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依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六章 三十二條,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 實施範圍:寧夏回族自治區
  • 實施日期:2016年2月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依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集中管理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機關和下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事務公開制度,每年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辦法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實際,制定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實物的數量、質量、技術標準定額,以及會議、培訓、物業服務等服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機關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進行合理分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差旅費、辦公用房管理和維修費用、後勤服務等費用支出管理,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採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
政府各部門應當採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公開招標採購。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接受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類、節儉、合理可行、積極穩妥、動態調整的原則,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畫,資產配置計畫的編制和實施應當堅持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十五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完善資產入庫登記、資產保管清查、資產領用交回等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門的閒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無法調劑使用的,經財政部門審批後,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應當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明確機關用地權屬、編制和實施用地規劃、嚴格使用和處置等措施,對政府各部門用地實行統一管理。
政府各部門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擬新取得土地的,在選址階段應當送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取得供地批覆和土地權證後,將有關材料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納入本級政府機關用地管理範圍。
(二)利用現有土地進行建設的,在辦理規劃手續前,應當徵求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處置土地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管,優先通過調配、置換等方式進行配置利用;確實不宜利用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和統一建設管理制度。辦公用房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和統一建設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按照下列規定統一調配使用:
(一)核定辦公用房面積指標;
(二)開展用房普查;
(三)編制辦公用房調整方案;
(四)加強使用管理;
(五)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權屬登記,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
第二十一條 政府各部門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實施;部門被撤銷的,應當收回其占用的辦公用房或者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進行調整、置換、劃轉。
政府各部門確需購置辦公用房的,由同級機關事務、財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政府各部門應當將辦公用房占用、分配情況送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辦公用房。
處置辦公用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公務用車編制、配備標準、採購、使用管理、維修保養等,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
後勤服務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堅持社會化方向;
(二)保障基本需求;
(三)堅持統一平等;
(四)實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培訓、交流及檢查、通報等形式,加強對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政府機關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開支。
第二十八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差旅、培訓的規定,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差旅、培訓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差旅、培訓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本行政區域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差旅、考察和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超預算、超標準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差旅費和培訓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差旅、培訓的;
(二)採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辦公用房的;
(四)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準租用車輛,或者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豪華內飾,或者借用、占用下級單位、其他單位車輛,或者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捐贈車輛的;
(五)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準提供後勤服務的;
(六)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差旅、考察或者培訓的。
第三十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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