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是為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從源頭上防止違法檔案出台,根據國務院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的通知
寧政辦發〔2023〕1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從源頭上防止違法檔案出台,維護法治統一、政令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公文。
制定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範、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講話材料、工作方案、表彰獎懲、人事任免、議案,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對具體事項的通報、通知、批覆、行政處理決定等檔案,不納入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範圍。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應當堅持依法審核、嚴格程式和協同配合的原則。
第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發規範性檔案,不得以徵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合法性審核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不得提交集體審議。
第二章  審核主體和程式
第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明確具體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審核機構),負責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七條  審核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辦公機構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或者由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起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由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審核;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部門和設區的市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本部門明確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三)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已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由本單位審核機構或者審核人員進行審核,未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統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四)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由牽頭部門會同其他部門進行審核。
第八條  對需要審核的規範性檔案,由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向制定機關辦公機構報送審核材料,審核材料包括下列內容:
(一)檔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制度和措施、起草過程、印發形式等;
(三)制定依據,包括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四)徵求意見(含公開徵求意見)及意見採納情況;
(五)針對不同審核內容需要的其他材料。
具備下列情形的,還應當報送相關審核材料:
(一)擬提請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辦公機構名義印發的,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報送本部門規範性檔案認定結論和合法性審核意見;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及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報送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意見證明材料;
(三)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報送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報送評估論證結論;
(五)組織聽證的,報送聽證報告;
(六)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需要其他程式形成的材料。
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應當提高規範性檔案的計畫性,及時完成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審核材料的報送工作。
第九條  制定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對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報送審核材料的完備性、規範性進行審查。
對材料完備、規範的,轉送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對材料不完備或者不規範的,要求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後,再轉送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條  制定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及時將審核材料轉送審核機構,保障審核機構必要的合法性審核時間。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特別重大、情況複雜、內容較多的,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限,但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審核時限自審核機構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計算。
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規範性檔案的,審核機構應當在制定機關要求時限內完成審核。
第十一條  審核機構收到審核材料後,應當檢查材料是否符合報送要求,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應當配合審核機構做好合法性審核工作,及時補充材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審核機構認為屬於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範圍的,在規定時限內出具合法性審核意見;不屬於規範性檔案的,提出退回的書面意見。 
第三章  審核內容和方式
第十三條  規範性檔案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與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相一致,與上級政策檔案或者其他相關政策檔案相銜接。
第十四條  審核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三)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
(五)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權力或者減少法定職責的情形;
(七)是否違反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
(八)國家和自治區及本辦法規定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審核機構在審核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涉及職責許可權的事項時,應當審核下列內容:
(一)是否屬於地方立法作出規定事項;
(二)是否違反機構編制規定;
(三)是否違法下放屬於本級或者上收屬於下級的法定職權事項;
(四)是否超越職權規定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是否符合“三定”方案規定;
(六)違反職權法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審核機構在審核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涉及行政許可的事項時,應當審核下列內容:
(一)是否違法設定或者規定行政許可;
(二)是否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三)是否違法改變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四)是否擴大行政許可事項範圍;
(五)是否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或者延長行政許可事項的期限;
(六)違反行政許可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審核機構在審核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涉及行政處罰的事項時,應當審核下列內容:
(一)是否違法設定或者規定行政處罰;
(二)是否違法改變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三)是否擴大或者限縮違法行為;
(四)是否增加或者減少行政處罰的種類;
(五)是否擴大或者限縮行政處罰的幅度;
(六)違反行政處罰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審核機構在審核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涉及行政強制的事項時,應當審核下列內容:
(一)是否違法設定或者規定行政強制;
(二)是否違法改變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
(三)是否改變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適用條件和種類;
(四)是否自行延長或者縮短行政強制期限;
(五)違反行政強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審核機構在審核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涉及行政收費的事項時,應當審核下列內容: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是否屬於國家和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所列項目;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主體、收費對象、收費標準、收費範圍、收費期限等內容是否與批准檔案一致;
(三)取消、停徵、減征、免徵或者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調整收費主體、範圍、對象、標準、期限,是否符合設立和批准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許可權;
(四)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不得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二十一條  審核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審核:
(一)書面審核;
(二)要求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及有關部門進行說明;
(三)會同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進行論證或者風險評估、信訪評估;
(四)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進行法律諮詢或者論證。
對影響面廣、情況複雜、社會關注度高的規範性檔案,還可以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審核機構在審核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和機構協助工作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並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答覆或者辦理。
第二十二條  審核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書面審核意見:
(一)認為不存在合法性問題的,提出“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核意見;
(二)認為存在一般合法性問題、修改後可符合合法性審核要求的,提出“應當予以修改”的審核意見,並明確修改意見;
(三)認為存在重大合法性問題,可作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核意見,並說明理由。
審核機構認為還存在其他重要問題的,可以在合法性審核意見中一併提出有關建議。
第二十三條  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規範性檔案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特殊情況下,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制定機關集體審議時,詳細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四條  審核機構應當加強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資料管理,及時將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送審材料等主要資料歸檔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機制建設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將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納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效能目標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工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的指導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定期通報合法性審核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提高規範性檔案質量。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能力建設,配齊配強合法性審核工作力量,加強合法性審核人員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提升合法性審核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二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釐清辦公機構、起草部門或者起草機構、審核機構之間的職責,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協同,做好合法性審核工作。
第二十九條  審核機構因未履職盡責,導致規範性檔案違法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規範性檔案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按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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