舉辦的體育比賽的規模、收入及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門掌握的其他相關比賽等信息。
(二十二)統計部門。提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經濟指標,分行業增加值、規模以上企業營業收入、利潤、工資、主要產品產量等信息。
(二十三)醫療保障部門。提供有關在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等信息。
(二十四)公共資源交易部門。提供政府招投標、土地交易等涉及公共資源交易信息。
(二十五)著作權管理部門。提供境內著作權的使用和轉讓信息,境外著作權在境內使用或轉讓等信息。
(二十六)殘疾人聯合會。提供《殘疾人證》發放等信息。
(二十七)海關部門。提供認定為認證企業及失信企業管理的企業名單,海關信用管理各類企業名單,因違反海關法律法規,被海關給予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等信息,納稅人報關單信息,出口企業出口商品及總額數據等信息,進口機器、設備等信息。
(二十八)人民銀行、銀保監、證監等部門和各商業銀行。協助提供企業開戶、企業股權轉讓、產權交易信息,境內相關單位、人員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貸款、還款信息,企業在銀行的資金往來等信息。
(二十九)外匯管理部門。按照“互聯互通、協同監管、風險共治、簡便易行”的原則,對相關外匯收支等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和預警,提高發現、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同時,根據雙方共享的企業分類管理信息,共同實施聯合的激勵和獎懲措施,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動、結果互認。
(三十)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提供相關企業用電、用水、用氣等信息。
除以上部門和單位以外的其他政府相關部門,根據需要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供管理事項產生涉及稅費的信息。
第十二條 財稅機關應當與政府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提供涉及稅費信息的具體範圍、標準、口徑、方式和時限等事項。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涉稅和涉費信息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因履行稅費徵收職責,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協助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稅費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稅務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納稅人和繳費人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監督檢查中發現涉稅和涉費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同級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在稅費管理中發現納稅人和繳費人存在會計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及其他有關部門在辦理設立登記時,應積極推行實名身份驗證。對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的登記、涉稅、涉費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稅務機關。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處理民事和經濟糾紛過程中,如果涉及到徵收稅費、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事宜時,應當告知並協助稅務機關開展執法。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在執法辦案中發現涉稅和涉費問題,應當告知同級稅務機關。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在稅費征管和查辦涉稅案件時,公安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對稅務機關移送的涉嫌逃稅、騙稅、虛開增值稅發票等案件及其他涉稅案件線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查處,共同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的賬戶開設、存款、匯款及證券交易結算資金賬戶,協助稅務機關對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實施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已享受稅收優惠的對象,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告知同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停止對其執行稅收優惠政策並依法追繳相關稅款。
稅務機關發現稅收優惠對象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停止執行稅收優惠政策,並告知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和個人的不動產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出具協助執行文書,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暫停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應當向車輛登記管理部門出具協助執行文書,車輛登記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暫停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依法對欠繳稅費的人員作出不準出境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依法採取不準出境措施。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信用管理制度,定期開展納稅人納稅信息採集、納稅信用評定等工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建立健全納稅信用獎懲機制。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受委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委託代征協定,受委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協定規定的範圍、期限內依法代征和解繳稅款,妥善保管稅收票證,不得不征、少征、擠占、挪用或者延期解繳稅款。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管理、監督、檢查委託代征業務,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代征手續費。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配合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稅收保障辦法》(寧政辦發﹝2017﹞52號)同時廢止。

政府令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3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稅費保障辦法》已經2020年3月3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鹹輝
2020年4月7日

解讀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稅費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自治區政府令形式正式公布,並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寧夏首個保障稅費工作的地方性行政法規,是深入推進全區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成果。
《辦法》共四章二十八條,涵蓋了保障機制、 稅費協助等方面的內容,明確了稅費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涉稅和涉費信息交換制度、建立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等﹔規定了各有關部門協助打擊涉稅涉費違法犯罪活動協助等事項﹔還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涉費信息的渠道和範圍。
《寧夏回族自治區稅收保障辦法》(寧政辦發﹝2017﹞52號)同時廢止。修訂稅費保障辦法是進一步完善法治體系、降低征管成本、維護納稅人和繳費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稅收質量的有力舉措,必將對全區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財稅收入穩步增長產生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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