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條例

為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建設服務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內容,發布信息,條例草案,

條例內容

(2020年5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行政許可便利化
第四章 其他政務服務便利化
第五章 關聯服務便利化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開展政務服務便利化活動,以及公用企業事業單位、中介服務機構等開展與政務服務便利化相關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政務服務便利化活動,適用本條例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第三條 政務服務便利化堅持合法、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含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過程中,應當運用數位化、信息化、智慧型化手段,最佳化辦理流程,簡化辦理環節,減少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穩定、公正、透明、可預期的服務環境,最大程度方便企業、民眾辦事創業。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服務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政務服務便利化重大問題,將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並納入綜合考核內容。
第六條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江蘇政務服務網、入口網站、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政務服務便利化政策措施進行宣傳解讀,便於公眾廣泛知曉。
第八條 對在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以清單形式列示政務服務事項,並及時動態調整。
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應當公開,方便申請人查詢。
第十條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依法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審查標準、辦理程式和辦結時限等信息,在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服務大廳等辦公場所公示,並動態更新。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應當執行政務服務標準,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十一條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科學安排公共空間,合理設定服務視窗,健全配套設施設備,建設無障礙環境,為申請人提供便利。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設立標識清楚、方便實用的政務公開專區,提供政務信息查詢、信息公開申請、辦事諮詢答覆等服務。
行政機關和有條件的其他單位可以配備服務終端機等自助設備,方便申請人自助辦理。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對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不見面辦理。鼓勵申請人選擇線上方式提出辦理申請。申請人選擇線下方式提出辦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辦理。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不得限定提出辦理申請的方式。
行政機關應當採取措施,為申請人提供諮詢指導,方便申請人網上辦理、就近辦理;必要時,可以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提供上門辦理、代辦幫辦等便利服務。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公布的辦公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數量等實際情況,為申請人提供預約辦理等便利服務。
第十四條 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應當提供統一身份認證服務,方便申請人在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進行身份認證。
對通過身份認證的申請人,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一次認證、全網通辦服務。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在政務服務大廳設立綜合視窗,為申請人提供統一收件、集中受理服務,申請人只需按照辦事指南提供一套申請材料。
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噹噹場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
對可以通過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共享、核驗的證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相關組織出具的證明材料。
行政機關應當在辦事指南中列示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材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和申請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使用、製作、形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要求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實物印章、紙質證照、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應當為行政機關和申請人提供統一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服務。
第十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以及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
第十九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政務服務事項依法不需要現場勘驗、鑑定、技術審查、集體討論、聽證論證、考試等,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書面決定。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政務服務事項依法需要現場勘驗的,行政機關應當明確勘驗期限,並根據實際情況對申請人開展指導。現場勘驗涉及多個部門的,由一個部門牽頭組織聯合勘驗。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對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期限有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行政機關承諾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期限少於法定期限的,應當在承諾期限內辦結。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或者涉及金融許可外,開辦企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結,工業建設項目施工許可應當在五十個工作日內辦結;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應當在一百個工作日內辦結。但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辦結時限少於上述期限的除外。
第三章 行政許可便利化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或者市場機制能夠解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規定不得設立行政許可的事項,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嚴禁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對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依法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等多種方式,最佳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三條 經依法批准,行政機關可以按照法定程式和要求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後,原行政機關不得再行使,並依法履行事中事後監管職責。
第二十四條 行政許可權未集中由其他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機關應當進駐本級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不進駐辦理更方便申請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許可事項調整由下級行政機關辦理的,承接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方案,做好承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行政許可事項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辦理的,本級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為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事項辦理進度查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改進審批環節,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工程建設項目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最佳化流程、便利辦理的原則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階段,各階段由一個部門牽頭組織協調,實行並聯審批,限時辦結。申請人在每個審批階段按照規定填報一張申請表單,提交一套申報材料。
第二十九條 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外,對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達到行政許可條件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可以實行告知承諾。
實行告知承諾的具體事項清單,由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實行告知承諾的具體事項辦事指南中,列示告知承諾具體內容和要求。
行政機關辦理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選擇告知承諾方式並提供告知承諾文書。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許可條件,能夠按照規定在承諾期限內提交材料,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責任的,行政機關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作出確認和承諾。
申請人作出承諾後,行政機關尚未作出相關決定前,申請人可以提出解除承諾。
第三十一條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後,被許可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承諾,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對被許可人承諾的履行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被許可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行政機關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因承諾不實被撤銷許可的信息作為不良信息記入被許可人的信用檔案,在該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屆滿或者信用修復前,對該被許可人不再適用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
第四章 其他政務服務便利化
第三十二條 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製定的涉及市場主體的產業、稅費、融資、人才等優惠政策,行政機關應當編制辦事指南並自發布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在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集中公開。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涉企政策輔導機制,通過宣傳、解讀和接受諮詢等多種形式,在法律諮詢、市場信息、風險防範以及融資等方面給予幫助和服務,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金融企業產權登記確認、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其他政務服務事項引入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統一受理、分類審批、限時辦結的要求,及時辦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辦理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待遇和其他福利等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事項向鄉鎮(街道)、村(社區)延伸,實現就近辦理;需要上報流轉的事項,可以實行代辦或者幫辦。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依法將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政務服務事項的審批許可權下放到鄉鎮(街道)。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鄉鎮(街道)、村(社區)提供人才、技術、資金、網路連線埠等方面的支持,按照全科政務服務模式要求加強基層政務服務工作人員能力建設,發揮格線化社會治理機制在政務服務中的作用,提升基層政務服務效率。
第三十六條 下列相關事項實行一窗受理、集成辦理:
(一)商事主體設立登記、公章備案、發票申領等相關事項;
(二)新生兒出生戶口申報、醫保參保、社保卡領取、生育保險待遇辦理等相關事項;
(三)婚姻登記、生育登記、常住戶口遷移等相關事項;
(四)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住房公積金貸款、稅費繳納、常住戶口遷移等相關事項;
(五)其他能夠實行一窗受理、集成辦理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外的為申請人設定權益或者減免義務的有關政務服務事項,實行告知承諾的,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五章 關聯服務便利化
第三十八條 與政務服務事項相關聯的業務,可以引入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服務大廳辦理,為申請人提供便利的關聯服務。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辦理房屋交易、不動產登記等事項時,可以一併申請辦理水、電、氣、網路、有線電視過戶等公用事業關聯業務。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範相關經營服務性收費,並在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服務大廳公示。
第四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藥品集中採購,以及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資源、資產股權、環境權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智慧型化,實現不見面交易。相關主體的信息材料應當一次收集、共享使用、及時更新。實行數字證書互認,依法使用電子證照、電子材料。
第四十一條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外,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中介服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報告等中介服務材料。
行政機關能夠通過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解決以及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不得設定中介服務事項。
行政機關應當以清單形式列示中介服務事項,方便申請人查詢,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 對依法應當提供技術審查、鑑定、評估、鑑證等報告的,申請人可以委託具備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組織編制;申請人自身具備條件的,也可以自行組織編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中介服務機構對其出具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項目開展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聯合審查,統一受理申請,統一反饋結果。開展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應當引入電子審圖、網上審圖等方式,最佳化審圖流程,限時辦結。
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實行限時聯合驗收。對驗收過程中涉及的不同行政機關要求的測繪內容,建設單位可以一次性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進行聯合測繪,測繪成果應當在驗收時共享使用。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統一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對建設用地、企業投資項目涉及的評估評價事項等開展區域評估。
區域評估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評估結果實行區域內項目共享使用。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整合最佳化本行政區域各類業務系統和辦事服務平台,建設並依託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開展線上政務服務、諮詢投訴、數據共享交換、政情民意大數據分析、綜合監管等工作,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實現業務系統和數據互聯共享。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整合移動端服務資源,推動實現政務服務事項移動端辦理。
第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大廳標準化建設,落實首問負責、首辦負責、一次性告知、聯合辦理、限時辦結、預約服務、延時服務、幫辦代辦等制度和措施,建立政務服務評價考核制度。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務服務工作人員開展政務服務能力培訓,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過程記錄和實時監督,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與集中行使的行政許可許可權業務對口的上級行政機關為上級業務指導部門。上級業務指導部門應當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開展業務指導,做好業務連線埠對接、人員培訓、政策檔案傳達和信息共享、數據推送等工作。
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與原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許可和事中事後監管信息雙向推送機制,共享業務指導政策檔案信息。
第四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推動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向鄉鎮(街道)、村(社區)延伸,實現政務服務基層全覆蓋。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政府建設的統籌協調,推進全省數據資源整合共享,利用人工智慧、區塊鏈、雲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實現以企業、民眾為中心的全過程政務服務模式。
對於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共享數據資源的政務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系統。
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政務信息化建設有關規定,根據政務服務便利化要求和信息共享需要,梳理、明確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實現同級行政機關和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開放、共享數據,並確保及時、準確。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並確保共享獲得的政務數據安全,不得將政務數據用於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隨意更改共享獲得的政務數據。
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管理單位和行政機關應當加強網路安全防護,保障政務數據共享交換系統安全。
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已經取消、調整的行政許可許可權事項,以及實行告知承諾、區域評估等措施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制定對應每個事項的監管措施,開展政務服務事中事後監管。
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政務服務便利化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整合政務熱線,建立健全12345線上平台,統一接受政務服務諮詢、建議和投訴、舉報,向社會公布受理流程和辦理時限。
第五十三條 重大自然災害事件、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應對期間,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及時在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服務大廳,通過專欄辦理、專窗服務方式,集中統一辦理應對突發事件政務服務事項。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建立政務服務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代表、工商聯代表、無黨派人士、企業職工代表、城鄉居民代表等擔任特約監督員,對政務服務工作開展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編制本行業、領域監管事項目錄。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和抽查事項、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開展綜合行政執法或者儘可能合併、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
行政機關開展隨機檢查應當形成檢查記錄,及時通告檢查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對守信申請人採取激勵措施,對失信申請人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政務服務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發布信息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 36 號
《江蘇省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20年5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5月15日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2017年以來,遼寧省、黑龍江省、陝西省、河北省、天津市等地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高政府辦事效率,激發市場活力,增強企業和民眾獲得感,相繼制定出台了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或相關改革條例。2018年11月,浙江省為了提高行政效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我省政務服務、“放管服”改革基礎紮實、重點突出、內容豐富、特色明顯、成效顯著,適時進行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立法,對於推進我省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最佳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是固化我省“放管服”改革成效的現實需要。“放管服”改革作為重塑市場、社會和政府三者應有地位、更好發揮三者作用的關鍵舉措,對於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釋放市場和社會的活力具有重要的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指出“要加快完善公平競爭的市場建設”,“要提高政務服務信息化、智慧型化、精準化、便利化水平,讓民眾少跑腿”。近年來,我省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圍繞“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的目標定位,在“放管服”改革和政務服務便利化方面取得了較大成效,“不見面審批(服務)”、“網際網路+政務服務”、五級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面的改革經驗和做法已經在全國形成一定影響力,並成為全國“放管服”改革的標桿。當前,亟需通過立法,把推進改革過程中形成的“一網通辦”、“集中審批”、“數位化聯合審圖”、“區域評估”等行之有效的改革做法固化下來,上升為法律規範,使之成為全省推進改革的根本遵循。
二是解決我省“放管服”改革問題的現實需要。2013年以來,隨著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我省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各項工作,政務服務水平不斷提升。尤其是本輪機構改革後,省政務服務管理部門集成了“放管服”改革、“網際網路+政務服務”、政務服務管理、電子政務、公共資源交易、大數據管理等職責,實現了改革的頂層設計到一線實施的閉環模式和審批服務鏈條的全覆蓋。但在改革推進過程中,各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都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特別是對標國際標準和國內一流水平,一些長期以來制約政務服務便利化發展的體制性、機制性、結構性的矛盾和問題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有效解決,與“為全國做好標桿的定位”“打造全國最好的政務服務環境”的要求還有許多不符合、不適應的方面。如政務服務管理制度標準不統一、服務質量和效率參差不齊、政務服務資源整合不到位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省進一步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和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為此,迫切需要制定《條例》,將好的做法上升為法規制度,從而更好地適應江蘇政務服務便利化建設的需要,進一步放大改革成效,讓更多的企業和民眾能夠享受到改革的“紅利”。
三是貫徹《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的現實需要。為從制度層面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更為有力的保障和支撐,全面提升政務服務規範化、便利化水平,依法促進和保障一體化線上平台建設,推動實現政務服務事項全國標準統一、全流程網上辦理,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國務院於2019年4月和10月相繼出台了《若干規定》和《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並明確了一體化線上平台建設的目標要求和總體架構,進一步規範了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等內容。我省在加快建成一體化線上平台,推進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加快政務服務線上線下全面融合,推動就近辦、異地辦、隨時辦等方面,需要制定與之相對應的落實舉措,確保《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若干規定》在江蘇得到順利的貫徹實施。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4月8日,省政務辦向樊金龍常務副省長提交了建議加快立法進程的書面報告,樊金龍常務副省長呈請婁書記、吳省長審示。4月10日,婁書記作出了“同意推進”的重要批示。根據婁書記和吳省長的批示精神,分別於4月16日、4月25日與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廳領導和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就立法的主題、內容、工作安排、時間計畫等問題進行充分溝通和商議。4月30日,形成立法的初步意見報告,確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報請婁書記、吳省長和樊金龍常務副省長圈閱同意。之後,省政務辦成立專門班子,集中力量在廣泛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數易其稿,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於8月14日向省政府報送了送審稿。8月19日,省司法廳收到省政府辦公廳交辦件後,立即抽調骨幹成立立法工作小組,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組織召開了《條例(草案)》送審稿起草說明會,與省政務辦協商確定了《條例(草案)》的體例結構、邏輯框架和核心內容。在此基礎上,省司法廳對送審稿進行了初步審查和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省各有關部門、單位和13個設區市政府的意見,並通過江蘇政府法制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9月18日至20日,省司法廳會同省政務辦在南京市、常州市開展了立法調研和實地走訪,聽取了基層有關部門、單位和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的企業等相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省司法廳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並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1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明確適用範圍
今年公布施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務院關於線上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中,對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和通過線上政務服務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都作出保障性規定,明確政務服務事項包括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中辦、國辦《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將行政權力事項具體劃分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和其他類別。在調研和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建議對行政許可以外的其他事項作適當列舉,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涉及的行政行為種類。為此,《條例(草案)》在不照抄上位法規定的前提下,在第一章“總則”中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和相關組織開展政務服務便利化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二條);在第二章“行政許可便利化”的一般規定中,明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以外的可以為申請人設定權益或者免除義務的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其他行政行為,開展相應政務服務,參照行政許可便利化的要求執行(第二十二條),實現與國家規定的政務服務事項範圍的邏輯銜接。
(二)突出不見面審批經驗
我省“不見面審批”經驗做法得到中辦、國辦《關於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在全國範圍內的推廣。《條例(草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總結我省經驗,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應當通過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不見面辦理(第九條)。行政機關和有條件的其他單位可以配備服務終端機等自助設備,方便申請人自助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第十條)。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應當為申請人提供身份認證渠道,對通過身份認證的申請人,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一次認證、全網通辦服務(第十二條)。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行政許可的依據(第十四條)。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應當為行政機關和申請人提供統一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服務(第十九條)。考慮到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和需求,綜合各有關方面的意見,《條例(草案)》同時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採取措施,為申請人提供諮詢指導,方便申請人網上辦理、依法就近辦理行政許可。申請人要求當面辦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允許。必要時,可以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提供上門辦理等便利服務(第九條)。
(三)體現最新改革成果
在調研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各有關方面普遍要求將我省在“放管服”改革中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的具體措施通過地方性法規法定化。為此,《條例(草案)》對改革、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事項聯合辦理、證明材料要求、條件告知承諾以及公共資源交易、區域評估共享等,作出一系列規定,如: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或者涉及金融許可外,開辦企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結,工業建設項目許可應當在五十個工作日內辦結(第二十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對可以通過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共享、核驗的證照批文等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相關組織出具的證明材料(第十五條)。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許可事項外,對能夠通過事中事後監管達到行政許可條件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行政許可等事項,行政機關可以實行告知承諾(第二十八條)。行政許可等事項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第二十七條)。與辦理行政許可等政務服務事項相關聯的業務,可以納入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服務大廳辦理,為申請人提供便利的關聯服務(第三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在開發區等有條件的區域對建設用地、企業投資項目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等開展區域評估,評估結果實行區域內項目共享使用(第三十八條)。
(四)強化便利化保障監督
為了有效保障政務服務便利化的順利實施,同時從對政務服務便利化“監管”的角度來規範便利化行為,進一步促進行政機關和相關組織最佳化政務服務,提供更為便利的政務服務,《條例(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便利化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四條),明確了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政務服務便利化工作中的職責(第五條);對推進政務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提出相關要求,應當設立綜合視窗,落實首問負責、首辦負責、一次性告知、聯合辦理、限時辦結、預約服務、延時服務、幫辦代辦等便利化制度和措施,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開展評價考核(第四十條);對接受政務服務諮詢、建議和投訴、舉報的方式進行規定(第四十四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建立政務服務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企業職工、城鄉居民代表擔任特約監督員,開展監督工作(第四十五條)。同時明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理整合政務熱線,建立健全線上平台,接受政務服務諮詢、建議和投訴、舉報(第四十四條),並可以通過實施事中事後監管、聯合檢查、信用監管等方式(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保證全省政務服務便利化的有效施行。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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