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開發區條例

2019年12月,根據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開發區條例》,開發區管理機構可對高層次人才實行特崗特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開發區條例》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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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全文

湖北省開發區條例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三章規劃建設
第四章產業發展
第五章服務保障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開發區建設,規範開發區管理服務,促進開發區體制機制創新,發揮開發區的功能優勢和開放引領作用,推動全省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包括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國家級開發區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園區、產業園等省級開發區。
第三條開發區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統一規劃、市場主導、產業集聚、特色發展的原則,建設成為新型工業化發展的引領區、開放型經濟和體制創新的先行區、創新創業的集聚區、生態文明和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生態區、高水平營商環境的示範區。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將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開發區建設和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議事協調機制,完善和落實開發區工作目標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開發區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設立開發區工作領導小組,統籌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研究解決開發區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省開發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統籌負責全省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開發區的具體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六條開發區管理機構作為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
(二)負責組織實施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市(州)開發區發展規劃,編制開發區綜合發展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
(三)依法或者根據授權對開發區許可權範圍內的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核准、備案;
(四)協調落實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五)發布公共信息,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諮詢和服務;
(六)健全招商引資制度,建立招商引資服務體系;
(七)協調解決企業發展中存在的難題;
(八)協助落實各項監管責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開發區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等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實際需要和承接能力,提出行使有關管理和服務職能的目錄,依照法定程式報請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八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委託開發區管理機構行使相應的行政執法權。
開發區管理機構經依法批准,可以整合內部執法力量,設立綜合執法機構,最佳化執法環境,提高執法效率。
第九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依法制定並公布開發區管理機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健全權力監管、制約和協調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信用監管。
第十條鼓勵和支持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機構編制管理相關規定,根據開發區發展需要,在核定的機構總數內,自主設定內設機構,推進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最佳化、協同、高效。
鼓勵和支持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幹部人事政策和發展需要,在核定的用人額度內,創新選人用人機制。
鼓勵和支持開發區管理機構探索實行兼職兼薪、年薪制、協定工資制等多種分配方式。
第十一條鼓勵和支持開發區在管理工作中,推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實行管理機構與運營企業分離的制度,管理機構負責開發區的政策制定、發展規劃、行政審批、投資促進、企業服務等工作,專業運營企業負責開發區的區域開發、投融資、基礎設施建設、招商引資、專業服務等工作。
第十二條健全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和獨立核算機制,開發區預算納入所在地人民政府預算。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與開發區明確投入和收益分配機制,支持和促進開發區發展。
開發區應當加強債務管理,提升穩健發展能力。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債務的舉借、使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開發區綜合評價考核制度,對各類開發區實行差異化評價,重點評價增量增幅和質量效益,考核結果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擴區調區升級、項目資金等獎勵機制掛鈎。對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生態環境保護不到位、發展滯後等考核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開發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撤併整合。
第三章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科學確定開發區的區域布局,明確開發區的數量、規模、產業布局、發展目標,並與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結合本地經濟基礎、產業特點、資源和環境條件等,組織編制市(州)開發區發展規劃,確定開發區的空間布局、產業定位和建設運營模式等。
第十五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市(州)開發區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區位優勢、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等條件,編制本開發區綜合發展規劃,並報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開發區管理機構編制開發區綜合發展規劃應當科學布局,突出生產功能,統籌生活區、商務區和辦公區等城市功能,促進產業發展和人居環境改善,推進產城融合和新型城鎮化建設。
第十六條開發區的設立應當符合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國家、省規定的條件。
申報省級開發區的,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申報國家級開發區的,經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開發區需要進行更名、調整的,應當按照設立程式報請批准。
第十七條開發區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空間布局、總量管控、環境準入方面運用環境影響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開發區應當建立安全風險評估論證機制,科學合理規劃企業選址和生活空間布局,確定重大危險區域安全風險等級和風險容量,健全和完善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制度。
第十九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現共建共享。開發區應當配套建設雨污分流系統、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染線上監控系統。
鼓勵有條件的開發區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和雨水回收利用系統。
第二十條開發區應當依法合理、節約集約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制定開發區土地的投資強度、產出效益等標準,提升土地產出率
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開發區用地納入土地統一供應管理,合理確定用地結構,優先保障重大基礎設施、科技創新、文化創意、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項目的合理用地。新增工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用地計畫原則上安排在開發區,推行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
開發區可以通過收購儲備、流轉、協定置換、合作經營、自主開發等方式,對開發區閒置土地、低效用地等進行開發利用。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並將其納入全省開發區綜合評價考核體系。
第二十一條開發區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資本管理市場化的運營管理機制。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或者在現有的開發區投資建設、運營特色產業園。
第二十二條鼓勵開發區按照優勢互補、產業聯動、市場導向、利益共享的原則,對接國家發展戰略,與其他地區、開發區或者跨國公司開展合作,建設產業園區和國際合作園區。
支持開發區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等聯動發展。
第四章產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州)產業發展規劃的統籌指導。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因地制宜,發揮比較優勢,形成專業化、特色化、差異化的產業格局。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最佳化產業結構,推進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構建企業集聚、產業集群、要素集約、技術集成、服務集中的產業生態體系。
開發區應當加快產業結構最佳化,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的發展。
鼓勵和支持開發區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本地特色主導產業。
第二十五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布開發區產業優先發展目錄和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對建設項目產業政策、規劃選址、環境、安全、用地標準等方面進行審查,實現綠色、循環、低碳發展。
第二十六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開發區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配套,制定招商引資政策,創新招商引資方式,開展市場化、專業化和規範化招商,建立健全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履行依法作出的招商引資承諾。
第二十七條鼓勵開發區創建各類國家級、省級示範基地或者示範園區,支持企業建設新興產業發展聯盟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第二十八條支持開發區發展科技諮詢、現代物流、智慧財產權服務、金融服務、法律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人力資源服務等服務業,為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政府購買服務、資助、獎勵等方式,支持建設各種形式的協同創新平台。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園、創客空間、創業服務中心等產業促進機構。
開發區應當促進區內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建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業技術研究院等技術開發平台,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政產學研用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產業扶持、科技創新、生態環保等專項資金應當向開發區傾斜,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等各類基金項目應當優先安排在開發區。
開發區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科技創新發展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建立基金規模動態補充機制。
支持開發區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創業投資貼息資金、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等方式,搭建科技人才與產業對接平台。
第三十一條鼓勵和支持科技含量高、質量效益好、產業關聯強、擁有高價值智慧財產權的項目進入開發區。支持區內企業建立境外研發、生產基地和銷售網路,開展對外投資,拓展智慧財產權境外布局。
第五章服務保障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體制機制創新、規劃編制、要素供給、項目安排、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支持開發區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開發區應當建立和完善綜合服務和促進體系,根據需要設立招商、產業促進、創新創業、投融資、法律服務、土地開發利用等服務平台。
第三十四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發區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和政務服務水平。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開發區營商環境評價,將開發區營商環境作為所在地營商環境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政務信息系統和服務資源,統一服務標準,最佳化服務流程,為開發區市場主體提供一個視窗受理、一站式服務、一網通辦的政務服務。
第三十六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高層次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服務、激勵等相關辦法,為開發區人才簽證、停(居)留、項目與獎勵申報、執業、創新創業、購買或者租賃住房、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等提供便利。
開發區管理機構對招商引資和專業崗位急需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實行特職特聘、特崗特薪。
探索實行開發區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的高級職稱直聘制度。
第三十七條支持在開發區組建行業商(協)會等社會組織,支持其依法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完善智慧財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機制和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鼓勵開發區企業和行業商(協)會組建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提升產業競爭力。
第三十九條開發區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律師事務所以及仲裁、調解、公證、鑑定等法律服務機構,鼓勵境內外法律服務機構在開發區依法開展法律專業服務。
第四十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支持開發區管理機構與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靠交換、安全共享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統計數據以及公共資源交易、人口、交通和空間地理等信息。
第四十一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及時公布、公示和共享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信息,並納入省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鼓勵和支持信用服務機構開發和創新信用產品,推動信用調查、信用擔保、信用保險等信用產品在開發區的套用。
第四十二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健全依法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和執行程式,建立重大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責任追究制度。
開發區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為開發區的改革發展和管理創新提供專業諮詢和決策支持。
開發區制定涉企政策時,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商(協)會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的意見、建議。
第四十三條開發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維權投訴協調機制,受理企業、投資者反映的訴求以及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有關方面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四條開發區內進行的創新活動,未能達到預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損失,但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其不進行負面評價:
(一)創新活動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二)創新活動符合決策程式;
(三)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
(四)相關人員未非法牟取私利;
(五)相關人員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開發區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發區託管區域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內容

條例明確,開發區管理機構對招商引資和專業崗位急需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特殊人才,可實行特職特聘、特崗特薪;可探索實行開發區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的高級職稱直聘制度。

條例範圍

條例中所稱的開發區,包括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國家級開發區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園區、產業園等省級開發區。

條例規定

開發區所在地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訂高層次人才、高技能領軍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引進、培養、服務、激勵等相關辦法,為開發區人才簽證、停(居)留、項目與獎勵申報、執業、創新創業、購買或者租賃住房、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等提供便利。

條例施行

據悉,這一條例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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