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82號
《湖北省行政權力清單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國生
2015年11月15日
管理辦法
湖北省行政權力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行
行政權力清單制度,規範和最佳化行政權力運行,促進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和廉潔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
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
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權力清單的制定、運行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適時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將其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法定依據、實施主體、運行流程、職責許可權、監督方式、救濟渠道和追責情形等事項,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應當遵循職權法定、簡政放權、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和科學有效的權力監督、制約、協調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並做到與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統籌推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具體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下級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權力清單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體負責本部門和單位行政權力清單的制定與運行。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制定全省統一的清單工作標準,做到相同層級政府行政職權事項數量基本相當,相同行政職權名稱及其有關要素基本一致。
第七條 行政權力清單所列行政職權按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和其他類等十大類別進行分類。
其他類行政職權包括行政備案、行政徵用等。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按照職權法定的要求對行政職權進行分類和全面梳理,提出擬保留、取消、下放、調整的意見或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擬保留的行政職權事項應分類逐項填報行政職權基本信息目錄,包括職權名稱、法定依據、編碼、類型、行使主體、運行流程圖、監督方式、救濟渠道和追責情形等要素,涉及收費的項目應包括收費依據和標準。
行政職權基本信息目錄中,應當釐清與行政職權相對應的責任事項,明確責任主體,列明追責情形。
第十條 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應明確各個辦理環節的承辦機構、辦理要求、辦理時限等。同類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繪製通用流程圖。
第十一條 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作為依據的行政職權事項予以保留。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職權,應當及時取消;確有必要保留的,依法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
雖有法定依據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定依據相互衝突矛盾的,調整對象消失、多年不發生管理行為的行政職權事項,應當提出取消或調整建議。
第十二條 除下列事項外,行政職權應當依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或下放給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應當由省、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的行政職權事項;
(二)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資源開發與利用等領域的行政職權事項;
(三)跨區域、跨流域聯合執法的事項;
(四)其他需要由省、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的重大事項。
上級人民政府決定下放的行政職權事項,相關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及時做好承接工作。
第十三條 對工作內容相同或相近,具有前後環節的審查、核准、確認等情況的行政職權事項,應當按照簡化辦事環節、最佳化辦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進行整合。
行政職權事項的整合、調整和職權行使部門存在爭議的,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牽頭協調處理。
第十四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將行政職權委託其他行政機關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使的,應當同時列入委託和被委託行政機關或組織的行政職權目錄,並分別予以註明。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統一指導、規範本系統的行政權力清理工作,做到本系統同一行政層級相同的行政職權事項,職權名稱、法定時限、收費標準等方面基本一致。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清理形成的行政職權基本信息目錄,按照全省統一的審核標準依法逐條逐項進行審查,公開徵求意見、建議,並經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將審查結果按規定程式報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形成本級人民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
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其行政職權目錄由其上級部門進行審核確認,形成的權力清單納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將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行政權力清單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公示,涉及保密的事項除外。公示期滿,按規定程式予以公布。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登載、政務服務辦事大廳張貼以及便於公眾知曉的其他方式,將行政權力清單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加強行政職權信息化管理,推行行政職權網上運行、網上辦理、網上監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結合行政權力清單制定工作,開展行政職權流程再造,減少辦事環節,最佳化內部流程,建立統一受理、統一辦理、統一送達的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對涉及多部門或跨層級辦理的行政職權領域,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加強統籌,推進部門工作協作,實現信息數據共享,以行政相對人辦理需求為導向,實行一門受理、聯合辦理、並聯審批,明晰牽頭部門、並聯審批部門以及各個審批環節的具體職責,實現流程最最佳化。
第二十條 行政權力清單公布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申請增加行政職權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和規章頒布、修訂需要增加行政職權的;
(二)上級人民政府下放行政職權,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因行政機關職能調整,相應增加行政職權的;
(四)其他應當增加行政職權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行政權力清單公布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申請取消或下放行政職權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和規章頒布、修訂、廢止,導致行政職權原實施依據失效的;
(二)上級人民政府取消行政職權事項,需要對應取消的;
(三)因行政機關職能調整,相關行政職權不再實施的;
(四)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相關行政職權需要取消行使的;
(五)直接面向基層和民眾,量大面廣、由下級行政機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職權,需要下放基層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或下放行政職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行政權力清單公布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申請變更行政職權要素:
(一)行政職權的名稱、類型、依據、行使主體、承辦機構、辦理期限、收費依據及標準、運行流程圖等要素髮生變化,需要調整的;
(二)行政職權事項(含子項)合併或分設的;
(三)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生行政職權增加、取消和下放、變更情形,需要調整權力清單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交調整申請,說明調整的依據和理由。該行政職權事項涉及其他部門和單位的,還需要提供所涉及部門和單位的意見。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調整申請15個工作日內,商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核意見。需變更行政職權要素的,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即可對權力清單予以調整;增加、取消和下放行政職權的,經審核後還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調整權力清單。
第二十四條 建立推行權力清單工作評估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根據需要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對推行權力清單工作進行評估,廣泛聽取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和社會公眾對推行權力清單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反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就行政權力清單的制定與運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舉報。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問責機制,對本部門和單位推行權力清單工作進行全程監管,對下級部門和單位推行權力清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擅自擴大行政職權或者不按行政權力清單履行職責義務的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其責任或報請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對同級人民政府推行權力清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及時提出處理意見,並製作處理意見書。相關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自收到處理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糾正違法行為,並向有關部門書面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該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
(一)編制權力清單存在隱瞞或擅自增加行政職權事項的;
(二)行政職權的設定依據已經發生變化,部門、組織怠於申請調整行政權力清單,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或者由監督管理機關審查提出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擅自擴大、創設、縮小、放棄行使行政職權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應予處理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內部審批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 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5年11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湖北省行政權力清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5年11月15日,王國生省長簽署省人民政府第382號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5〕21號),要求省級政府2015年底前、市縣兩級政府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公布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部署和要求,我省推行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建設全面進入加速期。2011年8月和2012年8月,我省先後動員部署開展省、市、縣三級行政權力和政務服務事項清理規範工作,在行政權力清理工作中,積累了相關經驗,取得了一定成績。2014年2月,王國生省長在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上作題為《清權、確權、曬權,確保行政權力規範透明運行》的交流發言,介紹我省行政權力清理工作經驗,並明確我省下一步行政權力清理的工作思路。截至目前,全省17個市、州、直管市基本完成權力清理工作,不少地方公布了權力清單,一些縣、市、區也基本完成權力清理工作。但是,行政權力清理工作也還存在一些亟待規範完善的問題:一是權力清單缺乏統一標準,存在清單範圍和職權類別劃分不一致,行政職權數量差異較大等現象;二是權力清單缺乏科學完善的管理機制,亟需建立完善權力清單的制定、運行、動態調整及監督管理等環節的有關制度;三是如何維護權力清單的規範性、嚴肅性和權威性,缺乏制度和法律保障。因此,儘快出台我省權力清單管理辦法,從制度層面對權力清單的制定、運行、監督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和要求,保障行政權力清理工作落到實處;同時,通過規範權力清單制定與運行來實現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權力的目的,對於深化我省行政體制改革,全面推進法治湖北建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權力清單。《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將行使的行政職權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內容包括名稱及法定依據、實施主體、運行流程、職責許可權、監督方式、救濟渠道和追責情形等事項。權力清單涉及的要素既包括職權事項、法定依據、實施主體、運行流程,還包括救濟渠道、監管方式、追責情形,涉及收費的項目還包括收費依據和標準。從一定意義上看,既對權力清單的制定和運行進行了規範,同時也對服務清單、收費清單和監管清單、責任清單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二)關於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原則。《辦法》規定,推行權力清單應遵循職權法定、簡政放權、公開透明、便民高效四項原則。一是職權法定原則。關於行政權力的依據,各省的做法不一,有的省將規範性檔案作為其設定依據,有的省規定法律法規規章作為其設定依據。我省部分市(州)也希望明確以法律法規規章作為設定依據。因此,明確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作為行政職權的依據。對於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職權事項確有保留必要的,規定依法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這與中央的基本精神一致。二是簡政放權原則。權力清單的制定、公布與運行是為了釐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加快簡政放權步伐,對行政職權的取消、下放和屬地管理等作出了規定。三是公開透明原則。《辦法》規定,權力清單制定中應公開徵求意見、建議;清單公布後,應通過政府網站登載、政務服務辦事大廳張貼以及其他方式,讓社會知曉,接受社會監督。四是便民高效原則。《辦法》規定對工作內容相同或相近,具有前後環節的審查、核准、確認等情況的行政職權事項,應當按照簡化辦事環節、最佳化辦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進行整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結合行政權力清單制定工作,開展行政職權流程再造,減少辦事環節,最佳化內部流程,建立統一受理、統一辦理、統一送達的工作機制;《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涉及多部門或跨層級辦理的行政職權領域的統籌,推進部門工作協作,實現信息數據共享,以行政相對人辦理需求為導向,實行一門受理、聯合辦理、並聯審批,明晰牽頭部門、並聯審批部門以及各個審批環節的具體職責,實現流程最最佳化。
(三)關於政府自身的權力清單。根據中辦發〔2015〕21號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和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未對政府本身推行權力清單制度作強制性規定。考慮到法治政府建設的現實要求和我省實際,《辦法》規定,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適時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國家如出台相關規定,則按國家規定執行;如時機成熟,省內各級人民政府也可推行權力清單制度。
(四)關於相關部門的職責。推行權力清單制度,要求統一標準,條塊結合,分類實施。《辦法》規定推行權力清單的主要部門——編制管理機關職責。對省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辦法》規定其推行工作標準和工作目標;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一是規定其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工作;二是規定對行政職權基本信息目錄依法逐條逐項進行審查,公開徵求意見、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確認,權力清單的公布、公開等工作;三是規定需變更行政職權要素的,經其審核後即可對權力清單予以調整。對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規定具體負責本部門和單位行政權力清單的制定與運行。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辦法》規定其負責行政權力清單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此外,對權力清單運行原則、協調機制、動態調整、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規定。
《辦法》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級政府部門要增強宣傳、貫徹、落實《辦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圍繞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以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治理能力為核心,加快形成職權法定、邊界清晰、分工合理、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和科學有效的權力監督、制約、協調機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為推進“五個湖北”和法治政府建設、加快“建成支點、走在前列”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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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規範和最佳化行政權力運行,促進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建設,日前,湖北省政府以政府規章形式發布《湖北省行政權力清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82號)(以下簡稱“辦法”),就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責任主體、工作原則、各級政府及部門職責分工、權力分類標準、具體工作要求、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關鍵環節,作出了較完善和明確的部署,為充分發揮權力清單作用、全面推進行政權力運行法治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
突出責任落實,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職責分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抓好權力清單的推進落實,辦法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方面的具體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將其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法定依據、實施主體、運行流程、職責許可權、監督方式、救濟渠道和追責情形等事項,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並向社會公布。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級推行權力清單制度,並做到與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統籌推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本級政府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下級政府政府推行權力清單制度進行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權力清單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負責本單位的制定和運行。
完善推進措施,就關鍵環節和重點問題進行創新完善。堅持高位推進。辦法明確由省編辦制定全省統一的清單工作標準,做到相同層級政府行政職權事項數量基本相當,相同行政職權名稱及其有關要素基本一致;省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統一指導規範本系統的行政權力清理工作,做到本系統同一行政層級的行政職權事項、職權名稱、法定時限、收費標準等方面基本一致。注重簡政放權。明確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推行權力清單制度中,要做好取消、下放、調整方面的工作,並就取消、下放、調整行政職權提出了具體標準。如在下放行政職權方面,辦法規定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行使層級的,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資源開發和利用等領域的行政職權事項,跨區域、跨流域聯合執法的事項,其他需要上級部門統籌、綜合平衡的重大事項外的行政職權事項,一律下放給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最佳化權力流程。明確要求對擬保留的行政職權事項分類逐項填報行政職權基本信息目錄,包括職權名稱、法定依據、編碼、類型、行使主體、收費依據和標準、運行流程圖、監督方式、救濟渠道和追責情形等多項要素,並同步釐清與行政職權對應的責任事項,明確責任主體,列明追責情形。要求結合行政權力清單制定工作,開展行政職權流程再造,減少辦事環節,最佳化內部流程,建立統一受理、統一辦理、統一送達的工作機制。加強行政職權信息化管理。推行行政職權網上運行、網上辦理、網上監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質量。
完善工作機制,強化權力清單的嚴肅性和實效性。建立清單調整機制。對行政權力清單公布後,申請增減行政職權事項、取消或下放行政職權事項、申請變更職權要素的情形和程式作出了具體規定。強調需變更行政職權要素的,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即可對權力清單予以調整;增加、取消和下放行政職權的,經審核後還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調整權力清單。建立工作評估機制。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根據需要委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對推行權力清單工作進行評估,廣泛聽取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和社會公眾對推行權力清單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反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就行政權力清單的制定與運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舉報。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本部門和單位推行權力清單工作進行全程監管,對下級部門和單位推行權力清單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擅自擴大行政職權或者不按行政權力清單履行職責義務的工作人員,依法追究其責任或報請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學習貫徹的通知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抓好《湖北省行政權力清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82號,以下簡稱《辦法》)的學習和貫徹落實,紮實推進我州權力清單管理工作,規範權力運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辦法》頒布的重要意義
推行地方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務,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舉措。《辦法》的頒布實施,是我省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工作的重要經驗總結和改革攻堅克難的創新進展,對於深化我州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規範權力運行、全面推進法治恩施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持續深化改革、用好管好清單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準確把握《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對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的制定、運行和監督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應重點學習掌握以下內容:
(一)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範圍。《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將行使的行政職權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並向社會公布,包括職權名稱、法定依據、實施主體、運行流程、職責許可權、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要素。
(二)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原則。職權法定,明確法律法規規章是行政職權的設定依據,對於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職權確有必要保留的,依法提請制定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簡政放權,注重行政職權的減、放、管,加快簡政放權,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公開透明,權力清單制定中應公開徵求意見、建議;清單制定後應向社會公布,讓社會知曉,接受社會監督。便民高效,結合權力清單制定工作,開展行政職權流程再造,減少辦事環節,最佳化內部流程,建立統一受理、統一辦理、統一送達的工作機制,多部門或跨層級辦理的應明晰牽頭配合部門,分清主次責任,實現流程最最佳化。
(三)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環節。全面真實清權,各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對行使的行政職權進行全面梳理;合法合理確權,行政職權的保留、取消、調整等應遵循職權法定的原則,同時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科學及時優權,按照簡政放權的基本要求和規定的程式,做好權力清單的動態調整、最佳化提效工作;嚴謹有效確責,對保留的行政職權,應當釐清與之相對應的責任事項,明確責任主體;公開透明曬權,審議通過的權力清單應通過政府網站登載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強化監督制權,應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和問責機制,保障權力清單制度工作落到實處。
(四)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部門職責。《辦法》明確了各級編制管理機關、政府法制機構和政府工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各自的職責。機構編制管理機關重在研究制定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政策標準,組織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搞好動態調整,加強監督檢查;政府法制機構重在負責權力清單的合法性審查;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重在負責本部門權力清單的制定與運行。
三、紮實推行全州權力清單制度工作
推行地方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級各部門要精心組織、紮實推進,按照省制定的統一政策標準,參照通用權力清單,編制本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確保於2016年6月前完成相關工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編制公開後,各部門要嚴格按清單行使職權,進一步規範簡化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州、縣市審改辦要按照省審改辦的統一部署,加強對各部門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工作的組織指導,做到統一標準、分級負責、梯次推進,並適時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予以問責,保障改革工作依法有序推進。
恩施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