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是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製定程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江蘇省行政程式條例》和《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3年11月1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蘇政辦發〔2023〕42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印發信息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政辦發〔2023〕42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1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製定程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江蘇省行政程式條例》和《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製度,每年年初制定並公布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屬於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決策事項,不納入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第三條和《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確定。
第四條 省政府辦公廳和省司法廳負責組織制定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省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製定工作。
第五條 省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結合職責許可權和工作實際,於每年10月向省司法廳報送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並說明理由、主要依據、主要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計畫完成時間等。
省有關部門報送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前,應當根據需要向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社會公眾等徵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建議。
第六條 省領導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省政府辦公廳交省有關部門研究。
第七條 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省政府參事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省政府辦公廳轉省有關部門研究論證。
第八條 省有關部門應當對有關決策事項建議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充分論證,認為需要提請省人民政府出台重大行政決策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納入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一併報送;認為不需要或條件不成熟的,應當及時與建議人或建議單位溝通反饋,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有關情況報省政府辦公廳。
第九條 省司法廳收到省有關部門報送的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後,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諮詢論證。
第十條 省司法廳擬訂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後,應當徵求省有關部門意見,或者提請省政府辦公廳徵求省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報經省政府領導審核後,由省政府辦公廳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按規定報省委同意。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省委同意後,省政府辦公廳應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但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除外。
向社會公布的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列明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單位、計畫完成時間等。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出台前需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依照《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決定》《江蘇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實施辦法(試行)》(蘇政發〔2022〕99號)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公布後,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按計畫擬訂決策草案,並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和《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履行相應程式。
決策承辦部門未按計畫擬訂決策草案的,省政府辦公廳應當督促決策承辦部門抓緊擬訂並報送決策草案,或提交情況說明,並按第十五條規定履行調整程式。
決策承辦部門提交的決策草案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式的,省政府辦公廳應當將決策草案退回決策承辦部門,不得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需要調整的,由省司法廳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論證並經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檔案制定的背景
為貫徹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式制度”的部署,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關於推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年度目錄公開制度的要求,省政府辦公廳組織制定了《江蘇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以規範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製定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
二、哪些事項屬於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依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第三條和《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確定,主要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省內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等。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巨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辦法。
三、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徵集渠道有哪些
省有關部門於每年10月向省司法廳報送下一年度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事項。省領導、市縣人民政府、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省政府參事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經省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後列入決策建議事項報送。
四、如何編制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省政府辦公廳和省司法廳負責組織制定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省司法廳對收到省有關部門報送的決策建議事項,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審查,並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家諮詢論證,擬訂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目錄由省政府辦公廳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按規定報省委同意,於每年年初向社會公布。
五、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執行與落實如何監管
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公布後,決策承辦部門應當按計畫擬訂決策草案,並依法依規履行相應程式。決策承辦部門未按計畫擬訂決策草案或提交的決策草案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式的,省政府辦公廳應當進行督促或將決策草案退回決策承辦部門,不得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六、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是否可以調整
省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需要調整的,由省司法廳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論證並經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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