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招商引資工作,更好地發揮招商引資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藏註冊並設有生產經營實體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相關政策明令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外,對投資者一律開放。鼓勵和引導企業重點向高原生物、特色旅遊文化、綠色工業、清潔能源、現代服務業、高新數字、邊貿物流等產業投資。
第二章 稅收政策
第四條 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從事《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產業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執行西部大開發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五條 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減半徵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部分:
1.企業吸納西藏常住人口達到企業職工總數50%(含本數)以上的;
2.企業在西藏的營業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比重40%(含本數)以上的(利用西藏資源生產產品或產品原產地屬於西藏的企業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條款不適用於從事限制類、淘汰類行業的企業。
第六條 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1.從事特色優勢農林牧產品生產、加工的企業或項目;
2.符合條件的扶貧企業或項目;
3.生產經營民族手工產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遊紀念品及民族習俗生產生活用品的企業或項目;
4.從事新型建築材料生產和裝配式建築產業的企業或項目;
5.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的企業或項目;
6.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水處理、垃圾回收、再生資源回收的企業或項目;
7.投資太陽能、風能、地熱等綠色新能源建設並經營的企業或項目;或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的契約能源管理項目和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要求的其他綠色產業或項目;
8.經國家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且高新技術產品產值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產值達不到國家規定比例的,僅對該產品進行免稅);
9.從事新藥研究、開發和生產,傳統藏藥二次開發和規模化生產,中(藏)藥材種植、養殖、加工的企業或項目;
10.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11.福利院、養老院、陵園、圖書館、展覽館、紀念館、博物館等從事與其主業有關的生產經營所得;
12.報刊業、圖書出版業、廣播影視業、音像業、網路業、廣告業、旅遊業、藝術產業和體育產業等九類產業中提供文化製品和服務的文化企業和項目,及其涵蓋上述產業的文化創意企業和項目;
13.天然飲用水、電力、燃氣的生產和供應等自治區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
14.吸納我區農牧民、殘疾人員、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高校畢業生及退役士兵五類人員就業人數達到企業職工總數30%(含本數)以上的;或吸納西藏常住人口就業人數達到企業職工總數70%(含本數)以上的企業。
第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執行稅法規定幅度範圍的最高標準,即: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第三章 金融政策
第八條 企業向在藏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用於西藏自治區境內項目建設、生產經營等符合條件的貸款,執行比全國貸款基準利率低2個百分點的利率政策。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扶貧龍頭企業,申請貸款享受年利率1.08%的西藏扶貧貼息貸款利率政策。
第十條 企業在我區首發上市、新三板掛牌享受“即報即審、審過即發”綠色通道政策。
第十一條 企業在藏投保商業車險、企財險、工程險時,可享受在全國統一費率基礎上下浮不超過10%、20%、20%的優惠費率。
第十二條 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且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的,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
第十三條 對在藏生產經營1年以上的種養大戶、家庭農場以單戶貸款額度不超過50萬元(含本數)為標準,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涉農企業以單戶貸款額度不超過200萬元(含本數)為標準,實施涉農貸款保證保險,給予相應保費補貼和風險補償政策。
第四章 產業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對興辦農牧業產業化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牧場的,採取以獎代補、財政貼息、先建後補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企業進行農產品加工業關鍵技術、工藝和產品研發的,從科技專項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六條 對自治區鼓勵發展的文化產業項目,可申請自治區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對自治區鼓勵發展的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項目,支持企業申報年度國家工業轉型升級(中國製造2025)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商貿流通企業,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獲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企業跨境人民幣業務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允許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赴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股權投資,開展跨境人民幣資金集中運營業務,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
2.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貨物貿易企業,享受A類企業待遇,其貨物貿易用匯自由,外匯收入和支出不受限制。
3.企業開展下列業務的,可通過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予以補貼:承接東部地區加工貿易梯度轉移,對設備採購、廠房建設給予不超過25%、500萬元補貼;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對境外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資質認證、電子商務活動、境外併購和參加國際性展會等所產生的費用給予補貼;對外貿企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以及出口信用保險給予補貼;對企業境外投資前期費用、保險保費、貸款投資進行補貼。
4.大型物流、倉儲企業擴大經營規模和升級改造的,可申請自治區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予以貸款貼息。
第十九條 對於處於產業化起步階段,市場前景好的新興服務業,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國家服務業引導資金。
第二十條 對以下類型的服務業採取股權投資、產業基金、貸款貼息、財政補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1.電子商務、現代物流、科技服務、環保服務、信息服務、廣告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2.養老服務、健康服務、家政服務等民生服務業;
3.農村生產、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務體系建設;
4.全國跨區域農產品流通網路建設;
5.現代服務業的區域性綜合試點。
第二十一條 採用裝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項目可優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適當放寬預售資金監管。裝配式建築業績突出的建築企業,在資質晉升、評獎評優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傾斜。
第二十二條 從事開展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民族手工業、鄉村旅遊業、商貿流通業、資源開發的各類農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實體經濟產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在承擔相應扶貧責任前提下,按照自治區脫貧致富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可由地(市)統籌安排脫貧致富產業發展資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的符合產業扶貧政策的貸款,財政分級按比例給予期限不超過5年的財政貼息,貼息利率不超過在藏金融機構基準利率。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二十四條 企業實施的自治區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只要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第二十五條 優先保障重大項目土地供給,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企業,可一年內分期繳納,首期支付比例不低於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0%;經當地土地出讓協調決策機構認定的特殊項目可兩年內繳清。
第二十六條 對企業工業項目建設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只要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企業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政府可以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方式供應土地。
第二十九條 對企業產業用地可根據產業政策和項目類別採取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供應措施;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在繳納全部出讓金並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新產業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供應。
第三十條 允許農村集體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前提下,利用村鎮建設用地,採取租賃、作價入股等方式參與企業項目開發。
第六章 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條 對符合國家及我區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兩年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西藏自治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企業財務制度健全、管理運行規範的企業,可按照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給予穩崗補貼。
第三十二條 企業符合穩崗補貼申請條件的,對其按照本年度享受的穩崗補貼的3倍給予補貼,補貼資金僅限用於向企業職工發放高原特殊補貼。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和貧困人口就業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吸納高校畢業生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的企業,對其為高校畢業生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10年補貼,其中1-5年期間給予100%補貼、6-8年期間給予50%補貼、9-10年期間給予30%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
2.吸納我區高校畢業生且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並開展崗前培訓,按照2000元/人標準給予一次性培訓補貼。
3.鼓勵企業對招用的貧困人口開展崗前培訓,培訓結束後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憑培訓資料、勞動契約、為貧困人口交納的社保憑證,申領相應工種的培訓補貼和一次性1000元的就業吸納獎勵資金;在勞動契約期內給予企業3年社保補貼,第一年給予100%社保補貼,第二年給予50%社保補貼,第三年給予30%社保補貼。
4.吸納經培訓機構培訓後的貧困人口就業1年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標準,分別給予培訓機構和企業各500元的就業推薦和企業吸納獎勵。
5.工程建設類企業每吸納一名西藏籍高校畢業生就業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的,每次投標評分給予0.2-0.5分的激勵加分,激勵權重累計不高於5%;推行使用銀行保函等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鼓勵企業建立自治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和創客空間,對經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科技、團委等部門認定的自治區級孵化基地、眾創空間和創客空間,根據孵化企業戶數、吸納就業人數等條件,對其給予300萬元至80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資金扶持,建成後每年最高給予200萬元的運行管理費用補貼,補貼時間最長可達5年。
第三十五條 每年安排500萬元創新券獎金,向各類“雙創”主體購買服務。
第三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額度不超過200萬元,期限不超過2年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或擔保基金提供擔保。
第七章 工商服務
第三十七條 母公司註冊資本達到500萬元,有3個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註冊資本之和達到1000萬元,可申請設立企業集團;凡從事農牧業、文化旅遊業的龍頭企業,母公司註冊資本達到500萬元,有2個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註冊資本之和達到1000萬元,可申請設立企業集團。
第三十八條 企業可通過全程電子化登記系統,辦理名稱、設立、變更、備案、註銷等全類型企業登記業務,自助列印營業執照;通過“多證合一”服務平台,辦理“多證合一”“證照分離”事項;除涉及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生態安全、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和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新設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全面實行住所登記申報承諾制。
第三十九條 對企業實施登記部門與公章刻制、涉稅事項、銀行開戶許可的“一窗受理、一網通辦、集成服務、業務協同、互通互認”,實行“只進一扇門”“一次辦到底”服務機制,企業開辦時間縮短至8.5天。
第四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一窗一表”登記備案模式和外商投資企業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事項,直接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八章 其他政策
第四十一條 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所有者,自治區從中小品牌推廣資金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四十二條 獲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金額為8000元/件,實用新型專利資助金額為1200元/件,外觀設計專利資助金額為1000元/件;獲得港澳台地區專利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金額為10000元/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資助金額為2000元/件;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以外途徑獲得國外專利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金額為10000元/件,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資助金額為2000元/件;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獲得國外專利授權的,資助金額為20000元/件。
第四十三條 支持企業申報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對獲得立項的項目,採取後補助的方式予以支持。鼓勵企業建設技術創新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獲得批准的技術創新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可享受相關政策資金和項目支持。
第四十四條 企業可申請共享我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研院所、高校大型科研儀器等科技資源。
第四十五條 支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適度發展,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和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企業職工子女涉及在我區參加高考的,按照《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自治區教育廳〈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招考條件規定〉的通知》(藏政辦發〔2006〕13號)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企業全面享受本規定未盡的國家各項涉企優惠扶持政策。
第四十八條 對2018年1月1日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政策的,可在本規定實施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期滿後,符合本規定減免條件的,可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除國務院和國家部委明令禁止政策外,適用於自治區藏青工業園區。
第五十條 本規定印發前制定的自治區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招商引資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