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

經楚雄州人民政府同意,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23日印發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州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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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程式,充分發揮專家在重大行政決策中的參謀作用,推進政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州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開展專家諮詢論證工作。
州政府根據專家諮詢論證工作需要,遴選具有豐富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建立州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
第三條 州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工作,督促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諮詢論證。
州政府研究室負責專家庫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廣泛遴選、最佳化結構、整合資源、規範運作的原則。
第五條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工作需要,專家庫設立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城市建設、科技創新、依法行政等專家組別,每組不少於5位成員,根據各自專長領域承擔相關諮詢論證工作。
第六條 專家庫成員可以從行業主管部門、教育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社會組織、有關企業等單位中遴選。
第七條 擬聘專家庫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服務決策能力;
(四)熟悉相關領域法律法規、技術規範以及行業發展動態,一般應當具有高級或者相當於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在該領域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五)遵紀守法,未受過刑事處罰、與所在領域履行職責相關的行政處罰以及行業處分等;
(六)具備履行職責的意願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 專家庫成員人選堅持自願原則,採取個人申請、組織推薦、定向邀請等方式,由州政府研究室對被推薦人進行初審並提出擬聘人員名單,報州政府審定批准後,頒發聘書。
第九條 被選聘的專家庫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與諮詢論證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
(二)受邀列席政府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工作會議;
(三)獨立提出諮詢論證意見;
(四)與諮詢論證項目相關的建議可通過相關單位報送州政府領導;
(五)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
(六)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被選聘的專家庫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履行職責,及時提供書面諮詢論證意見;
(二)簽訂保密承諾書,並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州政府形象的活動;
(四)參與的工作與本人或者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係的,主動申請迴避;
(五)不得以州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的身份從事與該身份無關的活動;
(六)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專家庫成員實行聘任制,每屆聘期3年。聘任期滿後,經考核合格,根據工作需要且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續聘。
第十二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增補成員。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及時予以調整或者解聘:
(一)因工作崗位或者職務變動,不宜再作為專家庫成員或者不能繼續承擔諮詢論證工作的;
(二)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履行諮詢論證義務的;
(三)非因客觀原因拒絕參加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活動的;
(四)受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五)因個人原因自願退出的。
第十三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諮詢論證,根據工作需要與州政府研究室聯繫,從專家庫中選擇相關領域專家參與諮詢論證。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的專家應當為單數,一般不少於3位;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者內容特別複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當有5位以上專家參加諮詢論證。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諮詢論證,可以採取召開專家論證會、書面徵詢專家意見、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
州政府領導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就分管工作、重要政策制定,以及其他重大問題,邀請專家參與諮詢論證。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向參與諮詢論證的專家提供決策草案、起草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參與諮詢論證的專家一般應當提供書面諮詢論證意見,簽署姓名並對提供的意見負責;提供口頭諮詢論證意見的,事後應當及時提供書面諮詢論證意見。
第十六條 對專家提供的書面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採納合理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專家諮詢論證情況報告。
專家諮詢論證情況報告應當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專家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決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
(二)決策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決策的執行條件;
(四)決策可能面臨的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風險或者問題;
(五)決策實施後可能引發問題的對策;
(六)對決策方案是否可以施行以及修改的建議;
(七)其他的相關因素研究及建議。
第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為專家庫成員參與諮詢論證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專家諮詢論證的報酬,由決策承辦單位按照本州財政資金使用的規定列支。
第十九條 州政府研究室定期對參與諮詢論證的專家庫成員開展考核,考核過程中應當聽取州政府辦公室及相關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
州政府研究室對積極參與諮詢論證活動並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庫成員予以表彰。
第二十條 承擔諮詢論證工作的專家庫成員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州其他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或者使用州政府的專家庫,具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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