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促進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權力,是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部門職責分工的規定(以下統稱法規檔案),由市政府工作部門(含所屬事業單位)、市政府有關直屬事業單位等行政主體實施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檢查、行政確認和其他職權等八類。其他行政主體列入權力清單實施範圍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動態管理是指對行政權力事項動態調整、權力清單編制公布、行政權力規範運行等管理行為。
第四條行政權力清單動態調整的內容包括:權力項目數量、權力名稱(含子項)、權力類型、實施機關、實施依據、運行流程、法定期限、承諾期限、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承辦科室、辦理地點、聯繫電話、監督電話等相關內容。
第五條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理、充分論證、公開透明、規範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機制
第六條在濮陽市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領導小組領導下,建立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的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工作機制。
(一)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的統籌協調和信息公開工作。
(二)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的日常組織及調整事項的審核確認工作。
(三)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行政權力的合法性審查、權力運行法制監督及行政權力調整涉及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審查修訂工作。
(四)市發改、財政部門負責行政權力中涉及收費事項的審查,規範權力運行中收費標準和依據。
(五)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行政權力行為規範、效能監督等工作。
(六)市監察部門負責對行政權力調整和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效能監察,負責對行政權力運行違規違紀的行政行為進行處理。
(七)市督查部門負責對行政權力公開運行的行政行為進行督查。
(八)市行政權力行使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權力動態調整的報批實施及公開運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