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臨滄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已經臨滄市人民政府同意,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0月27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滄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27日
  • 發布單位: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製定程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區)政府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區)政府實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凡是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在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前,應當嚴格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是本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指導縣(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
縣(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縣(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指導縣(區)政府工作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司法行政等部門和其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應當配合市、縣(區)政府辦公室做好本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編制或者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以及需要市、縣(區)政府批准的專項發展規劃和重要區域發展規劃;
(二)全局性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國有資產處置、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政府投資的重大社會公益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非政府投資但需經政府審批並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設項目;
(三)制定或者調整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科技教育、城市建設、安全生產、勞動就業、衛生健康、公共服務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以及專營商品、特許經營或者服務的價格;
(五)為保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維護社會治安、社會穩定、社會秩序採取的長期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程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人事任免、內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動和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巨觀調控決策,行政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辦法。
縣(區)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自行決策,不作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縣(區)政府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自行決策,不作為縣(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七條 市、縣(區)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制定本級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遇有重大突發事件等特殊情形影響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製定的,可以適當延期。
第八條 市、縣(區)政府辦公室在組織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前,應當向本級政府所屬部門徵集決策事項建議,並可以根據需要,向下級政府、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徵集決策事項建議。
第九條 市、縣(區)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對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結合市、縣(區)政府年度工作要點和各自管理領域工作,將擬提請市、縣(區)政府決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徵集明確的時限和要求向市、縣(區)政府辦公室報送,並在報送前經本單位的合法性審查機構審查通過。
第十條 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通過建議和提案等方式,向市、縣(區)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市、縣(區)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經研究,認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式處理。
第十一條 市、縣(區)政府辦公室對部門申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審核,並統籌擬訂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審核過程中,可以徵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規劃、司法行政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對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但市、縣(區)政府相關部門未申報的事項,市、縣(區)政府辦公室可以將其直接列入擬訂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十二條 擬列入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市、縣(區)政府辦公室可以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市、縣(區)政府辦公室在對擬列入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進行審核時,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第十三條 市、縣(區)政府辦公室擬訂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後,應當報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市、縣(區)政府分管領導進行審核。市、縣(區)政府分管領導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增加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市、縣(區)政府辦公室應當予以研究。
第十四條 經市、縣(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市、縣(區)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程式將擬訂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提交市、縣(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市、縣(區)政府行政首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市、縣(區)政府辦公室直接列入擬訂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按程式提請市、縣(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市、縣(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後,應當按程式報同級黨委同意。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名稱;
(二)決策承辦單位;
(三)需履行的程式;
(四)決策時間安排。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由市、縣(區)政府辦公室印發,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市、縣(區)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的實際情況,確需對列入目錄的決策事項進行調整或者新增決策事項的,經研究論證後報市、縣(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行政首長審定,並報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同意。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向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意見建議,並將處理情況集中反饋。
第十九條 縣(區)政府制定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 市、縣(區)政府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