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辦法

2022年4月2日,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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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規範權力運行,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5〕21號)以及《江蘇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以下簡稱權力清單)的建立、調整、套用、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部門,是指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部門管理機構、列入黨委工作機關序列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在黨委工作機關掛牌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履行行政職能的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權力,是指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徵用、行政備案、其他行政權力等。
本辦法所稱權力清單,是以表格形式對經審核確認的各類行政權力事項進行匯總的系列表單,包括省、設區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四級權力清單。
第三條 本省權力清單基礎事項庫由《省市縣(市、區)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市設權力清單》和《鄉鎮(街道)法定權力事項清單通用目錄》組成。
省級政府部門權力清單由《省市縣(市、區)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中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組成;市縣兩級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分別由《省市縣(市、區)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市設權力清單》中市級、縣級行政權力事項組成;鄉鎮(街道)權力清單由《鄉鎮(街道)法定權力事項清單通用目錄》《市設權力清單》中鄉鎮(街道)行政權力事項以及改革賦權事項組成。
第四條 權力清單的管理遵循依法依規、權責一致、動態調整、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堅持省級統籌、分級負責、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確保全省行政權力事項完整、準確、規範、公開,充分發揮權力清單在轉變政府職能、推動政府部門全面依法正確履職盡責方面的基礎性制度作用。
第五條 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將依法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列入本級人民政府權力清單,涉及行政權力事項的各類套用目錄清單,應當以權力清單為基礎。各級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事項必須按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權力清單之外禁止違法設立或行使行政權力事項。
第六條 全省統一建設權力清單管理系統,最佳化動態調整流程,實現權力清單統一、規範、高效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各級政府部門為權力清單的編制主體、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對權力清單內容的完整性、規範性和準確性負責。
機構編制部門是權力清單的管理部門,負責權力清單管理制度建設,對權力清單的建立、調整、套用進行指導和監督。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權力清單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行政權力事項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行政執法綜合監督管理平台建設中的套用。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保障政府部門在政務服務網、政務服務場所實施行政權力事項,做好運行、維護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編制發布
第八條 權力清單中的行政權力事項應按照《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標準化編制規範》編制,包括權力名稱(含子項)、權力編碼、權力類型、設定依據、行使部門、行使層級、行使內容等要素。
第九條 《省市縣(市、區)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由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組織省級政府各部門編制,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組織專家審核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開。
《市設權力清單》由市級機構編制部門組織市級政府各部門編制,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市級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專家審核論證後,報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開,並按程式報省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鄉鎮(街道)法定權力事項清單通用目錄》由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組織市縣機構編制部門編制,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專家審核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開。
省市縣三級權力清單分別由機構編制部門組織同級政府部門進行編制,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鄉鎮(街道)權力清單由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統一編制。
第十條 除保密事項外,政府部門權力清單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在本級政府入口網站、本部門入口網站和本級政務服務網等平台上對外公布,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權力清單實行動態調整,根據行政權力事項的新增、取消、變更(含下放、委託、賦權、上收,下同)等情況及時對權力清單進行調整更新,確保權力清單的權威性、時效性和準確性。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門應當申請增加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等設定依據新立、修訂應當增加的;
(二)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決定下放管理層級,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因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應當增加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門應當申請取消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等設定依據新立、修訂或廢止,導致原設定依據失效的;
(二)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需要對應取消的;
(三)因機構改革或職能調整,相關行政權力事項不再實施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門應當申請變更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等設定依據新立、修訂或廢止,導致行政權力事項發生變化的;
(二)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決定對行政權力事項予以調整的;
(三)行政權力事項名稱(含子項)、權力類型、設定依據、行使部門、行使層級、行使內容等要素髮生變化,需要調整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予以調整的情形。
第十五條 行政權力事項的新增、取消、變更,由政府部門在權力清單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正式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調整意見,機構編制部門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後,司法行政部門於7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
“放管服”改革等各類改革涉及行政權力事項新增、取消、變更的,由本級有關改革牽頭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並發文後,由機構編制部門及時調整。
第十六條 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並正式印發的涉及行政權力事項的各類目錄清單發布後,權力清單應按規定及時調整。
第十七條 政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動態調整應經部門法制機構審查、部門會議集體討論通過,並以書面檔案正式報送至機構編制部門後,在權力清單管理系統中提出調整申請。
《省市縣(市、區)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和《鄉鎮(街道)法定權力事項清單通用目錄》由省級政府部門提出調整申請。《市設權力清單》由市級政府部門提出調整申請,其中,市設行政權力事項的新增需報省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省市縣三級權力清單分別由機構編制部門組織同級政府部門根據權力清單基礎事項庫變動情況及時按程式進行調整,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鄉鎮(街道)權力清單由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動態調整。
政府部門因機構撤銷、合併、分設的,由繼續行使行政權力事項的政府部門負責提出調整申請。
應由上級政府部門提出調整申請的行政權力事項未及時調整的,下級政府部門應及時向上級政府部門和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書面報告,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收到報告後,確需向上級機構編制部門報告的,應及時進行專題報告。
第十八條 政府部門提出權力清單調整意見,應當說明理由,並提供增加、取消或變更行政權力事項的具體法定依據。權力清單動態調整應當充分論證,依法依規進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權力清單。
第十九條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年度權力清單動態調整情況,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對外發布本年度最新版本權力清單。
第五章 套用監督
第二十條 權力清單通過權力清單管理系統,與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行政執法綜合監督管理平台、一體化綜合監管平台、鄉鎮(街道)審批服務綜合執法一體化平台等各類權力清單套用平台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實時共享。
“放管服”改革、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整合基層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改革、“證照分離”改革、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網際網路+監管”等各類改革涉及行政權力事項的,以及向鄉鎮(街道)賦權,必須以權力清單為基礎,確保全省行政權力事項的統一規範。
第二十一條 機構編制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政務服務、政府督查等部門,加強對權力清單動態調整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政府部門在編制、調整權力清單中遺漏行政權力事項或將設定依據不充分、不準確的事項列入權力清單的,出現本辦法規定應當調整權力清單的情形而政府部門未及時主動發起調整的,實際運行的權力事項與權力清單不一致的,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司法行政、政務服務和政府督查等部門督促政府部門限期整改,並視情況予以通報。
第二十二條 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權力清單運行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可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提出調整行政權力事項、完善“三定”規定和修改法律、法規、規章的意見建議。
權力清單動態調整和運行情況應作為年度機構編制重大事項報告、部門履職盡責考核以及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部門權力清單的管理,明確本部門權力清單管理工作的牽頭機構,統籌做好本部門權力清單編制、調整、套用等相關工作,對下級部門推行權力清單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機構編制部門、政府部門應當建立權力清單社會公眾意見建議收集制度,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權力清單調整最佳化等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及就行權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的投訴和舉報,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予以回應,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行政權力事項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1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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