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治區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財政部大氣、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發展歷史,檔案全文,

發展歷史

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5月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檔案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污染防治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治區生態環境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財政部大氣、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防治資金(以下簡稱防治資金),是指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農村生態環境整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和新污染物治理等方面的補助資金。
中央污染防治資金嚴格按照財政部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污染防治項目預算、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編制防治資金預算草案並下達預算,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項目資金監管等工作。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地方編制污染防治項目、組織項目評審入庫,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和重點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開展項目日常監管和評估,推動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持範圍
第四條 防治資金重點用於實施國家重點污染防治項目中履行地方支出責任;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確定的重點污染防治支出事項;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大問題整改項目支出等。
第五條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支持範圍: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大氣環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設;細顆粒物(PM2.5)與臭氧(O3)污染協同控制;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重要事項。申報入庫的項目類型包括:
燃煤污染控制,主要以燃煤鍋爐“煤改電、煤改氣”及非集中供熱區域清潔取暖等農村散煤治理為重點。鍋爐綜合治理,主要以燃煤鍋爐淘汰併網、燃煤鍋爐深度治理、燃氣鍋爐低氮改造等為重點。工業污染治理,主要以工業爐窯綜合治理、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等為重點。大氣環境監測監管能力建設,主要以監測能力建設、監管能力建設、揚塵污染治理設備等為重點。
第六條 水污染防治重點支持範圍: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重要事項。申報入庫的項目類型包括: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以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為目標,支持保護區隔離防護設施、保護區環境問題整治與生態修復、保護區內風險源應急防護、湖庫型水源地富營養化與水華防治項目建設等。流域水污染治理,以推動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實施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重要生態空間內污染治理項目等。流域水生態修復,以改善河湖水生態環境、提升河湖生態系統健康水平為目標,實施河湖緩衝帶生態保護修復、河湖水域水生植被恢復項目等。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以保護和改善地下水生態環境質量為目標,實施地下水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地下水污染防控與修復、廢棄井封井回填等工程項目。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開展地表水地下水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廢水綜合毒性管理能力建設、水源地監控能力建設、重點河湖突發環境污染應急設施建設等基礎能力提升項目。
第七條 土壤污染防治重點支持範圍: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土壤污染修復治理;土壤污染狀況監測、評估、調查;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應對突出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支出;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八條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支持範圍:企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歷史遺留廢棄污染源整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創新;應對突發事件和信息化監管能力提升等其他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密切相關的項目。
第九條 農村環境整治支持範圍:農村生活污水、黑臭水體治理;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和水源涵養;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用於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能力建設、運行維護等方面資金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範圍。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優先支持水源保護區、黑臭水體集中區域、城鄉結合部、鄉鎮政府駐地、中心村、旅遊風景區等地區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及資源化利用工程,具體包括農村生活污水管網、集中式或分散式處理設施、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再利用設施建設,以及在現有農村污水收集處理再利用較高的地區,因原有設施不能滿足當前治理需求,開展必要的設施改造工程。不包括:城鎮建成區的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建設項目;設施規模與實際需求不匹配、選用技術模式不可行、建設運行成本較高或與當地工作基礎條件不適應等建設內容不合理的項目。
第十條 新污染物治理支持範圍: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加強黃河流域生態敏感區、飲用水源等周邊地區監測評估;加強涉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環境監管;優先支持對突出環境問題貢獻大的新污染物防治項目。
第十一條 防治資金用於能力建設的經費不得超過資金總規模的5%;對已經從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防治資金支持範圍;支持範圍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政策動態調整。
第三章  資金分配方式
第十二條 防治資金採取項目法與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
第十三條 採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支持經國家和自治區審定納入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具體按審定項目中核定的環保投資總額給予一定補助。補助比例原則上保持相對穩定,也可視地方財政困難程度和同類項目成效等情況動態調整。
第十四條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與國家和自治區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指標緊密關聯,大氣、水、土壤和農村環境整治分配權重分別為30%、30%、20%、20%,可根據資金使用效益、生態環境改善成效、預算執行率等情況對資金分配結果進行調整。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防治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防治資金的結轉結餘,按照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加快防治資金預算執行,推動形成實物工作量。
第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生態環境廳提出的分配建議,於每年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財政預算後30日內分解下達當年防治資金。
第五章  資金監督和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以及防治資金使用單位,應加強防治資金績效評價,切實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生態環境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對上報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防治資金。對於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各級財政、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調整和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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