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辦法

(2013年3月27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7月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2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辦法
  • 類別:相關辭彙
  • 時間:2013年3月27日
  • 相關江蘇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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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行政事業性收費,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設立、審批及其實施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及其財政、價格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在依法實施社會公共管理,或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統一領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價格部門是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財政、價格部門共同做好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堅持依法設立、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目錄管理、收費審批、收費公示、收費評估、年度審驗和收支兩條線等管理制度。
項目設立與標準制定
第六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或者批准。
第七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設立及其標準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和效率;
(二)合理補償管理或者服務成本;
(三)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五)符合國際慣例和國際對等原則。
第八條 有下列依據之一的,可以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一)法律、法規;
(二)國務院財政、價格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第九條 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以及制定、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由省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省財政、價格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內容應當包括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收費標準對收費對象和相關行業的影響評價等,並附具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申請依據;
(三)相關成本測算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價格部門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省財政、價格部門收到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制定、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材料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告知申請單位及時補正;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依據收費性質分類核定:
(一)行政管理類收費標準,按照行使管理職能的直接成本核定;
(二)資源補償類收費標準,參考相關資源的價值、稀缺程度,以及相關環境污染治理和恢復成本,併兼顧合理利用資源等因素核定;
(三)依法強制實施檢驗、檢測、檢定、認證、檢疫等鑑定類收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核定;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組織的考試類收費標準,按照組織報名考試的實際成本核定;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開展的強制性培訓類收費標準,按照培訓的社會平均成本核定;
(六)其他收費類別的收費標準,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核定。
實施相關管理或者服務有財政撥款等經費來源的,核定收費標準時應當予以扣除。
第十二條 省財政、價格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財政和價格部門審批;情況複雜的,經省財政、價格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期30個工作日。
專家論證、成本監審或者組織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時限內。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審批時,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聽取收費對象、相關管理和監督部門的意見;屬於新設立收費項目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公開徵求意見;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民生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需要變更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單位、收費對象、收費範圍、收費頻次、收費期限以及收費性質等內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辦理。
省財政、價格部門認為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宜繼續執行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撤銷。
第十五條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應當規定試行期限,試行期限不超過2年。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認為試行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收費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個月前,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重新提出申請;收費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停止收費。
第十六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時,涉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起草部門應當徵求省財政、價格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廢止或者修改,取消收費項目的,收費單位應當停止收費。省財政、價格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緩收、減收或者免收屬於本級財政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目錄管理。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定期編制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向社會公布。
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定期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或者臨時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減輕企業負擔,支持和扶持企業發展。減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形成目錄向社會公開;降低收費標準、臨時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形成目錄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管理。收費單位在實施收費前,應當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收費許可證。
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使用國家或者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
收費單位持行政事業性收費批准檔案向財政部門申請領取財政票據。
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稅務機關執收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稅務票證。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收費單位應當按照省價格、財政部門的規定,到原發證機關進行年度審驗。未經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收費。
價格主管部門開展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度審驗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公示制度。收費單位實施收費時,應當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收費對象、優惠減免規定、監督舉報電話以及收費許可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審批許可權確定的收入歸屬,納入相應級次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
收費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使用票據收費或者進行收費公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六條 收費單位需要委託其他單位實施收費的,應當報價格、財政部門批准,由價格主管部門在收費許可證上予以標明。
委託收費單位對受委託單位實施收費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收費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收費單位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收費單位名義實施收費;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收費。
第二十七條 收費單位應當加強收費自律,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收費單位依法收費,制止違法收費行為。
財政、價格部門應當對收費單位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誠信考核,建立誠信檔案,引導收費單位誠信自律。
第二十八條 財政、價格部門應當組織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適時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調整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財政、價格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施監督檢查時,收費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所需的賬簿、單據、憑證、檔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實施和管理行為進行舉報。
價格、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調查、處理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一條 審計、監察機關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收費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價格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未經批准設立收費項目或者制定、調整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收費主體、對象、標準、範圍、期限、方式、頻次等收費的;
(三)收費項目被取消或者撤銷後繼續收費的;
(四)只收費不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的;
(五)違反規定強行服務、強制收費或者以保證金、押金、贊助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六)未經批准委託收費的;
(七)違反收費許可證相關管理規定的;
(八)未按照規定進行收費公示的;
(九)違反票據管理規定收費的;
(十)違反收支兩條線相關管理規定的;
(十一)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瞞報、虛報、拒報收費情況的;
(十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鄉(鎮)、縣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超越許可權擅自批准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制定、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由省財政、價格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財政、價格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泄露秘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侵犯收費單位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服務取得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中央駐蘇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8年6月1日發布施行的《江蘇省收費管理規定》(蘇政發[1988]72號)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七、對《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五條中的“目錄管理”修改為“目錄清單管理”,“年度審驗”修改為“年度報告、收費巡訪”。
(二)將第八條修改為:“有下列依據之一的,可以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一)法律、行政法規;
“(二)國務院決定和命令;
“(三)省地方性法規。”
(三)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定期編制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
(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年度收費報告制度。”
(五)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費巡訪制度,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收費單位日常收費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
(六)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以及收費許可證”。
(七)刪去第二十六條中的“,由價格主管部門在收費許可證上予以標明”。
(八)將第三十二條第七項修改為:“(七)未按照規定進行年度報告的;”。

檔案解讀

2013年3月27日,省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辦法》,7月8日發布,將於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辦法》的出台,是省政府轉變政府職能,規範行政權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服務民眾、服務社會的一個重要體現。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管理辦法,就是通過制度建設,加強對收費項目和收費行為的控制和管理,規範收費項目設定和標準制定,提高收費工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從根本上解決亂收費問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不受侵害。立法主要遵循了以下四項原則。
一、體現從嚴控制的指導思想
堅持從嚴控制收費以及規範、公開管理的理念,在制度設計時著重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嚴格限制設定依據。辦法第八條規定,只有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或者國務院、省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才能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定依據。較大市制定的規章以及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等,都被排除在設定依據之外。
(二)嚴格控制設定許可權。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有新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都必須經省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省級機關部門都無權批准設定。
(三)嚴密規範審批程式。辦法第九條到第十四條,對收費項目設立、收費標準制定和調整的審批程式和要求作了嚴格規定:一是明確了具體的申請、受理、審核程式,確定了申請主體和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設定了受理、審核期限,以杜絕因程式漏洞可能導致的違規行為;二是分別針對行政管理類、資源補償類、考試類、培訓類等不同類型的收費標準明確了核定依據,以增強收費標準核定的科學性、規範性和公開性,力求避免發生收費標準不合理情形;三是規定了公眾參與機制,要求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審批時,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聽取收費對象、相關管理和監督部門的意見,屬於新設立收費項目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公開徵求意見,涉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民生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組織聽證,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決策參與權。
二、確立逐步減少收費項目理念
為切實減輕企業和公眾負擔,從2008年至今,我省共組織過五次較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清理活動,減少了一半以上的收費項目,每年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60多億元,成為全國收費項目最少、收費標準最低、企業負擔最輕的省份之一。減輕企業和公眾負擔,是這次立法的主要目的,為了鞏固清理成果,把減少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進一步納入常態化、法制化管理軌道,《辦法》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從兩個角度作了規定:一是引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緩收、減收或者免收屬於本級財政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二是要求省財政、價格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定期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或者臨時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支持和扶持企業發展。
三、建立有效的收費管理機制
加強對收費單位及其收費行為的監督和管理,是促進收費單位正確履行職責,切實規範收費行為,制止亂收費的重要保障。辦法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建立了一系列收費管理制度,包括:試行期限制度。新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應當有一定的試行期。目的主要是檢驗收費標準的科學性、合理性以及社會的承受能力,對不合理的收費標準,應當及時進行調整或者停止收費;年度審驗制度。收費單位應當按年度到發證機關進行審驗,未經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收費。年度審驗是對收費單位的一次集中和全面審查,可以有效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誠信考核制度。財政、價格部門對收費單位實行收費誠信考核,建立誠信檔案。誠信考核的目的是引導收費單位自律,強化自我管理能力,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評估調整制度。由財政、價格部門組織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收費許可證制度。規定收費單位在實施收費前,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收費許可證。沒有收費許可證,不允許實施收費。
四、切實保障繳費人權益
行政事業性收費與廣大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保障好、維護好廣大人民民眾權益,既是制定辦法的出發點,也是落腳點。為切實維護繳費人權益,辦法除了嚴格控制收費項目,規範收費行為外,還作了其他保障性規定:一是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管理。要求省財政、價格部門定期編制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目錄,向社會公布,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幫助公眾及時辨識不合法、不合理收費;二是實行公示制度。規定收費單位實施收費時,應當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範圍、收費對象、優惠減免規定、監督舉報電話以及收費許可證等,方便社會公眾對收費單位進行監督,防止亂收費情形的發生;三是明確了可以拒絕繳費的情形,對收費單位不按照規定使用票據收費或者進行收費公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四是實行舉報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實施和管理行為進行舉報,價格、財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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