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化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

為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機制,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和民主性,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式規定》,江蘇省文化廳於2017年12月31日印發了《江蘇省文化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文化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2017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文化廳
發文通知,規定全文,

發文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屬各單位: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機制,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和民主性,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式規定》,省文化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文化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文化廳
2017年12月31日

規定全文

  • 江蘇省文化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省文化廳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強化決策責任,提高決策質量,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式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文化廳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式,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省文化廳依照法定職責,對關係本省文化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作出的決定:
(一)受省人大常委會或者省政府的委託,由本機關負責起草的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
(二)編制全省中長期文化發展規劃以及文化事業建設、文化產業發展、文化遺產保護等專項規劃;
(三)制定全省文化改革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政策性檔案以及實施方案;
(四)省文化廳及直屬單位重大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需要由省文化廳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省文化廳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年度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納入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依照本規定作出決策。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原則,按照法定職能和法定許可權,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決策程式。
  第五條 廳主要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承辦處室承辦,啟動決策程式。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處室職責的,應當明確牽頭承辦處室。
廳分管領導、廳各處室、廳直屬單位和各設區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建議,由廳主要領導確定是否進入決策程式。
  第六條 決策承辦處室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信息。必要時,廳領導應當帶隊調研。調查研究的內容應當包括決策事項的背景、現狀、存在的問題,開展決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並根據調研情況初步形成決策方案草案。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的,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
  第七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承辦處室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專家學者、基層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實地走訪等多種形式。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公開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八條 決策承辦處室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認真研究,對合理意見應當採納;社會各方面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應當進一步研究論證,完善決策草案。
  第九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當組織相關專家、專業機構等進行深入論證和評估。
論證報告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開展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決策承辦處室應當從廳決策諮詢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領域3名以上專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決策方案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以及可能面臨的決策風險等進行論證,形成論證報告。
  專家、專業機構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並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承擔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法律事務的,廳常年法律顧問單位應當派出1-2名專業律師參與專家論證,就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提供論證意見。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公眾重大利益以及公眾對決策方案草案有重大分歧的,也應當舉行聽證會。
  聽證會形成的聽證報告應當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處室應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生態、安全生產等方面的風險評估。未經評估,或者評估結果為風險過大、風險不可控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十三條 對擬提請廳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處室應當將涉及的以下材料報送廳政策法規處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說明;
(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專家論證報告;
(四)有關單位、社會公眾等意見的歸納整理情況;
(五)風險評估報告;
(六)涉及決策事項的其他材料。
  召開聽證會的,還應當報送聽證報告。
  第十四條 廳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查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權;
(二)草案擬制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廳政策法規處應當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情況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0日。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廳領導集體討論並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經廳分管領導審核後,由廳主要領導決定提交廳黨組會或者廳長辦公會集體討論。
  決策承辦處室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將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和合法性審查意見報送廳辦公室。
  第十六條 在廳領導集體討論的基礎上,由廳主要領導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廳黨組會或者廳長辦公會應當記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的討論情況及決定,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第十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後,承辦處室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決策執行處室應當全面、及時、準確地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並及時報告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不得抗拒、變通、推諉、拖延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
  第十九條 廳分管領導應當經常了解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位廳分管領導且問題複雜的,可以提請廳主要領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完善執行決策的措施。
  第二十條 決策執行處室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評議等方式,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發現決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適時調整和完善決策。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廳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質疑或者建議,決策執行處室應當認真對待、分析研究,適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執行處室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開展決策後評估,跟蹤決策執行情況、實施效果和社會影響,形成決策後評估報告,報廳領導研究審定:
(一)決策實施滿2年;
(二)決策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
  廳領導根據決策後評估情況,集體討論決定該決策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訂決策方案。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處室應當按照《江蘇省文化廳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檔案管理制度,對決策過程和決策實施中的檔案資料及時整理歸檔,確保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材料真實、內容準確、歸檔完整。
  第二十三條 廳辦公室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進行跟蹤、督辦,並及時向廳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報告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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