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管理辦法

為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質量,充分發揮專家在重大行政決策工作中的專業優勢,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9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9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審核、監督和評估工作中,組織專家參與論證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並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條 需要組織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應當按照決策事項所涉及的行業和專業,可以在市委市政府決策諮詢委員會、承辦單位知悉的相關行業和專業領域專家庫中選擇專家。
  第五條 市司法局負責督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組織開展專家論證工作。
  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
  市委市政府決策諮詢委員會負責規範市委市政府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制度和工作規則。
  第六條 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書面徵求專家意見;
  (二)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
  (三)委託專家諮詢論證;
  (四)便於專家參與的其他形式。
  第七條 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上級機關有關規定,對決策事項內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判斷,並提出建議。
  第八條 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二)書面徵求專家意見的,應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並署名、蓋章;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應當形成書面會議記錄或紀要,並請參會專家簽字確認;
  (三)承辦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專家出具指定意見。
  第九條 承辦單位對專家提出的意見建議,應當充分論證,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條 專家參與區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工作、專家參與市政府及市政府組成部門其他決策事項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一、制定目的
為了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促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二、制定依據
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瀘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暫行辦法》等檔案的規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須嚴格落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確保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三、主要內容
(一)《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管理辦法》。
1.對市政府重大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並提供必要保障。
2.需要組織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應當按照決策事項所涉及的行業和專業,可以在市委市政府決策諮詢委員會、承辦單位知悉的相關行業和專業領域專家庫中選擇專家。
3.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可以採取書面徵求專家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委託專家諮詢論證、便於專家參與的其他形式。
3.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應當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
4.書面徵求專家意見的,應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並署名、蓋章;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應當形成書面會議記錄或紀要,並請參會專家簽字確認;
5.承辦單位不得強制要求專家出具指定意見。
四、適用範圍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須嚴格落實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式,確保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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