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市權力和責任清單管理辦法

韓城市權力和責任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權力和責任清單管理,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陝西省權力和責任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陝政辦發〔2016〕17號)精神,結合全市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權力和責任清單的編制、調整、公布及其日常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行政許可事項按照《陝西省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管理辦法》執行。
鄉鎮、街道辦事處權力和責任清單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將其行使的各項行政職權及其法定依據、實施機關、運行流程、辦理條件、申報材料、收費情況、責任事項、監督方式等要素,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並向社會公布。
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其權力和責任事項由其上級部門審核確認後,以清單形式納入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
第四條推行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應當遵循職權法定、簡政放權、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則,建立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職能體系和科學有效的權力監督、制約、協調機制。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行政機關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建設,並與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等工作統籌推進。
市編辦是本級行政機關權力和責任清單的管理機構,會同市法制辦等相關單位組織開展職權清理、審核確認、清單編制、動態管理等工作,經市人民政府授權調整並公布權力清單。
市監察局負責權力和責任事項的監察工作,對權力和責任清單涉及的廉政風險點實施監控,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實施責任追究。
第六條市編辦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工作標準,做到相同層級政府行政職權事項數量基本相當,相同行政職權名稱及其有關要素基本一致。
第七條行政機關應當結合權力和責任清單編制工作,開展行政職權流程再造,減少辦事環節,最佳化內部流程,建立統一受理、統一辦理、統一送達的工作機制。要加強權力事項的信息化管理,推行網上運行、網上辦理、網上監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質量。
第八條行政機關權力和責任事項需增加、取消、下放或變更要素的,由行政機關向市編辦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式予以調整。
第九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及其他有關保密事項外,行政機關的權力和責任清單應當統一在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對外公布。
市網信辦負責建設全市權力和責任清單公布信息化統一平台,會同市編辦依據全省權力和責任清單公布信息化統一平台技術標準,負責全市權力和責任清單相關數據的維護、管理和公布工作。
第十條權力和責任清單公布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增加權力和責任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需增加權力和責任事項的;
(二)上級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權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機關職能調整,相應增加權力和責任事項的;
(四)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取消或下放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實施依據失效的;
(二)上級人民政府取消行政權力事項,需對應取消的;
(三)因行政機關職能調整,相關行政權力不再實施的;
(四)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層和民眾、量大面廣、由下級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變更權力和責任事項要素:
(一)行政權力的實施依據發生變化的;
(二)行政權力事項的名稱、承辦機構、法定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等要素需調整的;
(三)行政權力事項(含子項)合併及分設的;
(四)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發生變化的;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十三條對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列情形需增加、取消或調整權力和責任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編辦提出申請。市編辦會同市法制辦等單位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相應調整權力和責任事項。
對第十二條所列情形需變更權力和責任事項要素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編辦提出申請。市編辦會同市法制辦等單位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後,進行相應調整。
因頒布法律法規需調整權力和責任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發布後20個工作日內,向市編辦提出申請。市編辦會同市法制辦等單位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在法律法規生效後予以調整。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權力和責任事項的職責邊界需要調整的,由行政機關向市編辦提出申請,經市編辦審核、市編委審定後,相應調整職責邊界。行政機關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公共服務事項需要調整的,由行政機關向市編辦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市編辦、市法制辦和全市各行政機關應當暢通信息公開渠道,通過公布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合理化建議應予採納。對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市編辦、市法制辦投訴。
第十六條市編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行政機關擅自增加權力事項、自行更改權力事項要素、變相實施已取消、下放或轉變管理方式的權力事項的,市編辦應當督促整改。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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