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區招商引資政策規定實施細則

新疆自治區招商引資政策規定實施細則所稱區外投資企業,是指區外投資者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出資新辦或聯辦的企業,或者區外投資者在新疆租賃、承包的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自治區招商引資政策規定實施細則
  • 地區:新疆自治區
  • 內容:招商引資政策規定
  • 隸屬:政府檔案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新疆自治區招商引資政策規定實施細則所稱區外投資企業,指的是區外投資者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出資新辦或聯辦的企業,或者區外投資者在新疆租賃、承包的企業。

具體內容

第一條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規定》所稱區外投資者,是指出資參與自治區開發建設的在外省、區、市註冊登記的企 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戶籍所在地在外省區市的個人。
《規定》所稱區外投資企業,是指區外投資者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出資新辦或聯辦的企業,或者區外投資者在新疆租賃、承包的企業。
第三條 《規定》適用範圍是:
(一)區外投資者在新疆註冊登記的新辦企業(公司)或收購兼併的企業(公司)。
(二)區外投資者出資額達到註冊資本25%以上、經營期在十年以上、通過合資合作、參股控股等形式在新疆投資新辦的企業。
(三)區外投資者在新疆出資承包或租賃我區企業,承包或租賃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符合以上規定的區外投資企業,其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產業發展政策和方向。
第四條 區外投資者可以用貨幣投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或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採用貨幣以外的其他資產投資的,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該資產進行評估和確認。
第五條 區外投資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按以下程式辦理享受優惠政策事項:
(一)凡已具備生產或經營條件的區外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提交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申請書和有關檔案。
(二)區外投資企業按規定將全部檔案提交齊全後,由具有審核辦理權的主管部門七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
(三)區外投資企業取得《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後,據此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優惠政策事項。各有關部門依據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和有關材料,對區外投資企業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管理許可權批准或報批。
區外投資企業接到不予發放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通知後不服的,可以向原辦理機關提出覆核或向上一級機關提出複議。覆核或複議受理部門應在30日內辦復。
第六條 自治區經協辦和各級經協辦(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是審核辦理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的主管部門。
區外投資者在新疆投資新辦企業或承包、租賃企業,出資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企業所在地的縣(區、市)經協辦(或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辦理,報所在地州市經協辦(或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出資額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州市經協辦(或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辦理,報自治區經協辦備案;出資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由自治區經協辦審核辦理。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邊境經濟合作區,負責審核辦理轄區範圍內的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事項,報自治區經協辦備案。
第七條 申請辦理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一)企業負責人簽署的《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證明書。
(三)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建議書,企業章程。
(四)組建區外投資企業所簽訂的契約書或協定書。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證明區外投資者實際出資的有關檔案。
(六)區外投資者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第八條 區外投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構撤銷或收回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
(一)隱瞞真相、弄虛作假取得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的;
(二)在年度檢查覆核中認定為不符合區外投資企業條件的。
被撤銷或收回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的,停止執行《規定》和本細則的各項優惠政策,對已享受優惠政策減免的稅、費應予補繳,並承擔相應的處罰。
第九條 區外投資企業符合《規定》第四條有關減、免稅優惠規定的,可向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按規定的減免稅管理許可權批准或者報批後執行。
生產性區外投資企業追加投資或用分得的利潤再投資形成新的生產能力,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其追加投資或再投資部分新增的企業所得稅5年,期滿後在《規定》執行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經批准後減免的企業所得稅,必須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
《規定》第四條所稱在一定期限內,暫定為2001年——2010年。
《規定》第四條所稱“自生產經營之日起”、“自經營之日起”,是指生產性企業自實際開工投產之日起和非生產性企業自實際開業之日起(非企業工商註冊登記之日)。
第十條 《規定》下發前已在我區投資的區外投資企業,符合《規定》第二條和本細則第三條的,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生產性區外投資企業,在《規定》執行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興建的我區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可在原已享受 政策優惠的基礎上,從2001年1月起再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期滿後在《規定》執行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規定》第五條,區外投資者在我區投資新辦企業,申請的註冊資本達不到最低法定註冊資 本金要求的,註冊資本金可實行三年內分期到位。申請的註冊資本在法定註冊資本金最低限額之上的,首期出資額不得少於申報註冊資本的10%。
前款所稱首期出資額是指區外投資企業登記註冊時的實際出資額。註冊資本金三年分期到位,是指從註冊之日起,未到位註冊資金12個月內達到註冊資本金法定最低限額的50%,其餘部分應在後24個月內全部到位。
第十二條 《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所稱的高新技術項目是指經過國家或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項目。區外投資企業符合《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須持技術轉讓的書面契約,到自治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下設的技術契約認定登記機構進行認定登記,由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將有關材料按季度統一報自治區地稅局審批。
《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區外投資者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需經國家或省級科技行政部門認定和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作價金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20%的,經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認定後,入股比例可放寬到45%。
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註冊時應到位不低於10%的註冊資本金,缺口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五年內到位。
第十三條 區外投資企業投資符合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先進技術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稱享受邊貿商品進口關稅優惠政策,主要是指比照邊境貿易政策享受減半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並可自行銷售進口商品。
《規定》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主要是指享受加工貿易有關優惠政策,即除國家規定必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的商品外,可免領進口許可證,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符合《規定》第七條和以上條款的,區外投資企業可在烏魯木齊海關申請辦理享受進口稅收優惠待遇,經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符合《規定》第八條的區外投資企業,可向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外經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審核批准或報批後,享受邊境小額貿易權或進出口貿易權。
第十五條 《規定》第九條,區外投資者依法開辦礦山企業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申請暫緩徵收資源稅的,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出具礦山企業合法採礦證明後,可憑證明及有關檔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暫緩徵收資源稅五年。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減征,由區外投資企業提出申請,由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六條 區外投資者來我區開發國有“四荒”(荒山、荒地、荒灘、荒坡)進行種樹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實行誰種樹種草、誰經營、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的政策。開發國有“四荒”的區外投資者,應按依法批准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規定,在進行可行性研究後,確定開發方案,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發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批准。經批准的,區外投資者依法取得土地開發許可證,項目完工後,申請土地開發驗收,憑土地開發驗收手續辦理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區外投資者可憑土地開發許可證和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等手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免徵地方稅費和減免土地使用費,憑土地使用證和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等手續辦理減免土地出讓金。
第十七條 符合《規定》第十條的區外投資企業,申請免徵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牧業稅,經縣級財政徵收機關審核,報上級財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申請免繳土地使用費,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批准。
申請免繳草原使用管理費,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批准。
《規定》第十條所稱“受益年度”是指從取得土地開發許可證的當年起算的第三年。
第十八條 《規定》第十一條,區外投資者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須依照國家及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契約,土地租金(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免繳,可按《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優惠在契約中約定。需審核批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審核批准。
區外投資者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須依照國家及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免繳,可按《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優惠在契約中約定。需審核批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審核批准。
區外投資者在簽定用地契約時尚未取得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而需先行辦理土地劃撥、租賃、出讓等手續並享受優惠的,可在契約中先行約定享受優惠政策部分收費的暫緩繳納條款,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有關收費的緩交手續,待正式取得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時再辦理減免手續,並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 區外投資者從事《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項目和經國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按批准許可權批准後,可按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條 區外投資者在我區投資農、林、牧、副、漁、水利等項目,符合自治區農業綜合開發有關政策規定的,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申請列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並視同我區企業享受有關優惠。
第二十一條 區外投資者在我區貧困地區興辦有助於帶動貧困人口脫貧致富的獨資、合資項目,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扶貧開發項目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主管部門列為扶貧開發項目,協助申辦扶貧貸款。
第二十二條 區外投資企業進行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可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入科技開發項目,並視同我區企業享受有關優惠。
第二十三條 區外投資者凡在我區一次性購買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可憑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及購房契約和房產交易資料,向當地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半繳納購房交易手續費和房產交易稅。
第二十四條 區外投資者在新疆投資和區外投資企業引進人才,符合《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可持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及企業引進人員的有關證明材料,向投資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辦投資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符合規定的企業引進人員的城鎮居民常住戶口,申請免繳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增容費。從區外招收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骨幹,可申請免繳暫住費。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各地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可根據《規定》和本細則制定實施辦法,並報自治區經協辦備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參照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從《規定》執行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