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為規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於2019年11月22日印發了《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22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文通知,制度全文,

發文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已經廳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1月22日

制度全文

  •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省政府辦公廳《江蘇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蘇政辦發〔2019〕39號)和省司法廳《江蘇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蘇司通〔2019〕27號)等規定,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省文化和旅遊廳執法承辦處室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行政執法活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為。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對廳機關實施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事前內部層級執法審核的措施。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政策法規處負責法制審核的具體工作,履行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四條 政策法規處結合本系統行政執法特點,根據執法層級、所屬領域、涉案金額等因素,制定本系統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許可、重大行政強制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範圍、標準。
  第五條 廳機關執法承辦處室應當在重大行政執法事項調查取證完畢提出處理意見後、作出執法決定前,報送政策法規處進行法制審核。
  第六條 廳機關執法承辦處室報送法制審核時,應提交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送審函、擬制的行政執法文書、相關證據材料等。
  第七條 政策法規處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制審核工作。
  第八條 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主體、程式、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合法性進行審核。
  第九條 政策法規處在審核過程時,可以向廳機關執法承辦處室了解案情,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執法承辦處室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條 政策法規處對送審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書面意見和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的,作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作出補充調查的審核意見;
  (三)對適用法律不當或者自由裁量不當的,作出變更的審核意見;
  (四)對程式不合法的,作出糾正的審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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