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辦法

《呂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辦法》是呂梁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呂梁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機制,規範決策行為,明確決策責任,確保決策質量,防止決策失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的意見》和《呂梁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決策分為一般行政決策和重大行政決策,一般行政決策實行主管領導個人決定的決策方式,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集體決定的決策方式。
第三條 下列事項為重大決策事項: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會議精神,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市政協的重大建議,研究制定貫徹實施意見;
(二)制定或調整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重大工作方案;
(三)制定或調整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編制市財政預決算、重大項目財政資金安排;
(五)制定或調整農村建設、城市發展、土地利用、城鎮體系、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及其他重點領域的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制定或調整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工業、農業、商貿、旅遊、科教文衛等重大行業規劃,制定或調整產業發展規劃,規劃或調整經濟發展區域和產業區域布局;
(六)制定或調整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七)制定或調整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為維護交通和社會治安秩序而需長期採取的重大管制措施;
(八)制定或調整政府投資、採購、工程招標、國有資產處置、招商引資等方面重大事項的相關政策;
(九)制定或調整開發利用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資源的重大措施;
(十)制定或調整重要行政收費、政府基金的項目、標準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
(十一)制定或調整有關行政管理體制、行政區劃及民主政治建設、基層政權建設的重大措施;
(十二)制定或調整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三)市政府重要的獎懲決定;
(十四)其他涉及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提請和政府規章的制定以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政府重大決策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決策原則。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嚴格履行法定職責。
(二)科學決策原則。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方式,正確處理經濟與社會、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人與自然的關係,使決策符合實際,合理可行。
(三)民主決策原則。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體現和反映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四)為民決策原則。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把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作為決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各項決策合乎民意、順應民心,符合最大多數人的利益。
(五)公開透明原則。除依法依紀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六)風險可控原則。將決策風險是否可控作為作出決策的重要標準,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化解決策風險。
第五條 政府重大決策應當統籌兼顧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兼顧效率與公平,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政府重大決策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政府網站、政府法制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除外。
第七條 政府重大決策應當經過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一般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替代會議議決。需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按市政府工作規則的要求進行。
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由市政府行政首長或行政首長委託市政府分管領導對重大行政事項作出決策的,事後應當以適當方式在必要範圍內通報決策情況。
第八條 市政府行政首長代表本級政府對重大行政事項行使決策權。市政府分管領導、秘書長、市長助理協助行政首長決策。
第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他有關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承辦本級政府重大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
第十條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安排政府重大決策活動,並提供綜合服務;相關部門及政府專家顧問為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政策、專業諮詢等有關服務。
第十一條 由市政府領導提出的重大決策事項、建議,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指定決策承辦單位。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需要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經市政府領導同意後,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指定決策承辦單位。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他有關單位提出需要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的,經市政府辦公廳和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其自身為決策承辦單位。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市政府決策的,可以通過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做好政府重大決策的準備工作:
(一)提出草案。深入開展決策調研工作,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的有關信息,進行匯總,篩選、分析、研究形成決策調研報告,提出一個或多個決策草案。未經認真調查研究的事項不得提交市政府決策。
(二)充分協商。決策事項涉及有關縣(市、區)政府、市直部門或直屬單位的,要事先徵求意見,充分協商。未經充分協商的事項不得提交市政府決策。
(三)公眾參與。對需要公眾參與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需要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方便公眾知曉參與的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15日。對涉及住房、教育、物價、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公用事業、公共運輸、環境保護等決策事項,還應當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及時、準確發布有關信息,通過媒體對意見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決策事項,按規定執行。決策承辦單位對公眾意見要認真研究,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將公眾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對存在分歧的問題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對公眾意見採納情況要作出說明。
(四)專家論證。在調查研究、充分協商聽取意見基礎上,召開專家論證會議,就決策事項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科學性、可行性論證。選擇的專家應當在決策事項涉及領域具有代表性、權威性及專業性,所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具有社會公信力。組織專家論證的,專家要提交書面意見,陳述主要觀點及理由,決策承辦單位綜合專家意見形成論證報告;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論證的,第三方機構要出具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五)風險評估。凡是有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定、環境、財政等方面的風險評估。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並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經評估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存在的風險不可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調整決策方案,否則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六)修改完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徵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的結果起草、修改、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形成決策方案送審稿。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擬訂決策方案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採集的信息失真或者過時;
(二)遺漏必要的信息;
(三)隱瞞、歪曲真實情況;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四條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須報送決策方案匯報材料。匯報材料應綜合反映如下主要內容:決策依據、決策條件、決策風險預測、專家評審意見、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情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決策建議等。涉及資源配置的決策,應當進行綜合效益分析。決策方案含有兩個以上備選方案的,應當分析利弊,提出傾向性的意見。必要時可就匯報內容分解形成專項材料,以附屬檔案形式提請審議。
對提請審議的決策方案匯報材料,應當按照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報送市政府辦公廳。
第十五條 決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應當報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
第十六條 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政府重大決策議題,由市政府行政首長確定。
第十七條 重大決策方案送審稿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須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主要審查決策事項是否體符合法定許可權,決策方案的內容是否與法律法規相牴觸,是否與現行政策規定相協調,是否符合國際慣例,是否存在其它不適當的問題,決策方案制定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必要時,還應當移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編制部門進行會審。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方案作相應修改。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常務會議討論作出決策。
第十八條 政府全體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3天通知與會人員,常務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提前1天通知與會人員,會議有關材料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醞釀意見,做好發言準備。
第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政府重大決策方案,須遵循下列規定:
(一)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參加會議;
(二)決策承辦單位向會議作決策方案說明,回答會議組成人員的詢問;
(三)分管決策事項的市政府領導重點闡述意見,並提出決策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書面提出決策建議;
(四)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應當發表意見;
(五)政府法制機構、法律顧問發表意見;
(六)市政府行政首長在組成人員討論之前原則上不發表傾向性意見。
第二十條 市政府行政首長根據討論情況,對審議的事項逐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再次審議或擱置的決定。
作出同意決定的,形成檔案後由市政府行政首長或其授權的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決策方案不得實施;作出修改決定的,屬文字性修改的,由市政府行政首長或其授權的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發,屬重大原則或實質內容修改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作出再次審議決定的,應按程式重新審議;作出擱置決定的,擱置時間超過一年期限,審議方案自動廢止。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辦公廳應當做好政府重大決策會議記錄,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決策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二)決策事項以及主要問題;
(三)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和表態;
(四)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五)主要分歧意見;
(六)市政府行政首長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辦公廳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政府重大決策檔案,歸檔內容包括政府重大決策會議紀要、會議專項記錄、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報送的材料,以及決策執行過程中涉及執行評估、督促檢查、公眾監督和反饋修正等有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政府重大決策應按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向社會公布。對會議未作出決定和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不得對外泄露。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重大決策形成後,由市政府相關分管領導負責領導決策的執行工作。其中,涉及跨分管工作範圍的,應確定一位市政府分管領導負責,其他有關領導配合。
市政府辦公廳應當對政府重大決策進行工作任務和責任分解,確定執行機構,明確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條有關執行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全面、及時、正確地貫徹執行政府重大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要完善政府信息網路系統,建立健全反應靈敏、運行快捷、協調有效、覆蓋全市的決策執行情況跟蹤反饋機制,並定期對政府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需要調整和完善的,應及時提請市政府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
第二十七條根據政府重大決策執行要求,決策執行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將政府重大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決策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政府重大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部分不能實現時,應當書面向市政府報告,並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
市政府可以根據決策執行機構提出的建議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提出的建議,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作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方案的決定,同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儘量避免或減少損失。緊急情況下,市政府行政首長可以直接作出決定,並做好記錄,事後在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說明。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辦公廳、督查室負責政府重大決策執行的督促落實和考核評價等工作,根據決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專項督查等措施,確保決策方案的正確施行,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督查情況。市政府根據督查情況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以及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決策者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部門和承擔風險評估工作的部門玩忽職守,未認真履行職責,導致政府重大決策失誤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決策執行機構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或者執行偏離決策方案,導致決策不能及時、全面、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追究有關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由紀檢監察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一般行政事項決策以及人事任免、行政問責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不適用本辦法。市政府行政首長和市政府分管領導對一般行政事項決策,應當按照合法、科學、效率、公平的原則和有關要求,擇優決策,並將決策結果以適當方式向市政府其他有關領導通報。
對需經上級政府批准或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重大行政事項,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作出決定後,將相關報告或議案按法定程式報上級政府批准或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其它有關單位的重大決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呂梁市人民政府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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