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寧建規發〔2024〕3號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東管委會建設和交通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全區建築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研究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7月29日
內容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中,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公開、共享、評價、信用修復、檔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質量檢測、招標代理機構等建築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區統一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建立完善寧夏建築市場監管服務系統,匯總和發布建築市場信用信息和各方主體信用檔案。對建築市場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公開、評價、信用修復和檔案管理進行監督管理。
各設區市、縣(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本地區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建築市場信用信息採集、歸集、公開、評價、信用修復和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按照依法依規、客觀公正、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總體要求,確保信用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守國家秘密及商業秘密。
第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管理、信訪、人民法院、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的聯繫,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建立數據實時交換和信息共享機制,依法依規實施信用聯合獎懲。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構成
第六條建築市場信用信息由建築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優良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構成。
第七條建築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由企業按照信用信息歸集標準錄入、申報。
基本信息是指建築市場主體的註冊登記信息、企業資質信息、承攬的工程項目信息等。
第八條優良行為信息是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強制性標準,行為規範,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受到縣級以上黨委、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市級以上行業協會(學會)表彰(表揚)獎勵等優良行為信息。
第九條不良行為信息是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等。
不良行為信息應當以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文書、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文書為認定依據。
第十條建築市場信用信息匯總形成信用檔案。
第三章 信用信息歸集與公開
第十一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通過寧夏建築市場監管服務系統,採集、歸集、評價、修復和公開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按照“誰監管、誰負責,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企業、工程項目所在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企業申報或直接採集信用信息並審核其真實性。企業對其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建築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形成或知悉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系統,並依法通過寧夏建築市場監管服務系統和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建築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一)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二)優良行為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
(三)不良行為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並不得低於相關行政處罰期限。
(二)(三)項信息公開期滿後,由負責信息公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該信息從公開或者查詢界面刪除,轉入建築市場信用檔案長期保存。
第十四條通報表揚、表彰獎勵、行政處罰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由負責歸集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變更或刪除相關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修復
第十五條在不良行為信息公開期限內,失信主體在行政處罰期結束後糾正不良信用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向作出不良行為信息行為認定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信用修復材料進行核實,並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建築市場主體記錄的信用信息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由信用信息歸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主動修復:
(一)信用信息的公開期限屆滿的;
(二)被認定為信用信息的依據被撤銷或變更的;
(三)因為政策變化或法律法規修訂,已經不適宜被認定為信用信息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記錄的信用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信息認定部門不得予以修復:
(一)信用主體不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的;
(二)申請修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實施欺詐的;
(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政策檔案明確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信用評價與套用
第十八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寧夏建築市場監管與服務系統平台公開建築市場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及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建築市場信用評價指標主要包括企業工程業績、招標投標、契約履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農民工工資管理、文明施工等,建築市場主體優良行為信息及不良行為信息內容。
第二十條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於每年1月31日前,根據全區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誠信分值排名情況,確定信用主體信用評價等級。在信用評價節點前三年未承接有建築工程項目且當前無在建項目的信用主體,不參與信用階段排名。
建築市場信用主體的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優秀)、B(良好)、C(較好)、D(一般)、E(較差)五個等級。
(一)A(優秀):所在信用主體類別信用分排名前10%(含10%);
(二)B(良好):所在信用主體類別信用分排名在10%-30%(含30%);
(三)C(較好)所在信用主體類別信用分排名在30%-70%(含70%);
(四)D(一般):所在信用主體類別信用分排名在70%-90%(含90%);
(五)E(較差):所在信用主體類別信用分排名後10%。
第二十一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斷豐富信用評價結果的套用領域,在行政審批、資質資格管理、日常監管、工程招標投標、工程保險、表彰評優、市場推介、融資擔保等參考套用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二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異議申請與核查制度,公開異議信息處理部門和聯繫方式。
建築市場主體對評價結果及評價得分有異議的,可在信息公示期、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不良行為信息錄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信用信息歸集部門提出申訴,經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並提交有關材料。
信用信息歸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訴內容進行核實、處理和答覆。需要其他單位協助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並處理,相關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反饋核查結果。經審核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更正,並告知異議申請人;異議不成立,決定不予更正的,應當向異議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過公開期限的不良行為信息對建築市場主體進行失信懲戒,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政策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信用管理工作開展指導和監督檢查,對存在違反建築市場信用採集、歸集、公開、評價、修復、套用等信用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堅持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注意信用主體隱私和商業秘密保護,合法利用信用信息,嚴禁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對有上述行為的,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對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行為,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原有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