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政策若干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政策若干規定》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印發。

該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2012年6月20日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修訂)》同時廢止,投資者已享受原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但尚未期滿的,可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政策若干規定
  • 施行時間:2022年3月1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政策若干規定的通知
寧政規發〔2022〕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政策若干規定》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組織實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檔案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政策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區內外一切有利因素,推動開展高質高效招商引資工作,進一步發揮招商引資在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中的促進作用,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新時代推進西部大開發形成新格局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自治區外引進的,以貨幣資金、實物及無形資產等形式(不包括國家政策性貸款和政府直接投資)投資的企業法人、商(協)會、社會組織或自然人等(不含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投資者。
第三條  除國務院禁止和限制投資經營的行業、領域、業務外,投資者可以依法平等進入相關行業、領域、業務。鼓勵和引導投資者重點向自治區確定的重點優勢產業及其他新興產業投資。
第四條  投資者投資的項目,要堅持能效引領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推動“碳達峰”“碳中和”;落實“雙控”、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要求,實現綠色低碳發展。 
第二章  資金獎補
第五條  對投資者當年完成農業、工業、服務業固定資產投資分別達到1億元、5億元、3億元以上的招商引資項目(不含房地產、商業綜合體開發和礦產資源採選項目),經認定,由自治區招商引資專項資金一次性分別給予固定資產投資額2‰、1‰、1‰,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
第六條  對新引進總部企業,註冊資本(實繳)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或等值外幣金額的,所在縣(市、區)、開發區可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註冊資本(實繳)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不足1億元或等值外幣金額的,所在縣(市、區)、開發區可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  對國(境)內外政府、開發區、企業、戰略投資者等在我區合作建設“園中園”“飛地園區”,當年新引進項目(不含房地產、商業綜合體開發和礦產資源採選項目)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所在市、縣(區)可給予開發區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對以股權合作形式建設的,所在市、縣(區)可給予開發區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並可按股權比例對開發區分成相應財稅。
第八條  對在境內外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企業,自治區人民政府分階段獎勵1000萬元。對新三板掛牌和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企業,自治區人民政府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對科技類投資達到一定金額的投資者,使用科技創新資金進行補助。具體為:
(一)對國家級科研機構、一流大學和創新實力強的投資者在寧新設立整建制研發和成果轉化機構給予投資總額30%、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的支持;設立分支機構給予投資總額3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支持。
(二)對新獲批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在建設期內每年給予1000萬元支持;對獲批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的,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支持;對新獲批自治區產業技術協同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給予投資者一次性500萬元的支持;對新獲批的省部級研發平台,給予投資者一次性100萬元的支持。
(三)對投資者引進國內外先進科技成果及關鍵設備並套用的,按照不超過技術契約交易額或有關股權折算金額的30%給予補助,同一企業年度不超過500萬元。對促成技術交易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介機構,按照不超過技術交易額的2%給予獎補,年度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  對新引進的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中國民營500強、中國服務業500強或行業領軍企業的投資項目,所在縣(市、區)、開發區可給予房租、水電、取暖、物業等辦公費用補助。
第十一條  對在招商引資項目落地過程中起到積極引薦作用的商(協)會、企業、中介組織、機構,所在縣(市、區)可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三章  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  投資者除享受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外,可享受以下自治區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從事符合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新辦企業,除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外,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所得納稅年度起計算優惠期,實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減半”。
(二)對首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免徵三年;對首次認定有效期滿後當年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徵收3年。
(三)對投資者在寧投資新辦且從事國家鼓勵和自治區支持發展產業的企業,其自有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自有自用房產的房產稅實行“三免三減半”。
(四)對投資者新設立的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期貨、財務、金融租賃、融資租賃、消費金融、資產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額貸款、融資性擔保以及股權投資類企業等現代金融服務企業,從取得第一筆收入納稅年度起,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5年。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三條  對招商引資有關項目,由所在縣(市、區)、開發區給予土地優惠政策,具體為:
(一)對納入《全區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庫》的項目,全面保障用地計畫指標,推行新供應工業用地“標準地”制度,對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築係數超過規定標準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的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保障用地指標。
(二)對招商引資項目利用存量土地,發展國家鼓勵的新產業、新業態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對符合相關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三)對投資2億元(含)以上,且投資額80%以上用於農業生產、循環農業、休閒農業和創意農業等方面的現代農業產業基地(開發區)項目,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採取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參與企業項目開發。
第十四條  對納入《全區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庫》的招商引資項目,所在縣(市、區)、開發區可給予水電氣暖等生產要素優先保障和指標傾斜。
第十五條  對納入《全區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庫》的招商引資項目,所在縣(市、區)、開發區可採取引進第三方投資建設廠房、招商引資項目企業自建廠房的方式,支持招商引資項目企業建設標準化廠房,所在縣(市、區)、開發區可給予第三方、招商引資項目企業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對製造業企業以直租方式購置先進設備或以回租方式融資的,自治區財政按其實際融資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其中:直租方式補貼比例3%,回租方式補貼比例2%,單戶企業的補貼額度每年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六條  對招商引資投資者吸納就業、引進人才等,給予一定的補貼和補助:
(一)對投資者創辦的中小微企業吸納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脫貧人口、農村低收入人口、移民搬遷民眾,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所在市、縣(區)可給予一次性就業補貼和培訓補貼,補貼標準按企業實際繳費部分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計算。
(二)對投資者全職和柔性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按自治區相關政策享受相關待遇,並優先納入所在市高精尖缺人才認定範圍並享受相應待遇。全職型高精尖缺人才,所在地級市每年可給予3萬元至20萬元的生活補貼,最長補貼5年。對全職引進的高精尖缺人才,所在地級市可提供最高100萬元購房補貼或最高220平方米的共有產權房,也可申請入住人才公寓。
第十七條  對納入《全區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庫》、信用等級3A以上的招商引資項目,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給予利率優惠、額度支持、續貸保障,發揮政府投資基金作用給予支持。對成功發行公司債、企業債、集合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債券的民營企業,按發債額度每年給予2%的貼息。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條  對招商引資企業的認定及認定檔案的出具,由地級市商務(投促)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  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支持。對吸引境外投資者,或投資者在我區開展外經貿業務的,按照外經貿發展政策給予一定的費用補助。
第二十條  對當年完成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各地根據投資者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度,可考慮給予相應政治待遇和社會榮譽。 
第二十一條  對納入《全區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庫》的招商引資項目,實行全程代辦跟蹤服務。對按照契約約定完成項目建設內容的招商引資項目,在政策兌現方面給予優先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同一招商引資項目不得重複享受同類獎補政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實施。各市、縣(區)、開發區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招商引資政策規定 。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建立招商引資政策更新機制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2012年6月20日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修訂)》(寧政發〔2012〕97號)同時廢止,投資者已享受原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但尚未期滿的,可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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