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是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區稅務局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管理,保障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負責本級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工作。經自治區級(含自治區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區稅務局”)進行資格認定。
經市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所在市財政局、稅務局進行資格認定。
經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所在縣(區、市)財政局、稅務局進行資格認定。
第四條 經認定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下列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五條 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採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並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六條 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2);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營利組織註冊登記證件的複印件;
(四)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上一年度專項報告,包括報告內容應涵蓋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見附屬檔案3);
(五)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鑑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七)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材料及本條第(四)項規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 經自治區級(含自治區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材料由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區稅務局受理、初審。初審合格的,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區稅務局將相關材料移交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審核通過的,自治區財政廳與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區稅務局聯合公布獲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
經市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材料由市級稅務主管部門受理、初審。初審合格的,市級稅務主管部門將相關材料移交市財政局審核;審核通過的,市財政局與市級稅務主管部門聯合公布獲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
經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材料由縣級稅務主管部門受理、初審。初審合格的,縣級稅務主管部門將相關材料移交縣(市、區)財政局審核;審核通過的,縣(市、區)財政局與縣級稅務主管部門聯合公布獲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
非營利組織提交的申請材料由各級主管稅務部門負責存檔。
第八條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組織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部門報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應材料。
第九條 財政、稅務部門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進行聯合審核後於每年4月30日前予以公布;市、縣級財政、稅務部門的公布檔案須報自治區級財政、稅務部門備案。
第十條 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可按照規定享受免稅政策,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部門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部門應當予以追繳。
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註銷時,剩餘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部門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非營利組織的應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開核算,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已認定的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當及時報告認定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覆核。覆核不合格的,由認定部門取消其免稅資格。
第十二條 財政、稅務部門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已認定的非營利組織的監督檢查和稅務檢查力度,在監督檢查或稅務檢查中,發現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由認定機關取消其免稅資格:
(一)登記管理機關在後續管理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部門評定的C級或D級的;
(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五)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六)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因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自其被取消資格的次年起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將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其存在取消免稅優惠資格情形的當年起予以追繳。
第十三條 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自申請年度起計算。
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後六個月內提出複審申請,不提出複審申請或複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複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區稅務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寧財(稅)發〔2017〕358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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